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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铺劳动合同

小店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平自愿、磋商一致的基础上,愿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间

    第一条 甲、乙各方选择以下  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间,形式:

    全日制用工:

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201X年07月08日起至201X年07月08日止。

    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磋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愿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甲乙各方自愿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甲乙各方依照《劳动民法典》和本合同的规定确定相关事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执行。

非全日制用工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告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愿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各方磋商愿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乙各方依照合同形式选择实行以下   工时制度:

全日制用工:

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中午12点——下午8点)每周一日休息,具体时间由劳动者自由选择。

企业经营高峰期(包含法定节假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与全体员工磋商延长工作时间之后,甲方将采纳每日工作九小时,每周休息日顺延累计的工作时间规定,乙方须遵守。

乙方为此付出多于劳动时间的加班,甲方将支付额外劳动酬劳,具体金额依照《劳动法》和本合同关于劳动酬劳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

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四小时(下午8点——凌晨12点)每周日休息。

延长工作时间适用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订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规范。

    第五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甲方有责任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酬劳

    第八条 劳动酬劳由基本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乙方实行以下 工资形式:

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各方磋商为1200元/月; 

(二)工资一定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10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规范确定。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奖金数额由乙方表现确定最高500元最低100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各方磋商为12元/小时;

(二)工资一定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发放周期为10日。

甲方每月1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条 实行规范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酬劳;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酬劳;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酬劳。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花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花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甲乙各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订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实现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乙方若出现违反企业依法订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据企业规则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并供应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亏损。

第十六条 乙方因故辞职,应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执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 甲乙各方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执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各方磋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纳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各方磋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甲方提出磋商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磋商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规定供应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实现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实现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自动离职给甲方造成亏损的,应该负责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各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负责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亏损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亏损。

 

十一、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方执行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可先磋商解决;不愿磋商或磋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方在此之前签署的全部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由于规模所限,暂不设置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涉及全体职工利益问题,由企业组织全体职工开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磋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各方各执一份。

经甲、乙各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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