充装许可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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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许可证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4002-2009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FillingLicensing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月日
前 言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
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9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
号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9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对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及充装安全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庄源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勇
广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崔红勤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王志高、温韶霞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许可条件…………………………………………………………………………
(1)
第三章许可程序…………………………………………………………………………(3)
第四章充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6)
第五章附则……………………………………………………………………………(7)
附件A
充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8)
附件B
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13)
附件C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17)
附件D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8)
附件E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3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以下简称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非气瓶类移动式容器。
移动容器充装介质种类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低温液化气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容器充装工作。
第五条进行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发证机关确定,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同一充装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充装地址时,可以统一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充装单位在多处充装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容器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适应本企业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充装铁路罐车还需要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要求;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要求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九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充装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且提交电子文本,格式详见附件C);
(二)单位(企业)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充装介质、人员情况和设备情况、业绩等;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政府规划、安全监管、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者有关证书(复印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等)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七)充装许可要求的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套)。
第十条发证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书返还申请单位,一份传送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由发证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充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受理有效期为1年,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取得许可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且发证机关在其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进行充装线调试和试充装,但是试充装的移动容器应当尽快卸载且不得驶离本单位。
充装单位自行检查认为符合评审条件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一式三份);
(三)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意见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求;
(三)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长进行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及时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经过整改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中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意见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整改,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移动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种类和充装介质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八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当名称、产权、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后许可、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保证手册以及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
充装单位变更充装场所或者增加充装项目,应当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在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充装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因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应该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每年的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二)充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被受理后,充装单位应该按照本章的规定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二)充装场所涉及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五)充装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取得充装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取得移动容器充装许可证,同时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并且取得公安、环境保护和气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批准或者验收以及取得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发证机关和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并且抄送相应的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控制充装工作质量,并且根据充装站的实际情况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充装工作质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措施;
(二)充装可燃气体时,移动容器的静电接地设施能够与充装台地线网有效接通,充装人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明火和防止静电危害;
(三)遇到雷雨、风沙等恶劣气象条件时,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四)遇到附近有明火作业、站内设备和管道出现异常等危险情况,能够立即停止装卸作业;
(五)严禁进行移动容器相互之间的装卸作业(按照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时除外);
(六)建立在本单位充装的移动容器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使用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封面和结论页复印件等;
(七)严禁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设备内残留介质不详以及存在其他危险情况的移动容器;
(八)低温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针对所充装的介质配备对移动容器上阀门、仪表、管接头等部位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九)移动容器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容器最大允许充装量,充装站必须具备有效的防超装设施,充装完毕必须进行复查,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十)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装设质量流量计。
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不得对移动容器的罐体、管路、阀门及外观、漆色、色环、标志等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该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充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A
充装资源条件要求
A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
应当了解介质充装的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必备知识,对充装站安全负责。
A1.1.2技术负责人
在管理层成员中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5年以上移动容器充装管理经验;
(2)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3)掌握充装站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4)熟悉充装站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5)熟知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6)熟悉充装站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具有一定的事故处理组织能力。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
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熟悉充装站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
(3)熟悉充装站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4)熟悉充装站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掌握充装站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A1.2检查人员(包括司磅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
检查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以下要求:
(1)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掌握充装站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及移动容器基础知识;
(3)熟练掌握移动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要点及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
充装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专业培训,取得移动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掌握充装站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容器充装量规定,了解移动容器基础知识;
(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动容器充装技能。
(5)了解和掌握移动容器充装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A1.3.2化验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培训,能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
A1.3.3驾驶员和押运员
充装单位的自有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除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含有压力容器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场地(厂房)
A2.1基本要求
(1)充装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且验收合格;
(2)应有移动容器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场地;
(3)专用的移动容器充装场地;
(4)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换气通风装置,并且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5)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当符合GB2894-2008
《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A2.2汽车罐车充装场地要求
汽车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A2.1D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场地地面强度和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
(2)易燃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充装场地与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A2.3铁路罐车充装场地要求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A2.1D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及运行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2)分别设置充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80m设置安全扶梯;
(3)易燃介质充装站应当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禁止蒸汽机车、未配置阻火器的内燃机车进入。
A3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
A3.1基本要求
(1)选用的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并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生产;
(3)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定期检查,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并且确保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
(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3.2充装站要求
(1)储罐应当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2)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配备充装质量计量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3)易燃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充装站,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5)有毒介质充装站应当配备泄漏气体处理装置,如液氯充装站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站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
(6)易燃介质充装站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设施;
(7)储罐本体有色标,并且在显著的位置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A3.3专用的装卸台(线)和装卸装置的配置要求
(1)装卸接头采用与移动容器配套的接头;
(2)充装用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应按充装介质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选取,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并且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3)有毒、可燃介质的装卸装置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装卸软管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A3.4其他要求
(1)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及其它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2)两阀门之间的液相管段应当设置管道安全阀。
A4电气、检测、计量仪表
(1)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仪表配置、施工与验收应当符合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及设施;
(3)有毒、可燃(易燃)、可窒息性介质的充装站,应当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报警显示器应当设置在值班室或者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4)充装工艺管线及设备应当配置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其精度不应低于1.6级;
(5)配备电子衡器(轨道衡),以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压缩天然气采用质量流量计进行计量;
(6)按相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检测仪器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7)建立仪器、仪表、设备台帐,仪器、仪表、设备建档率达100%,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计量要求。
A5消防、安全设施
A5.1基本要求
(1)充装站入口设入站须知牌,重要部位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
(2)储存、充装场所的周围杜绝一切火源,并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3)按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易燃介质充装设备应当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阀、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充装站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所有设施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其相关设计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
(5)配备用于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6)按所装介质的特性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具和用品。
与充装相关的操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低温液化气体充装人员应佩戴干净易脱的皮革手套或棉手套,护目镜或面罩,以及穿无钉皮靴,上衣应密闭,裤脚应当盖住鞋面等);
(7)在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维修等处理活动,必须由2名(含2名)以上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并且应当配置自供式空气呼吸器和监护措施;
A5.2可燃介质充装站的安全设施
可燃介质充装站的安全设施除符合A5.1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站内设置紧急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切断或者关闭可燃介质源,并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2)站内设置的紧急切断系统应当具有手动、自动或手动、自动同时启动的性能,手动启动器设置在事故时方便到达的地方,并且与所保护设备的间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手动启动器具有明显的功能标志;
(3)生产区的排水系统采取防止可燃介质流入下水道或者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4)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其排气管出口装上阻火器。
附件B
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B1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B1.1编制的基本要求
(1)质量保证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和充装站的实际情况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绘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图和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3)绘制各种充装和检查的记录表卡,各种记录内容应具有可追踪性。
B1.2管理职责
(1)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正式任命责任人员,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B1.3管理制度
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有效执行: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内容);
(2)安全责任制度;
(3)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包括安全监控和巡视);
(4)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5)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