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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课件doc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

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

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

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

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

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

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

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

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

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

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

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

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

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

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

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索引: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

第24号“吴晶森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承

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陈英辉: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

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

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

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

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

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

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规则索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

字第545号“芦利霞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民委员会土

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张西、王文信:

《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

例》2009年第18期;另见张西、孙峰、王文信:

《芦利霞诉新

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

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

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6页。

4.农村村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后,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

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视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

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

村民根据相关

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的由失地农民农转非组建而成的小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

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农转非后

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从而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

应当认定该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或国家公务员行列的农转非村民主张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依法应

予支持。

规则索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

1765号“林玉娟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及第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林福赞、余

巍:

《林玉娟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

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

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

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42页。

5.当事人虽因在监狱服刑而将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

在地迁出,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员”是否在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作为标

准。

当事人因在监狱服刑,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常住户

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监狱并不负

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

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此

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规则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终字

第346号“何孟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

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见余锋:

《何孟

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

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

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9页。

6.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

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

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迁入该

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

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

终字第898号“唐岩、苏启文、苏启武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

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纠纷案”,见余青梅:

《唐岩等诉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案》,载国

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88—97页。

7.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不仅只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户,更不

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

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

断依据。

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小组仅因

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

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规则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

703号“管水芝、孔令杰与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

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见段竹琼:

《管水芝等诉石林

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收益分配案》,载国家法

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年版,第78—81页。

8.“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

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

“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

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女性村民在结婚后

未迁出本村集体,其配偶在结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

并放弃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而成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员后,

应当获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上

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

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

规则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民一终字

第20号“徐志燕等12人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

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见张淑平:

《徐志燕等12名招

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

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130页。

9.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

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

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

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比

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认定当事人

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享

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裁决。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

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

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应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则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

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

10.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

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

规定中的“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

以下小城镇。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上述“其他建制镇”的范

畴,而应属于该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的范围。

该条第三款

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

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

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即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

收回承包地,以体现社会公平。

规则索引: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民二终字

第57号“周利华诉江苏省响水县南河镇上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

包经营权纠纷案”,见李克才: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小城镇》,

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2期。

11.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虽已离婚并外出打工,

但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

包他人的行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

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条规

定确立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则。

对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已经离婚并外出打工的妇女,其

户口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不得以“户在人不在”为

由,擅自将其承包地收回,并将承包地转包他人,否则另行发包

行为无效,发包方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规则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董子庆与

李桂云、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案”,见田雅宏:

《发包方违法收回土地侵犯承包人的承包

经营权的,另行发包行为无效一一董子庆与李桂云、赤峰市松山

区城子乡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江必新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

《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

注(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95—599页。

12.承包土地的农户全家到小城镇落户后,其承包地被征用

的,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

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农户全家到小

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发包方

不能当然地收回;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

与其他农民相同的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民终字第

544号“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

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13.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属于集体所有,补偿安置款也应为集体

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共有。

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才能分

得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

公民隐瞒其属非农业户口和丈夫不在村

民小组的真实情况,将户口迁移至衬民小组的,违反了国家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其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身份,

故不能享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因村

民小组出让土地所得的补偿安置费。

规则索引: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吴

菊琴、付庆婷与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委会下付村

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见上官省会:

《吴菊琴、

付庆婷诉下付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

第十一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181页。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

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费。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

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

偿费的分配。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取土地征地补偿

款的前提是成员资格,而并非以实际承包的土地为依据。

而判断

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

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

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

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

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规则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王治

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

二组土地安置费用纠纷抗诉案”,见周祖恩:

《王治阳、李中碧、

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土地安置

费用纠纷抗诉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人

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四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年版,第175—183页。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

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

法权益。

规则索引: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民三终字

第53号“陈国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

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胡件平:

《陈国荣等诉崇仁县

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一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

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总第84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177页。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

者,而户籍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只要其母亲承担

了本村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

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该子女应该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

规则索引: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44

号“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宣茂:

《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

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

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第135—138页。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

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

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

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

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因移民迁入本

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

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规则索引:

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41页。

18.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可因法定情形而丧失。

因下列情形,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包括自然

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

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

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户籍而丧失原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又如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全家户口

迁入设区的市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

三是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

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

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

规则索引:

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41页。

1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

的,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

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

因集体财产权的行使及其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对诉讼主体资

格的确认,涉及到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组织

成员资格的判断,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至今莫衷一是。

我们倾

向于首先把握大的原则,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不违背法律

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

生活实际来判断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恪,真正落实集体成员的

诉权。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版,第207页。

20.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

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

《农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据

此,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其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小城镇”,

《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结合该法规定,可以理

解为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镇,包括县级市、建制镇、县

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级以下小城镇。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版,第395页。

21.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键在于确定集体

成员权问题。

集体成员权的含义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内部

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

农民(农

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就是其享有集体成员权。

关于集

体成员权,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

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

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由土地所承担的功能所决定,

集体成员权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

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丧失。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

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问题。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最高人

民法院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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