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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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            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或“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承包方式

1.1工程名称:

            电梯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1.2工程概况:

            

1.3工程范围及内容:

            

1.3.1乙方负责按甲方     年    月    日书面确认的本项目      台垂直电梯      台扶梯的安装施工图纸(简称“施工图纸”),本合同对本工程的质量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对乙方接收工作面和接受 现场的描述等其他合同条件,承接(承包)本工程。

1.3.1.1本工程与其他工程的界限划分为:

1.3.1.1.1本工程电梯永久性用电由甲方负责接至电梯机房总用电箱,从电梯机房总用电箱接线至各用电末端由乙方完成。

1.3.1.1.2电梯机房及底坑的砼基础由甲方负责完成,预埋件由乙方提供预埋。

1.3.1.1.3电梯井道及底坑的防水由甲方完成。

1.3.1.1.4电梯的消防信号由甲方接线至电梯机房控制箱旁,由乙方完成连接。

1.3.1.1.5电梯五方通话及消防专线电话中,除电梯机房到监控室及消防控制室的连线由甲方完成外,其余的内容全部由乙方完成。

1.3.1.1.6乙方应及时提供预埋件,并在总包单位施工至相应部位时及时进行预埋件预埋,指导总包单位完成相关预留。

1.3.1.2本工程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3.1.2.1本工程的报装、报检、申报获取合法使用的证件及注册表等,本工程所有材料、辅材等的供应,以及本工程材料、电梯设备等的保护、保管、安装、安装配合、检测试验、调试、安装及验收资料整理归档至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竣工验收(包括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及甲方验收等)、专业清洁、保修及保养等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1)电梯设备搬运、吊运、安装及调试、报装、报验等;

(2)电梯机房、井道及底坑的永久照明和防水插座的供应及安装,对重分隔网,底坑爬梯,机房爬梯,机房护栏等的供应及安装;

(3)电梯接地系统供应及安装;

(4)钢牛腿设计与制作、安装;

(5)电梯安装使用的脚手架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井道四周洞口

的安全防护等);

(6)电梯五方通话设备安装和布线等,其中电梯轿厢预留视频监控接口,并将

监控线接线至电梯机房。

(7)在交付甲方正式使用电梯前,按甲方要求提前提供电梯使用(包括作为施

工用梯使用等,乙方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好相关使用手续,并

由乙方配备专门电梯操作员,每天按不少于12小时计,如因项目施工赶工

期的需要,则需延长开梯时间)。

(8)两年保修保养期间的电梯年检工作。

(9)在电梯安装、调试过程中从指定的电源接驳点到电梯安装现场所需的临时

电缆及连接。

(10)配合本项目消防等与电梯相关的工程验收工作,确保不因电梯原因影响

其他工程验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电梯验收前,按甲方要求做好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的电梯使用维护

培训工作。

1.3.1.2.2以上虽未述及,但依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合同要求(包括合同附件报价清单)及电梯正常合法运行还包括的其他施工事项(本合同注明不属乙方承包范围的除外)。

1.3.1.3乙方接收工作面后,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施工机械、专项措施(如防风、防洪、防高温气候、雨季施工、夜间施工措施及其他专项措施等)、保证合同工期的赶工措施;负责完成按工程性质及合同要求所需的其他辅助工作;负责对甲方指定总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共用设备设施、场地、供水供电等不足或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补充;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现场秩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治安保卫、环保及噪声治理等实施管理;为甲方、监理、总包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现场检查提供条件和便利;负责施工、竣工资料的管理和整理,并确保其满足项目验收要求和总包备案要求;负责在安装完工后恢复场地至满足工程交付条件所需进行的所有拆除、清洁、垃圾外弃至总包单位统一设置的固定垃圾堆放地点、机械设备退场等。

1.3.1.4因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而需要增、减施工内容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施工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未核定等)拒绝施工,若合同未有适用的单价,则在乙方施工同时由双方按合同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单价。

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相应扣除乙方的该项施工承包费用,同时,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3.1.5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用于实际施工的施工图纸与本条约定的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有关甲方设计变更的相关约定处理。

1.3.2现场条件:

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与第三方施工单位办理接收现场手续。

若乙方发现现场条件不符合约定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协调解决,否则,乙方接收现场后,不得就此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现场条件除由总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材料临时堆放场地、塔吊、提升机、外墙脚手架、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公共照明、公共排水系统外(若总包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进度需要拆除了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不再提供其他措施或便利。

乙方的办公、生活场地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负责自费装设和维护施工用水用电的线路、管路、计量表等设备设施,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自费拆除并恢复原状。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总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1.4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按照包报装、包报检及验收取得合法使用证件、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措施及施工机械、包材料及电梯设备的保护、保管、吊运、二次搬运等、包对本工程及本工程涉及的其他工程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包检测试验、包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费、包质量、包施工水电费、包各级政府文件规定应予计价或支付工人的补贴津贴或其他事项(无论此类费用是否应由乙方承担,乙方确认均已统一包含在本合同单价及总价中,甲方无需再另行支付)、包调试、包施工和验收资料的整理并纳入总包备案资料、包验收合格(包括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及甲方验收合格等)、包规费、包保修及保养、包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合同内本工程的各种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的总价大包干方式承包本工程。

1.5工程监理:

本工程除甲方、总包单位监督和管理外,乙方还须接受甲方委托的            公司的监理。

1.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单位的损失。

甲方、乙方、总包单位应就三方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另行签署三方协议,但无论是否签订该三方协议,乙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第2条  合同总价及结算总价

2.1合同计价原则: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计价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合同总价及单价已包括电梯报装费、报验费、办理相关合法使用证件所需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材料设备的吊运及二次搬运等费用、材料设备的保护及保管费(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到货后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前的保护保管费用等)、安装费、机械费、措施(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专项措施等)费、工程涉及的检测试验费用、工程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用、配合相关工程完成有关工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开口、开孔洞,连接收口,预留接口,配合预埋、固定,配合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工程交付前的照管费、调试费、施工水电费、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费、按总包备案要求整理资料费用、验收费、培训费、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危险作业等)、清洁费、管理费、规费、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与其他工程配合导致降效,停工,调整工序或施工方案,相关检查引致的影响,意外情况等)、利润、开具税率不低于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修及保养费、两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及费用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可以调整合同总价外,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合同双方都充分知悉总价包干计价的风险分摊原则,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报价清单存在漏项、漏量、多项、多量或报价、评标失误等为由要求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本合同单价(即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按优惠下浮    %后的价格)仅作为合同约定调价时的参照依据,如该报价表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的,则甲方有权按市场合理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2合同总价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及本条的计价原则,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表》。

2.3结算总价

2.3.1结算原则:

2.3.1.1工程结算总价的计算公式为:

合同总价±本条第2.3.1.2款可以增减的价款。

2.3.1.2可计入合同结算总价的款项

2.3.1.2.1经甲方书面确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内容及工程签证的款项,按甲方确认实际发生变更、增减、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及以下所适用的价格计算,并计入合同结算总价: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有相同价格的,套用相应价格;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有类似价格的,参照该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后执行;

垂直电梯每增加或减少1层(不含层门),电梯安装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元/台;垂直电梯每增加或减少1个层门,电梯安装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元/台。

扶梯提升高度每增加或减少           mm,电梯安装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元/台。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由乙方在根据甲方工程设计变更或指令进行施工的同时,按不高于合同已有的价格水平及时向甲方报价,由甲方审定后执行(甲方按同等质量情况下的市场最低价格审核确定)。

2.3.1.2.2下列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因乙方施工失误、工程不合格等乙方责任引起的设计变更、返工等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3)在施工过程中,属乙方专业经验应发现设计上的问题、甲方指令中的错误,但乙方未指出,致工程返工的。

2.3.1.2.3违约金、赔偿款或奖励:

违约金、赔偿款或奖励款按实际发生情况和合同约定计入结算总价。

2.3.1.2.4索赔:

2.3.1.2.4.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可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赔偿款计入合同结算总价。

2.3.1.2.4.2任何索赔均需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对方提供索赔意向通知并附相关的依据,并在该事件结束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对方提供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索赔金额及索赔时间的详细计算过程、支持索赔的相关依据及损失证据等),若索赔事件持续超过一个月,则索赔方应每隔15个日历天向对方提供一次索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损失、相关依据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损失等)。

否则,未按时提供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的,视为索赔方放弃索赔的权利。

2.3.1.2.4.3乙方依法依约停工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停工通知书并附上人力及机械等的安置方案,同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等的保护、防护、保管,以及现场、邻近区域等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停工造成的损失,并按甲方回复的意见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停工,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2.3.1.2.4.4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未超过30天的,仅作工期顺延,不补偿任何费用;停工超过30天的,工期顺延,停工超过30天的部分方予补偿,且甲方仅补偿以下费用:

(1)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守现场的乙方保安人员费用(该费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已进场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且为后续工程施工必须的留在现场等待复工的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措施项目材料的租赁费用或折旧费。

(3)甲方及监理书面同意乙方先行转运到其他施工场地使用,复工后再进场的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用(指因停工增加进、退场次数而产生的拆除费、安装费、运输费)。

2.3.1.2.4.5所有窝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停水、停电、施工交叉作业及工作面分批移交等导致的施工降效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及总价中,不再另外计算。

2.3.1.2.4.6无论复工后人工、机械、材料、产品、设备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均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不再调整。

2.3.1.2.4.7索赔费用为已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不包括利润及间接费用。

2.3.1.2.4.8本工程停建的,乙方承诺除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价结算外,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2.3.2中途清算:

2.3.2.1本合同解除,乙方中途退场的退场结算款=退场工程造价±违约金、赔偿款、扣款=甲方确认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合同单价±违约金、赔偿款、扣款;

2.3.2.2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甲方除结算乙方完成合格工程的相应价款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及补偿。

2.3.2.3因甲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甲方除结算乙方完成合格工程的相应价款外,仅再承担以下费用:

2.3.2.3.1施工现场未安装的乙方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订货合同中明确不能退货的特别订制的材料设备,甲方可以接收并承担材料设备的成本费用。

2.3.2.3.2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现场乙方施工机械设备的退场拆除费及运输费。

2.3.3工程量计量规则:

按2013年国标工程量清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的计量规范计算,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编制或核对等各个环节均按该计量规则执行。

乙方需保留施工过程的相关依据,甲方及监理有权不定时进行抽查以复核实际施工工作量。

2.3.4签证程序:

详见合同附件,对于乙方主张工期顺延或合同约定需办理签证的事项,乙方需于发生该事项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且须符合本合同签证要求)向甲方申报,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由甲方自行确定处理。

无论涉及调增合同价款或调减合同价款,乙方都需诚实申报,如属于调减事项乙方未进行申报的,甲方将直接根据调减事项核定调减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作为调减合同价款的依据,乙方不得持异议。

经甲方批复的签证文件方可作为工程结算或工期调整的依据。

2.3.5工程结算程序:

2.3.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甲方规定提交结算资料。

乙方须先向监理单位提交结算报告、乙方办理结算人员的授权书及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交还乙方,乙方向甲方递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完整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检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在确认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完整后60个工作日(不含双方核对数据资料的时间)内复核完毕并向乙方提出对结算的意见。

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2.3.5.2以上结算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或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审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或甲方收件时发现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均将退还乙方补充相关手续,结算时间顺延。

在甲方审核工程结算期间,乙方的结算授权人员应协助甲方审核,并对核对一致的内容及时签字确认。

否则造成工程结算延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3.5.3乙方递交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以当面签收形式递交,不得以邮寄方式递交。

2.3.5.4乙方必须如实进行工程结算计价,不得胡编乱报,如乙方申报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或双方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总价、或司法部门造价鉴定的工程结算总价10%(含10%)的,乙方应按超出10%部分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3条  工期

3.1本工程垂直电梯安装工期为      个日历天;扶梯安装工期为      个日历天。

乙方确保自甲方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起,在前述约定的日期内完成电梯安装,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取得电梯合法使用的所有证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移交甲方。

若甲方未发开工令,则以甲方及监理记录的乙方实际进场日为开工日期。

3.2甲方有权分批移交工作面,乙方应按移交的工作面进场施工,否则视为延误工期。

若分批移交工作面导致工期增加时,由甲乙双方依据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若乙方未按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则由甲方按甲方认为可行的施工方案确定,乙方对此无异议),结合工作面分批移交的情况,最终书面确定可以增加的工期,乙方办理工期签证。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3.3若本工程出现停工,在甲方或监理发出复工通知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乙方应按经甲方及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甲方的要求全面复工并正常施工,否则由乙方按延误工期承担违约责任,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工期不予顺延。

3.4乙方不得以索赔款项未确定、未支付等为由而做出停工、怠工、不全面复工等拖延工期的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按延误工期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合同所有条款中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颂费、诉颂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5乙方应根据项目总工期及总体施工进度安排,在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进度保障的相关管控体系等报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乙方有义务根据项目总体施工进度的调整对本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报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如果甲方和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进度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需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采取赶工措施弥补,经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改进而乙方未能改进或改进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加派人力、机械加入施工,加入的人力、机械视为乙方的施工行为,并由乙方负责管理,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款代支付所增加的人力、机械费用,甲方亦有权另行将本工程任何内容委派第三方施工,第三方施工承包总价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出现无法分清保修责任的情况时,概由乙方进行保修。

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发生在本工程施工进度关键线路上,影响本工程施工进度的的下列情况,经乙方办理工期签证并甲方审批后,方予顺延工期,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情况不得增加工期:

3.6.1甲方要求的工程设计变更;

3.6.2甲方指令增加施工内容;

3.6.3非乙方原因引起停水、停电导致每天累计停工达8小时以上;

3.6.4不可抗力事项。

3.7若本工程施工内容减少,则由甲方、监理根据经甲方及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需减少的工期,若乙方未报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则由甲方及监理直接确定需减少的工期,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4条  工程验收标准、工艺、安全文明及其他施工要求、保修、保养要求

4.1本工程以甲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含工程设计变更、修改)和国家、工程所在省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B/T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消防国家标准规范等),以及合同相关要求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并应按其中最严格的标准执行,质量等级为合格。

4.2对本工程的工艺、工序的要求为:

按甲方确认的工程设计文件、厂家安装标准及合同要求为准。

4.3要求乙方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为:

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及甲方、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无安全事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护,所有孔洞等均应由坚牢的栏栅连挡板保护,提供和维护白天和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在工地周围设置明显标志,设置或悬挂必要的标志、灯号、警告信号等,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4本工程半成品、成品保护的要求为:

在乙方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在正式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需包括半成品运输、二次搬运、施工中所需的保护、施工后成品防止人员践踏和防变形、防碰撞及防污染等的保护措施),经甲方和监理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落实半成品及成品保护的,每发现一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造成工程移交前损坏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5工程保修及保养:

4.5.1本工程保修及保养期为两年(如果国家或材料设备生产厂家规定的保修期限长于合同约定保修期的,则实际保修期应按国家或材料生产厂家规定的较长期限执行),自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甲方或按甲方要求移交第三方之日起计算。

4.5.2本工程所在项目整体移交物业服务公司前,合同中的工程保修、保养管理权责由甲方履行;项目整体移交物业服务公司后,甲方的工程保修、保养管理权责由甲方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行使。

乙方应接受并响应甲方所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所发出的指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5.3乙方应在向甲方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提供本工程的保修、保养方案(内容包括保修、保养的人、财、物的保障,保修保养方案,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否则甲方可不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6乙方的工程资料制作及档案归集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实际进度,工程资料的技术规范性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甲方、总包单位的要求,满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需要。

否则,视为乙方的进度工作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推迟或减少支付工程款。

4.7在本工程安全使用期(即设计使用年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厂家承诺或本工程设计文件有设计使用年限的,按其中最长年限执行,若无,则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以20年为准,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内,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施工的工程有质量瑕疵、缺陷、不合格等问题)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本身的损害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消除工程还存在的质量瑕疵、缺陷、不合格等问题的责任,若甲方先行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若在人身或财产损害发生前能发现本工程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结构产生开裂、位移、倾斜、扭曲变形、松动、有坠落危险或相关指标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等),乙方应负责消除相关安全隐患,以预防及避免出现人身及财产的损害,降低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处理,所需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由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10天内支付。

第5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进场验收

5.1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

5.1.1乙方按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配件的品牌、型号、规格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样板(若有)等采购本工程相关材料、设备及配件,如本合同未明确约定材料设备品牌或双方未确定样板的,乙方应在采购前(应预留合理的时间给甲方审核)向甲方报送品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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