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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盟新欧洲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大欧盟新欧洲

------欧盟东扩进程的意义与影响评介

吴弦

自上世纪90年代东扩进程逐步启动以来,历经10多年的艰苦努力,今年5月1日,举世瞩目的欧盟第5次扩大,终于宣告实现:

中东欧8国,即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与斯洛文尼亚,加上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从候选国转变为正式成员国。

根据安排,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也将于2007年加入。

同时应指出的是,欧盟进一步的努力方向,就是帮助西巴尔干地区各国加入。

随着形势的发展演变,作为前南国家之一的克罗地亚,于今年6月正式获得候选国地位,并有望继罗、保之后不久入盟。

此次扩大,加入国计有10国之多,超过历次扩大新增成员之和,使欧盟的成员国总数,从15国跃至25国;人口增加近三分之一(含罗、保两国),由3.7亿升至4.8亿,超过美、俄两国人口之和;面积则扩大了33%,从320万增至430万平方公里;经济总量亦增加了5000多亿欧元。

总之,一个通常所谓的“大欧盟”,终于在欧洲确立。

与此同时,随着东扩实现,欧洲的经济、政治版图,出现结构性重大变化:

诸多中东欧国家的加入,导致欧盟边界东移,已直接与前苏联国家接壤:

爱沙尼亚和拉托维亚与俄罗斯为邻,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和匈牙利4国,则分别与白俄罗斯和乌克兰相接;俄罗斯的加里宁格勒(位于立陶宛与波兰之间),甚至已成为欧盟中的“飞地”,波罗地海则几乎成为欧盟的“内海”。

而日后进一步的扩大,又将使地位敏感、复杂的巴尔干地区,为欧盟所逐步吸纳。

由此可以说,“大欧盟”的确立,又导致了一个“新欧洲”之出现。

显而易见的是,正是东扩进程的启动与发展,推动了“大欧盟”与“新欧洲”的最终出现。

而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在一体化总体发展的大背景下,此次扩大所具有的种种特殊性,使得这一进程的意义与影响,具有了深远性、多重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且随着东扩的进展,在逐步显现出来,势将直接左右欧洲与欧盟的未来发展方向,故有必要给予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

为此,本文拟从欧洲与欧洲一体化发展史、欧盟的体制性变革、政策调整与改革三个方面,对东扩进程所产生的意义和影响,作一初步的介绍与分析。

一、大大提高了欧洲的同质性,

有助于欧洲的统一、和平与发展

众所周知,二战后的冷战与雅尔塔格局,以东西欧分裂和两大阵营的对抗为其主要特征。

这种分裂与对抗的突出体现,就是双方在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体制上的巨大差异与严重对立。

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欧共体与经互会,又强化了两大阵营内部的经济联系,进而加深了东西欧之间的鸿沟。

当然,在冷战格局之下,欧共体/欧盟的深化与扩大进程,也只能局限于西欧地区。

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东欧形势剧变和冷战终结,终于为欧洲结束分裂,提供了框架性条件。

中东欧国家要求加入欧盟、“回归欧洲”的强烈愿望,后者对历史联系的认同与现实利益考虑,则决定了结束这一分裂的主要途径。

然而,为了真正走向欧洲统一,仍存在着巨大的体制性障碍。

正是欧盟促使东扩启动的一系列举措,以及举措日后的不断深化,最终使障碍得以克服。

其一,有力推动了中东欧国家的体制转型进程。

成员国在经济、政治体制上具有同一性,是实施区域深度一体化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冷战时经互会的“一体化”模式,也以东欧国家的体制相同为基础)。

故欧共体创始人虽始终以“整个欧洲的统一为最终目标”,但《罗马条约》明确规定,任何申请加入国,都必须以民主代议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为前提条件(西、葡处于军事独裁统治时,也曾被欧共体拒之门外)。

欧盟的哥本哈根首脑会议(1993年6月),更是明确将中东欧实现对西欧政治、经济体制的趋同,作为入盟的头两项标准。

然而,尽管东欧形势剧变启动了改革进程,但因问题的艰巨性与复杂性,中东欧国家能否成功实现转型,尚属未定,挫折、反复、倒退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支持中东欧改革,促进体制趋同,就成为欧共体的首要选择,从而为东扩进程最终启动,从根本上创造了前提条件。

事态发展表明,欧盟的三方面举措,曾有力推动了中东欧的体制转型。

一是在“法尔计划”、即西方支持改革的多边援助框架内,发挥了主导作用。

这包括“协调”24国援助,引导政策与战略制订,推行欧盟行动计划,并积极促成将“法尔计划”从波、匈两国扩大到所有中东欧国家等;二是筹组“欧洲重建与开发银行”。

主要是提供贷款或投资,支持中东欧的私人资本和私有化进程;三是与中东欧缔结《欧洲协定》,赋予其“联系国”地位,大大强化了双边特殊关系。

其内容涉及向中东欧开放市场,经济合作与财政援助,机构性安排与政治对话,竞争法的适用性规定等各个方面,对推动10国体制转型,提供了一个独特、有力和全面的扶持框架,作用相当积极。

总之,随着支持举措的启动和不断深入,欧盟终于1993年6月对有条件接纳中东欧国家,首次做出了明确承诺;1994年的欧盟公报承认,中东欧在“通向政治和经济改革的道路上已取得显著进展”。

同年4月起,中东欧国家陆续提出申请,加入程序先后启动,进而为各国最终获得加入谈判资格,奠定了基础。

其二,推行相关战略,帮助中东欧国家具备承担欧盟全部法律义务的能力。

中东欧国家提出加入申请时,欧共体成立已半个世纪,一体化深化进展举世瞩目。

在建立共同机构、关税同盟、共同政策与政策协调的基础上,又确立了“内部市场”框架,正向单一货币迈进,并通过《欧洲联盟》条约的谈判与生效,开始积极推进政治一体化建设(为此,除经济支柱外,欧盟还确立了另外两大支柱,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为使一体化水平不致降低,欧盟坚持东扩绝不能以“削弱”或“牺牲”深化为代价,故将中东欧国家“能够承担成员国义务”、接受欧盟全部立法(这是一体化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作为实现加入的必要条件。

而为此要求申请国采纳的欧盟立法,共有8万页之多。

显然,这构成了中东欧加入的又一巨大障碍。

因为对它们而言,实现转轨已非易事,要在短期内从较低的起点上,准备融入到欧盟机制之中,采纳数量如此之多、要求如此之高的立法,更是意味着巨大挑战。

而欧盟通过制定与实施东扩战略,在克服这一障碍上,又发挥了重大作用。

事实上,这正是欧盟推进东扩举措的重心之所在。

早在1994年12月,欧盟就通过了所谓“加入前战略”,旨在“推进和改善”中东欧“准备加入之进程”。

其基石有二:

一是与中东欧国家确立“结构性关系”,即创立“多边框架”(以欧盟机构为一方,全体联系国为另一方),举行定期对话。

该制度适用于欧盟的所有支柱,使中东欧国家在机构层面上(这是一体化实施的组织保障),介入到欧盟的各政策领域中来。

二是帮助中东欧纳入“内部市场”,意义同样重大:

1992年计划确立的“四大自由”框架,实际上构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真正基础(四大自由适用于欧盟15国,但欧元区则有3国选择例外),规定新成员国加入时必须纳入其中(根据要求,虽然中东欧国家最终要接受欧元,但入盟后应有逐步达标的过渡期;而“内部市场”则在各国加入时必须接受),因此势必成为欧盟的战略基石之一。

具体行动方案是,由欧盟确定中东欧须履行的有关立法,大力扶持、监督立法实施;后者则逐步采纳相应的体制、标准和认证方法,并制定工作计划,确认优先行动领域与时间表。

值得指出的是,随着东扩谈判临近,鉴于各国采纳相关立法仍有较大差距,欧盟决计加大推进力度,又提出了“强化加入前战略”,自1998年起付诸实施。

主要做法包括,加强有关时间表的制定与实施,明确指出优先努力方向,动员各种财政扶持手段,并邀请申请国提前参与欧盟立法实施的计划与机制等。

总之,从欧洲发展史的角度讲,正是欧盟以上两方面的举措,使得启动和推进东扩,具有了提升欧洲“同质性”、促进“欧洲统一”的含义。

因为它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帮助中东欧国家实现了两大历史性飞跃:

一是向西欧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二是提高到了能够参与欧洲一体化的水平。

换言之,东扩的实现,也使得欧盟这一独特的超国家组织形态,首次具有了全欧的意义。

众所周知,尽管欧共体(欧盟前身)的一体化深化成就举世瞩目,且已历经4次扩大(由6国增至15国),但其发展一直局限在西欧地区。

在冷战终结、经互会(同时还有华约)解体的大背景下,得到诸多转轨国家认同,成功扩大到中东欧、且还将扩展到巴尔干乃至更多地区的趋向,无疑使欧盟的历史合法性,又有了某种质的飞跃,其作为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核心组织的地位,终于得以确立,进而将对整个欧洲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正是从这一点上讲,“大欧盟”又使得“新欧洲”具有了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一个高度一体化的欧洲。

如上所述,东扩的成功实现,使诞生于西欧的欧盟,首次具有了全欧核心组织的色彩。

这同时表明,一个以高度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欧洲,终于在历史上出现。

10个新加入国,以及今后更多的欧洲国家,都将认同和参与到欧盟高度发达的机制与运作之中。

其中最主要的方面包括:

1)共同的价值观与目标;2)具有超国家因素的共同机构(如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法院等,此外还有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等等)及其一整套相互作用方式;3)经济一体化的几大阶段性进展,即关税同盟、共同市场与经货联盟(根据条约规定,所有新加入国最终都将以欧元作为单一货币。

但同欧元区成员一样,要首先达到加入经货联盟的趋同标准。

为此,中东欧国家在入盟后,都需要有一过渡期。

其间各国货币、财政政策的协调力度,至少会加强);4)各项共同政策,如在农业、外贸、竞争和地区政策等诸多领域;5)在提高竞争力、环境与健康保护、渔业、文化、能源、旅游等方面,加强各国政策的协调与一致性;6)集中体现出政治一体化进展的欧盟第二、三支柱,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包括走向“共同防务”)和“司法与内务合作”(某些方面亦需过渡期)。

凡此种种,都将对今后欧洲---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单个国家而言---的行为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2)一个和平与稳定得到更大保障的欧洲。

历史上的中东欧地区,矛盾错综复杂,动荡不安,巴尔干更被视为欧洲的“火药桶”。

欧盟支持转轨与推行东扩战略,曾抑制、缓和了该地区因转型所引发的经济、社会动荡。

而东扩的实现,无疑使欧洲的长远和平与稳定,有了更大保障。

推动欧共体模式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为了保证欧洲和平。

历史发展表明,这一模式之“革命性”创新,如成员国自愿参与和平等原则,通过机构化、制度化、法律化方式转移和共享主权权利,不断打破国家间界限、推行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等等,都有力维护了成员国共同利益,协调了各国的特殊利益,从而有力保证了欧洲和平。

目前普遍认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爆发战争已不可能。

显然,新成员国成功纳入到欧盟模式之中,必将有利于欧洲的永久和平与稳定。

如考虑到欧盟对巴尔干地区的进一步扩展,这一意义就更加明显。

对此,德国外长菲舍尔曾将东西欧作为一互动的整体明确指出,欧共体创始人所确立的,是“堪称革命性的欧洲国家体系新原则”,但如果“欧盟仅仅局限于西欧,就意味着存在一种分裂的国家体系:

在西欧是一体化,在东欧却是旧的均势体系”,而“如果没有一个建构其上的秩序”,这“就会使欧洲变成一块长期动荡的大陆,从一般观点来看,东欧这种传统的对抗路线也会渗入欧盟”;在1999年科索沃战争后,负责东扩的欧盟委员会委员沃荷根也曾明确称,危机的教训之一是,“我们仍然必须赢得和平与稳定,而扩大是赢得它们的最好途径”,故加快东扩步伐,已成为“……委员会的首要选择”。

(3)一个更具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欧洲。

通过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提高国际竞争力,是导致欧共体产生的又一历史动因(二战后针对“美元荒”的考虑,是促成关税同盟建立的原因之一)。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应对日趋激烈的经济全球化竞争,欧共体愈来愈强调发挥区域经济优势,除大力推行深化举措外(单一市场与经货联盟建设,直至欧元的成功推出,都是明证),进一步发展与中东欧在地缘经济、历史和文化方面的紧密联系,同样被欧盟视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为此,早在1993年报告中,委员会就强调说,为迎接全球化挑战,要促进西欧企业与东欧转型经济的合作)。

随着东扩实现,一体化的种种深化举措,包括关税同盟、四大自由和单一货币(虽然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共同的经济规则与经济政策,都将在“一个更大的经济区域内实现”,东西欧的资源可望得到更好配置(包括优势互补,如西欧的技术、管理与中东欧大量优质劳动力、矿产和各种生物资源相结合),规模经济效应进一步扩大,竞争和激励因素增强,最终为“整个地区带来更高的增长率,更低的通胀前景”。

因此,委员会曾明确指出,“扩大的经济影响从更长远看将肯定有益于欧盟”。

(4)一个有望发挥更大国际影响的欧洲。

二战后美、苏崛起与自身国际地位下降,同样是推动西欧国家谋求联合自强、创建与发展共同体的动因之一。

而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向,更使欧盟感到,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借重集团性力量,在世界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也由此得以推行。

中东欧国家的加入,加重了欧盟作为一整体的分量。

而从长远看,随着共同利益不断融合与协调机制加强,这一政策的影响力有望增大。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规则的制定(如在世贸组织中)与区域间对话(如亚欧会议)都更加重要。

在这方面,成员国增多,也有助于其影响力之发挥。

为此,委员会曾明确指出,新欧洲“注定要作为一个世界力量均衡中的新力量而出现”。

二、推动欧盟谋求重大体制性变革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就对欧盟自身而言,此次扩大亦产生了前所未有之影响。

其中最为突出者,就是对欧盟谋求重大体制性变革、特别是对事关效率之变革的直接、有力推动。

众所周知,欧共体启动时的体制创新,始终是一体化实施之组织保障,重要性不言自明。

而在东扩背景下,一方面,作为全欧一体化核心组织地位的确立,欧盟对欧洲民族国家与欧洲未来发展的重大、深远意义(特别是在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扩大国际影响力方面的重要性),使得其组织机制的有效运行,显得愈发重要、突出;但另一方面,东扩实现可能导致的最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对欧盟体制运行的效率问题,提出了巨大挑战。

因此,在欧盟东扩日程上,如何谋求体制性变革以应对挑战,实际上就具有了愈来愈大的迫切性。

欧盟的体制,最初是为6个创始国设计的。

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一体化深化下的4次扩大,欧盟由6国增加到15国,其体制运行与成员国增多之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突出,促使欧盟不时有谋求改革之举,但因这一问题所特有的敏感、复杂性,始终难以有重大突破。

而东扩实现在即,则将使问题的尖锐化程度,大为增加。

其根本原因在于,发展不平衡与高层次的超国家调节,历来是一对矛盾。

一体化程度愈高,成员国愈多,发展不平衡愈大,各国就愈难于形成一致,从而严重影响到欧盟的机制运行与决策效率。

此次扩大,加入国数量如此之多(超过历次新增成员国之和),与现有成员国的发展差距(甚至新加入国彼此之间的差距),又是如此之大,如不谋求相应变革,将使扩大后的欧盟运行,确有瘫痪之虞(遑论进一步发展以应付内外挑战)。

与此同时,同样重要的是,东扩还将打破欧盟机制内部的各种平衡关系,对各方的地位与利益,带来种种影响。

因此有关各方(特别是欧盟大国),亦都希望促成有利于己的体制更新,以保持和加强自身在未来欧盟中的影响力(如法国对其未来欧洲地位与欧盟发展模式之关系的思考)。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欧盟有关各方逐步形成共识。

因此,自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谋求体制性变革,尤其是与效率相关的变革,就在欧盟的议事日程中,占据了极为突出的地位。

但与此同时,又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体制改革问题,因直接关乎主权权利行使与利益保障,需要在欧盟各机构、欧盟机构与成员国、各成员国之间、特别是大小成员国之间,保持微妙的权力平衡,故极为敏感、复杂,历来是欧共体/欧盟建设中的核心难点。

加之改革常涉及政体形式之争,如关于“联邦”与“邦联”的争论,更使问题尖锐、复杂化了(近期最突出的例证是,菲舍尔在著名的5.12讲话中,曾明确主张,为保证欧盟东扩后具有“行动能力”,应超越以往叠床架屋般的解决方式,一举建立“欧洲联邦”,以真正达到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之目的)。

一体化以承认民族国家的历史合法性为起点(甚至连著名的联邦主义者,如德洛尔、菲舍尔等人,迄今都承认,民族国家目前仍不可替代,因此其所主张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民族国家联邦”),成员国的意志在体制改革中,依然起决定性作用。

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地位与利益都不尽相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又关乎长远,故各国的立场与主张,往往歧异颇大,争论极为激烈。

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方方面面经艰苦讨价还价后,最大限度达成妥协的产物。

尽些年来于欧盟最具根本意义的三次条约修改,则集中体现出成员国谋求变革的努力。

早在1996/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后经批准后于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谈判中,欧盟即开始就改革的最大难点问题,进行过激烈争论而不果,遂不得不决定于东扩启动前,再专门召开政府间会议议决此事,终于2000年又启动谈判,经反复争论后,缔结了《尼斯条约》(经批准后于2002年生效),从而为东扩后的变革,做出了初步安排。

其后,为了更有效地应付内外挑战,欧盟又于2002年启动“制宪”进程,经制宪大会提出“宪法性条约”草案和政府间谈判,最终于2004年6月就《欧洲宪法性条约》(简称“欧盟宪法”),达成最后协议。

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继“阿约”特别是“尼约”之后,试图更全面、深入地推进体制性变革。

尽管同历次谈判一样,最后的妥协往往只能取渐进方式,难于有激进举措。

但迫于形势压力,还是在不少方面有所前进,有些方面甚至不失为重大进展。

以下仅从效率角度,就东扩引发变革的直接动因,成员国在“阿约”、“尼约”与“欧盟宪法”谈判中的立场、分歧与最终妥协,逐一作一简单绍介。

(一)欧盟委员会的规模与构成。

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是,每国至少有一个委员名额。

随着前4次扩大,人数已达20名之多,即德、法、英、意、西5大国各2名,其余小国各1名。

人浮于事、相互扯皮、运转不灵的矛盾,早就暴露无遗。

而东扩后,其规模还会大大膨胀,最终将臃肿不堪,无法正常工作。

显然,大力精简机构,削减委员会人数,已势在必行。

但这意味着,每国至少一名委员之原则,将被放弃。

而事态发展表明,由于委员会地位至关重要,特别是由于涉及到大小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利益平衡问题,精简方案又难于为各国接受,故曾是争论最大的难点之一。

大小国在“阿约”谈判中对改革方案的立场,就截然不同。

小国认为,应坚持各国保留一名委员之原则,如一定要控制委员会人数,也应是5大国各放弃一名;而大国则强调说,委员会人数应少于成员国总数,由各国轮流担任。

双方争论激烈,相持不下。

最后大国做出一定让步,同意欧盟日后首次扩大时,将各自放弃一名委员名额(同意委员会人数不超出20名),但以部长理事会投票权数改革必须有利于大国为条件(详下)。

双方同意今后再通盘讨论此事。

其后经2000年“尼约”谈判做出的决议是:

自2005年起,委员会由每国一名成员组成,届时大国放弃一名委员名额。

直至成员国数量达到27国之时,才考虑实施大国方案。

自27国欧盟的首届委员会起,委员人数应少于成员国总数,根据平等原则通过轮换制挑选。

但确切数额和轮换次序,将在各申请国签署加入条约后,理事会以一致通过决定。

随着“尼约”生效,这一安排正在逐步付诸实施(2004年底产生的新任委员会人数为25名,即5大国已每国放弃一名,但10个新成员国又各增委员1名)。

值得指出的是,欧盟“制宪”又先后就此展开了激烈争论。

制宪大会提出的宪法草案是,委员会成员仍是每国一名,但改成双层制。

一层为15名主席团成员,由主席、欧盟外长/副主席和13名委员(委员平等地由各国轮流担任)组成,拥有表决权;另一层的委员,由15名成员出任国之外的成员组成,但无表决权。

该安排应于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

其后的政府间谈判中,该条款再度引起争吵。

不少小国反对将有权表决的委员减至15人,希望每国仍保留一名委员;大国则反驳说,若依小国建议行事的话,仅保留一名委员,对大国并不公平,最大6国应是每国2名(果真照此办理,欧盟首次东扩后的委员总数,应为31名之多)。

经过讨价还价的最后妥协是,将宪法草案的安排推迟实行,届时每国一名投票委员的原则,将被真正放弃,改行双层制(为弥补最小成员国对此感到的缺憾,同时又规定,其欧洲议会的席位不应低于6席,即比目前多2席)。

(二)部长理事会投票权数与表决方式改革。

这是谋求改革中争论时间最长、也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有必要加以详细介绍。

作为立法决定机构,部长理事会代表成员国利益,历来为各国所看重。

其表决方式,除简单多数和一致通过外,“特定多数表决制”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此系一种加权表决制。

根据规定,15国加权票数总和为87票,其权数分配是:

德、法、英、意各10票,西班牙8票,比、希、荷、葡各5票,奥、瑞各4票,丹、芬、爱各3票,卢森堡2票;满62票即构成“特定多数”,可通过一项提议;反之,如有26票反对,则构成“阻断少数”,将使提议遭到否决。

各国票数权重分配之多寡,决定了其在欧盟决策中的影响力。

权重票数多,影响力就大,反之则小;而“特定多数”与“阻断少数”门槛的设计,直接决定了通过一项决议的难易程度(例如,前者的门槛高,意味着通过难度大,反之则小)。

因此,关于权数与门槛的规定,集中体现出成员国之间、特别是大小国之间的某种微妙平衡。

东扩于此引出的问题主要有二:

一是大国影响力可能进一步下降。

由于各国投票权数之分配,除以人口多寡为依据外,还有顾及国家间平等和小国地位的考虑(例如,卢森堡人口不足45万,拥有2票,约合22.5万人1票;而8200万人的德国为10票,平均820万人1票)。

欧共体初创时,(西)德、法、意3国占成员国人口总数的比重,约为88%,其加权票数之和占总票数之比重,则为71%;其后,因小国数目增加较多,尽管法、德、英、意、西仍占总人口80%左右,五大国票数之和的比重,却降到了55%。

而在将入盟的中东欧10国中,除波兰外,其余均是小国,由此意味着,大国票数比重,还将大大下降;二是从深层上讲,这会严重影响到欧盟决策的“民主合法性”。

因为从理论上讲,将来不足欧盟50%的人口,即可通过或是否决掉一项决议。

如希、比、葡、丹、芬、爱、卢7小国共26票,即可阻止决议通过。

尽管其人口相加,仅略高于欧盟总人口的12%。

为此,早在“阿约”谈判时,德、法、英、西等大国,就力主在东扩前,必须确定大国的票数得到增加(西班牙则更是表示,不解决这一问题,将准备否决扩大)。

“尼约”谈判中,会议主席法国提出的3种替代模式中,都主张5大国权数,应有充分增加。

但为保证自身的影响力,小国始终强烈反对大国方案,从而构成了两次政府间会议的突出难点。

经艰苦谈判后,“尼约”涉及扩大后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关于表决权数调整。

根据各国人口数量差别,调整了各国权数,适当增加了大国权数和划分档次;并对12个谈判国(包括中东欧10国,再加上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加入后的票数,也都作出规定。

按照规定,27国总票数为345票,各国分配如下:

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4国各29票,西班牙、波兰各27票,罗马尼亚14票,荷兰13票,希腊、捷克、比利时、匈牙利、葡萄牙5国各12票,瑞典、保加利亚、奥地利3国各10票,斯洛伐克、丹麦、芬兰、爱尔兰、立陶宛5国各7票,拉托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卢森堡5国各4票,马耳他3票。

由此可见,5大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权数差距,有所加大(还应指出的是,尽管德统一后人口已大大超出法,但在后者坚持下,两国的投票权数,仍保持相等),成员国的权数划分档次,在12国都加入后,将从当时的6个增为9个。

(2)关于“门槛”设计。

根据规定,对通过决议所需的赞同票数,即所谓“特定多数”,仍接近于15国的现有门槛(占总票数的71.26%)。

这一门槛还将随着逐步扩大而有所提高。

一旦12国全部加入后,将为345票中的255票,即为总票数的73.91%。

为顾及大小国双方对决策的影响力,条约既根据10小国要求,明确规定,如表决时构成简单多数,即超出成员国半数时,可阻止决议通过(这对小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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