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标准与法规第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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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外食品质量法规,提问:

SSOP包含的内容HACCP与GMP、SSOP、ISO9001的关系,3SSOP主要内容,水和冰的安全,化学物品的标识,存储和使用,SSOP,食品接触表面的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洗手,手消毒和卫生设施的维护,防止外来污染物造成的掺杂,雇员的健康状况,昆虫与鼠类的扑灭及控制,HACCP与GMP、SSOP、ISO9001的关系,SSOP侧重于解决卫生问题,HACCP更侧重于控制食品的安全性,而良好的GMP是食品企业得以规范运行的先决条件。

HACCP必须建立在良好的GMP和SSOP的基础之上。

ISO9001要求各个环节都都固定的标准,与GMP相似。

主要内容,1、WTO/TBT协定和WTO/SPS协定与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2、美国食品法规3、日本食品法规,第一节WTO/TBT协定和WTO/SPS协定与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WTO/TBT协议WTO/SPS协议CAC,1WTO/TBT协议简介,是WTO下设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若干协议之一,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

它是唯一一个专门协调各成员国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制定发布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行为的国际准则,1无论是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

2允许特殊情况更改法规、标准,但必须提前通报并得到允许3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4市场准入方面,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5贸易争端遵循“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6WTO/TBT设立查询处基本措施:

采用国际标准或实施通报制度,基本原则,2WTO/SPS协定,WTO/SPS协议介绍是指为了防止人类或动植物传染病的传染各国所采取的检验管理措施。

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和植物运输有关的或在运输中为维持从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WTO/SPS基本原则1限度要求:

保证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是以对身体健康、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同时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制度;各成员国应避免武断地或不公正的确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

2科学要求3非歧视要求4透明度要求根据第7条规定,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透明度中,对通报的时间、通报的咨询点、通报程序、通报具体内容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5国际协调要求为了尽可能实施此法,成员国应将动植物卫生标准建立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上,但可以破例,也可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上制定较高的保护水平。

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简介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

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参考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

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与GATT合作);1992年,举办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CAC的组成CAC由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行一次会议。

自2001年起,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

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开展的。

共有三类委员会:

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

每一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主,并支付会议费用。

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主席国召开。

如美国目前担任四个委员会的主席,即食品卫生、加工水果和蔬菜、食品中兽药残留及谷类和豆类。

CAC的作用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修订已出版的标准,CAC的工作方式和程序CAC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

大会批准新的工作,成立制标小组。

第二步:

制标小组拟订草案初稿。

第三步:

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四步:

委员会审议草案初稿和反馈意见。

第五步:

大会采纳拟议的草案。

第六步:

再次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第七步:

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和反馈意见。

第八步:

大会批准,并以法典标准公布。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食品法典包含:

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

截止2000年底,CAC制定标准、规定等情况如下:

237个食品标准41个卫生规定或技术规程185种杀虫剂的评价3274种杀虫剂限量25种污染物指南,CAC标准的具体内容,1商品标准2技术规范3限量标准4分析与取样方法标准5一般准则及指南,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阶段,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主管和发展食品法典的机构,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视。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相关的重要的食品情况,均受委员会的监督。

FAO和WHO更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发展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鼓励的食品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讨论。

正因为做了这些工作,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和相关事宜的认知已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同时在相关食品标准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

得到了国际和各国政府的认知: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

消费者普遍要求他们的政府通过立法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只有这样的食品才能销售,消费者也同时要求政府制定食品中卫生危害因素的最低限量。

总之,通过对法典标准的详述和所有相关决定的考虑,CAC实质上已经使各国政府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纳入了政治议程。

事实上,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如果政府忽视消费者对他们所吃食品的关心,势必将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CAC工作的最基本的准则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那就是人们有权力要求他们食品是安全和高质量的。

CAC通过主办一些国际会议和专业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会议本身也影响着委员会的工作,这些会议包括:

联合国大会、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标准、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和食品贸易会议(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合办)、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营养的国际大会和粮农组织世界食品高峰会议。

近几年,凡参加过这些国际性会议的各国代表都鼓励或承诺他们的国家采纳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WTO/SPS和WTO/TBT的区别,目的:

避免和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侧重点:

前者强调的是各成员方应在不损害人类、植物与动物健康的前提下进行贸易,同时要防止和减少各成员方以保护人类、植物和动物健康作为技术壁垒。

后者主要是广泛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制定、采用和实施,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中国的CAC工作开展情况CAC有165个成员国,也拥有165个联络点。

食品法典明确要求一个国家作为CAC成员国必须设立一个联络点,同时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CAC委员会。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

我国的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其作用相当于一座桥梁,它连接CAC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各项活动。

联络点接受来自位于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要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之返回CAC总部。

国内虽未成立CAC委员会但成立了由与CAC有关的单位组成的CAC协调查小组,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组长负责国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对外联络。

几年来,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卫生部还成立了食品法典专家组),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召开了HACCP、危险性等级分析等各类研讨会,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和各类法典会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

1999年6月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国家轻工局、原国家内贸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全国供销总社10家成员单位组成。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1数量少、覆盖面窄2标准制定修订慢3标准技术水平低4标准不配套5标准的制定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具体措施,1突出控制食品安全的目标;2设计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结构;3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优化清理;4完善食品标准的程序;5逐步制定与CAC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品法典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法典协调组织,加强人员力量,逐步选拔形成一支食品法典专家队伍,解决资金问题,加大对食品法典有关调查和研究的投入。

要抓紧对法典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评估;更全面地参与CAC及下属委员会的活动,更多地采用国际法典标准准则及建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食品法典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2节、美国的食品法规,美国的食品法包括食品、药品和保健品法、包装和标签法,并被列入联邦法规第21章。

整个食品工业都必须了解并自愿遵守。

建立食品法律法规的目的:

1)保证食品符合微生物指标、物理指标和化学指标;2)保证市场竞争正当、公平。

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US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HHS)美国农业部(UnitedStatesDepartmentofAgricluture,USDA)其他政府机构食品安全协会,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能,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能,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HS)1FDA有专门的项目中心:

ORA,监管事务办公室;CFSAN,食品安全及营养中心;NCTR,国家毒理学研究中心;2CDC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主要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管3NIH国家健康研究院NIH是美国对食品安全研究最主要的机构,同时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USDA美国农业部1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它的职能与FDA相似,但是监管范围不同。

FDA与FSIS一起监管产品基本包括了所有食品。

2国家图书馆食源性疾病信息教育中心,主要监管所有的食品。

其他政府机构1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植物海鲜肉类和家禽生产的食品2USDC(美国商务部)属下的NCAAN(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主要监管鱼类和海洋产品;USDC(美国财政部)属下的BATF(烟酒与火器管理局),负责含酒精饮料的监管;3USCS(美国海关总署)负责保证所有进口和出口的产品符合美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4USDJ(美国司法部)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起诉;5FTC(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所有食品执行各种法律以保护消费者。

食品安全的协会,国际分析化学师协会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美国饲料官方管理协会美国饲料工业协会美国油料化学师协会美国日用品协会,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标准体系,1美国的法律体系2美国的食品标准体系,美国食品法律体系,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A)联邦肉类检查法(FMIA)公共健康服务法(PHSA)食品质量保障法(FQPA)家禽制品检查法(PPIA)蛋制品检查法(EPIA)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对应法(PHSBPR),美国食品标准体系,1良好操作规范(GMP)2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3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4良好农业规范(GAP),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建立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CosmeticAct),至今仍在不断地修订。

按时间顺序美国食品法的发展过程如下:

1906年:

纯净食品及药品法规1938年:

FDCA1957年:

家禽产品检验法规1958年:

FDCA中增添食品添加剂法规1959年:

FDCA中增添食用色素法规,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1966年:

食品包装及标签法规1969年:

白宫关于食品、营养与健康的研讨会1970年:

蛋的检验法规1977年:

美国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关于营养与人类需求方面的美国膳食目标1990年:

营养标签与教育法1991年:

美国工业奖励法2002年:

公共健康安全生物恐怖主义预防法,食品产品标签要求1938年的FDCA(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66年的FPLA(良好包装和标签法)及1990年的NLEA(营养标签与教育法)都建立了食品产品标签应遵循的法规。

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方便地了解产品的必要信息,同时知道该产品的食用方法。

标签的具体要求可以在文件中找到:

21CFR101(FDA限制性食品),QCFR317(肉类产品),QCFR381(家禽类产品)。

管理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非常复杂,而且根据特定销售对象(如直接消费者、食品经销商、食品加工商等)、包装(货运大包装、多层包装、单位量包装或非包装即食食品等)、销售方法(自销、商店经销或餐饮机构经销的即食食品等)不同而不同。

许多必须的标签说明在包装袋上的位置及型号尺寸都有明确规定,如产品名称、总含量、营养成份、成份说明、生产商名字及地址、包装商及批发商名字。

现在,致过敏物也应当写在标签上。

在绝大多数营养标签上,下面几条是必须的:

1、营养事实2、适合的用量3、每份食品的热值;来自脂肪的热值;总脂肪、饱和脂肪酸酯、胆固醇、钠、总糖、膳食纤维、蔗糖及蛋白质的每日摄入百分含量;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的每日摄入百分含量。

某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如果被添加到食品中或声明某产品添加了某维生素或矿物质,那么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每日摄入量必须标明。

对多不饱和、单不饱和脂肪酸,其它多糖、糖醇、可溶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钾的说明是自愿的。

营养事实的说明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标准式、表格、合计、二维列表、简化式、缩写式及线条图案,但它们在提出过程中必须经过论证。

食品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标准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时做出自己有见地的选择。

一个标准会给一种食品在市场上一个普通的或常用的名字,任何一种产品,冠以这种名字就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而这些要求通常是在其实际的或评估出的经济因素上建立的。

检验标准可以帮助食品生产商建立他们必须符合的最低要求,以使各厂家能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竞争。

例如,花生酱中,花生含量必须大于等于90%,否则只能叫“花生酱制品”,而不叫“花生酱”;葡萄酱中,葡萄汁含量必须大于等于45%,否则只能叫“葡萄酱制品”,而不叫“葡萄酱”。

FDA已经证明了下列4条食品中成份含量与疾病相关的健康声明:

钙与骨质疏松症;油脂与心血管疾病;膳食油脂与癌症;钠与高血压。

下面3条同样已得到证实:

含膳食纤维的谷物产品、蔬菜和水果与癌症;含膳食纤维食品与心血管疾病;水果和蔬菜与癌症。

附加法规联邦肉类检查规范:

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查署负责实施本法规,对动物、屠宰条件、肉类加工设备进行强制性检查,肉类及肉制品必须加盖“美国农业部检查通过”方可进入州际贸易市场。

本法规也适用于进口肉类及其制品。

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规,联邦贸易委托法规婴儿食品配方法规营养标识和教育法规州和市政法规,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美国安全体系遵循的5个原则1只有安全和卫生的食品才能进入市场2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是以科学为基础的3政府拥有强制执行的责任4食品制造商、开发商、进口商等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必须承担责任5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是透明的,而且是公众可以参与的,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是美国食品安全政策和方针制定的基础,加之先进的技术力量和灵活的政策使得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能够及时作出调整,良好的透明度可以让公众理解并参与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预防手段处理新技术、新产品和新问题透明性,第3节日本食品法律与法规,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3年7月1日正式成立。

下设事务局和专门调查会。

专门调查会分为3个评估小组,化学物质评估组,生物评估组,新食品评估组主要的职责: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厚生劳动省,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厚生劳动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职能被相应的剥离,目前主要的职能是实施风险管理。

下属机构是医药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部是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管理机构,职能:

1执行食品卫生法保卫国民健康;2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结果,制定食品添加剂及药物残留等标准;3执行对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4监视并指导包括进口食品的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5听取国民对食品安全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并促进信息的流通,食品卫生课:

制定食品和器具的卫生规定标准;检查产品和卫生设施;出口粮食的标准制定和保健检查;糕点卫生和卫生师法的实施;食物中毒的防止;食品卫生检查员;食品卫生调查委员会。

乳肉卫生课:

奶、肉等动物性食品卫生、规格、标准的制定和检查;屠宰场法、屠宰及检验法、死毙牲畜处理场、狂病预防法等法律的实施;人畜共患病的调查研究。

指导课:

与环境卫生有关的经营管理的改进;环境卫生行政上必要的调查、指导;与环境卫生有关经营合理化法律的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央环境卫生合理化审议会。

检疫所:

从事进口食品检疫检验,此外,检疫所还负责进出境人员和运输工具的检疫,空、海港区域内的卫生状态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侵入和蔓延。

食品化学课:

添加剂、包装容器、玩具(婴幼儿接触后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的)、洗涤剂(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的)卫生、规格、标准的制定和制品检查;因食用含有或附着农药的食物而引起中毒的预防。

新开发食品对策室;营养标签标准的制定;特殊营养食品的管理。

农林水产省,主要机构是消费安全局。

消费安全局下设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等6个课以及一名消费者信息官。

主要职能是:

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上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督;进行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报告,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推广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植物防疫课:

病虫害发生的预测;进出品植物检疫;农药的管理及农药生产、流通、消费的促进、改善、调整;植物防疫所;农药检验所;农业资材审议会。

卫生课:

家畜、家禽、蜜蜂的卫生;有关进出口动物、畜产品的检疫;畜禽疾病的防治;饲料添加剂的指定及规格标准制定;兽医师及兽医师许可审议会等。

牛奶奶制品课和食肉鸡蛋课:

牛奶、奶制品、畜产品包括罐头的生产、流通、消费的促进、改善和调整等业务。

消费经济课:

有关农、林、牧、水产品的消费的促进、改善和调整的全面事务;有关农林水产省所管事务中所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事务;日本农林规格标准、农林产品品质标示标准的制定;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的实施;农、林、牧、水产品、饮食产品、油脂输出检验标准的制定和出口检验;农林规格检验所;农林产品规格调查委员会。

地方政府,职能:

一是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卫生检验和指导计划;二是本辖区内与食品相关的商业设施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并提供指导;三是颁发或撤销食品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也可以进行检验,但主要是保健品及肉品检查所等食品检验机构。

日本国内食品检验和管理,在厚生省、农林水产省等中央政府机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卫生机构完成,其组织机构为:

食品保健课:

负责对营业场所考核、颁发营业许可证,食品规格标准的制订,食品中毒的预防、食品卫生行政事务的管理。

食品环境指导监督课:

负责大规模食品制造、销售场所的监视指导;食肉卫生检查所进行牲畜及肉类的检查。

卫生研究所:

负责对食品进行化验,并对卫生指标如微生物、农残、兽药残留、重金属等进行调查研究。

保健所:

负责对饮食店、食品贩卖店等的营业许可、监视指导。

市场卫生检查所:

是政府设在大型批发市场的检验机构,负责批发市场的食品卫生监视指导、试验检查。

市场卫生检查所的主要职能有:

1、监视指导:

对违反卫生和不良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2、试验检查:

对食品进行新鲜度、毒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的实验室检验。

3、调查研究:

对水产品、水果蔬菜的产地生长期间施药情况及各种食品的卫生进行实地调查。

4、卫生教育:

定期对经营者培训,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普及卫生知识提供咨询。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责任法(PL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是科学地评估风险(即对健康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和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风险分析包括:

风险评估-科学地评估风险;风险管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措施;风险传达-能代表公众、政府和学术界相关人群交流信息和看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负责风险评估;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法负责风险管理。

1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5月颁布,7月实施,是一部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

该法的要点:

以国民健康保护至上为原则,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预防为主,对各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规定了国家、地方、与食品相关联的机构、消费者等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规定在出台食品安全管理政策之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在内阁府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建议。

2食品卫生法,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疑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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