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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通用动力机械产品行业分析报告

 

摩托车和通用动力机械

产品行业分析报告

 

一、行业概况

1、摩托车行业概况

(1)全球市场概况

2001年至2010年,全球摩托车销量稳步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8.0%。

由于摩托车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环境相关性较大,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摩托车行业的增长出现了一定波动。

2008年,全球摩托车销量近十年来首次出现下降,2009年以来,全球经济开始回暖,新兴市场国家摩托车产销止跌回升。

以全球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中国为例,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的统计,2010年中国摩托车销量已达到2,659万辆,同比增长4.4%,2011年中国摩托车销量达到2,693万辆,已基本恢复至金融危机前的水平。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全球市场摩托车的产销规模也在持续恢复。

中国已是全球第一大摩托车生产国和消费国。

2010年中国摩托车产量占全球摩托车销量的比例已超过50%;其中,中国国内摩托车销量占全球摩托车销量的比例超过30%。

中国目前的人均摩托车保有量仍较低,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推动,中国国内摩托车市场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以尼日利亚、墨西哥、伊朗、菲律宾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公共交通系统不够发达且建设投入力度不够,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可在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行驶,被越来越广泛地用于个人日常交通和生产。

随着经济的逐步回暖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这些国家的摩托车市场前景广阔,将为全球摩托车市场持续提供巨大的增长空间。

(2)中国市场概况

2003年至2011年,我国摩托车销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8%。

受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摩托车销量出现下滑。

2009年以来,得益于国家经济振兴计划和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推动,我国摩托车市场呈现恢复迹象,2009年四季度销量同比出现增长。

但是,受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两轮摩托车国三标准的影响,造成2010年中国摩托车国内销量同比下降5.3%,但2011年上半年销量同比下降21.6%,2011年下半年销量同比上升3.6%,国内摩托车市场处于回暖阶段。

近年来,我国摩托车消费需求不断升级,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一方面,两轮摩托车消费者更加注重代步休闲功能,推动了国内踏板车市场的增长,并形成了对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的需求;同时,年轻一代消费者更加喜爱运动型摩托车,更大排量、更具动感的个性化摩托车细分市场将进一步扩大。

另一方面,三轮摩托车的载重功能较两轮摩托车更强,同时购买和使用成本远低于微型汽车,近年来在农村市场的销量增长迅速。

2005年至2011年三轮摩托车国内销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6.3%,远高于两轮摩托车国内销售同期1.73%的增长水平,已成为国内摩托车行业的重要增长点。

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推动、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我国的摩托车市场仍然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3)中国摩托车出口概况

中国摩托车产品凭借性价比优势,已成为全球第一大摩托车生产国。

自2007年起,中国摩托车产量占全球摩托车销量的比例已超过50%。

2005年至2011年,我国摩托车出口销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43%,高于我国国内摩托车销量同期3.46%的增长水平。

2008年,我国摩托车出口量达到978万辆,占我国摩托车整体销量的比重达35.56%。

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摩托车出口下滑,其占我国摩托车整体销量的比重降至24.70%。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回暖,2010年我国摩托车出口销量恢复到842万辆,同比增长33.86%,占全国摩托车整体销量的比重恢复至31.67%。

2011年我国摩托车出口1,074万辆,同比增长27.55%,占全国摩托车整体销量的比重增长至39.88%。

从出口区域分布来看,中国摩托车出口契合了新兴发展中国家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在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等市场的份额上升明显,2005年至2010年,中国摩托车的市场份额在拉丁美洲由14.2%上升至29.3%,在亚洲由22.6%上升至27.5%,在非洲由22.8%上升至30.8%。

2、通用动力机械行业概况

通用动力机械产品主要包括通用动力产品和通用终端产品,通用动力产品包括通用汽油机和通用柴油机,广泛配套使用于发电机组(如应急便携式发电设备、野外作业电源等)、农业机械(如微耕机等)、园林机械(如草坪机、油锯等)、小型工程机械(如切割机、夯土机、混凝土搅拌机、平整机、空气压缩机、电焊机、高压清洗机及扫雪机等)等通用终端产品。

通用汽油机又称小型汽油机,是指除车用、航空用以外的非道路用往复式活塞汽油发动机,功率一般在20kW以内,其特点是体积小、重量轻、操作简便,通常作为动力引擎应用于各类终端产品,其主要消费市场为欧美发达国家及地区。

通用汽油机从结构上可分为二冲程和四冲程,因工作原理和结构差异,四冲程汽油机较二冲程汽油机油耗和排放更低、使用寿命更长。

随着消费国对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的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和生产企业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四冲程汽油机产销量增长迅速,在通用汽油机销量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

以通用汽油机生产大国日本为例,近年来其3马力以上通用汽油机中四冲程汽油机的占比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10年达到87.4%。

通用动力机械行业起源于欧美,二战后在日本得到了迅速发展。

行业内大部分终端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外购通用动力产品进行配套。

中国的通用动力机械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一大生产国,其中大部分产品出口国外,日渐成为全球的主要生产基地。

(1)通用动力机械产品全球市场概况

作为消费类产品,通用动力机械产品市场空间巨大,2009年全球需求量约为6,000万台。

北美、欧洲、大洋洲、日本等地区和国家、部分东南亚国家和中东地区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已成为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每年的需求占全球需求的比例超过90%。

美国是全球通用动力机械产品最大的消费市场,2009年需求约为3,000万台,占全球需求的比例约为50%,其中发电机组、家庭用草坪机、扫雪机、油锯等产品销售量最大。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政府对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支持,以中国、印度、巴西等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需求近年来已开始快速增长。

近年来,世界通用动力机械行业的布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为:

(1)传统的通用汽油机供应商积极向通用机械终端产品发展,减少了通用动力产品对外的销量;

(2)传统的通用机械终端产品企业不断寻求更具性价比的通用汽油机供应商;(3)传统的通用汽油机生产企业由于控制生产成本的需要,将其生产基地向更具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的转移。

由于中国是世界第一大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大国,具有承接产业转移的先发优势,国外市场为我国的通用动力机械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009年,中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总销量达到1,900万台,为世界第一大生产国。

而传统的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生产大国——日本,其通用汽油机产量已从2007年的1,331万台下降至2010年的1,234万台,其国内产量占比从2007年的46.7%下降到2010年的38.1%。

作为全球重要的消费市场,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要求较高,其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认证制度,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准入要求日趋严格。

中国出口企业必须具有稳定的质量控制、较强的自主研发实力、良好的市场口碑,才既能满足各消费国日趋严格的排放标准,又能配合通用机械终端产品企业进行定制化开发,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机会。

(2)通用动力机械产品中国市场概况

世界范围内产业的转移促进了我国通用动力机械的持续快速发展。

2003年至2009年,我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总销量由355万台增长至1,900万台,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2.3%,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国家,已成为世界第一大生产国。

我国2008年通用动力机械产品出口量为1,350万台,占中国总销量的80%;2009年,尽管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的出口量仍同比增长12.6%,达到1,520万台。

我国重庆地区装备制造业发达,其摩托车产业为通用汽油机的产业配套和加工提供了集群优势。

近几年来,重庆地区成长起一批具备规模的通用汽油机生产企业,包括宗申动力、隆鑫通用等,这些企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重庆地区的通用汽油机生产制造、配套体系和技术研发的进步。

同时,世界通用汽油机巨头B&S、本田、Kohler等公司纷纷在重庆设立合资公司建设生产基地,积极推进了配套体系本地化发展,其硬件条件和技术水平得以增强,进一步凸显了重庆地区在中国通用动力机械产业中的区域优势。

由于通用汽油机和摩托车发动机技术相近,因此我国本身具备摩托车发动机先进技术和制造能力的企业将在通用动力机械行业具有先发优势。

在世界产业转移的过程中,随着各国日益提高准入门槛,具备小型汽油发动机自主研发能力、制造能力和先进商业模式的企业将能获得持续增长的机会。

同时,国内市场对发电机组、农业机械、小型工程机械等终端产品的需求量将大幅增加:

1)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将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随着国内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政府加大农机产品补贴的实施,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将带来农业机械的快速发展;2)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的投资仍是重点,该领域的基础建设多为野外作业,将对小型工程机械形成较大需求;3)为了提高抵御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等的应急能力,我国便携式发电机组、扫雪机等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

虽然中国的通用动力机械产销规模已居世界第一,但是在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所以,通过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优化,中国企业的发展空间较大。

中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的出口契合了发达国家生产能力转移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中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行业的发展,我国继成为摩托车生产大国之后已成为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的生产大国。

(3)中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出口面临的挑战

美国和欧盟是我国通用动力机械产品主要的出口市场。

美国和欧盟对通用汽油机产品的尾气排放有着严格的准入限制,并且不断趋严。

满足该等排放标准是我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和欧盟市场的必要条件。

美国于2008年10月颁布了EPA第三阶段排放认证标准,对225cc以上和225cc以下的通用动力产品分别自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对80cc以下的通用汽油机产品,将被视为手持式设备用发动机,相比原EPA第二阶段排放标准,EPA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测试工况由原来的六种减少为两种,部分排放指标也进行了调整。

对于80cc-225cc的通用汽油机产品,EPA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废气排放控制的限制更加严格,目前业内有两种技术路线可满足该等要求:

第一种是机内净化技术,通过对发动机自身结构进行调整或改进,达到改善燃烧,减少和抑制污染物生成。

主要技术方案是通过改进发动机的燃烧室结构、改进点火系统(调整点火提前角及点火能量)、改进进气系统(改进气缸头气道充气系数及气流方向)、调整配气正时、精调化油器等。

第二种是机后处理技术,发动机燃烧生成的废气排出发动机排气门后,但还未排入到大气环境之前,进一步采取净化措施,以减少最终发动机污染排放。

主要技术方案是在排气消音器内安装催化转化器及二次补气阀。

两种方案的对比情况如下:

(1)成本增加幅度:

机后处理的发动机消音器体需选择耐温及抗氧化等级较高的材料,在消音器内需对催化转化器及二次补气阀进行安装,并且在催化转化器内所使用的贵金属价格也较高,消音器封装工艺复杂。

因此,机后处理方式的成本增加较大。

(2)尾气温度:

机后处理会使发动机温度升高,可能会造成发动机主要性能及耐久性降低;而且由于机后处理技术使得发动机消音器排出的尾气温度较高,在特定使用环境中若使用不当则存在安全隐患。

(3)技术难度:

由于机后处理的技术实现难度相对较小,为多数国内企业所采用;机内净化的技术难度较高,为少数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所采用。

二、行业监管和主要法律法规

1、监管部门及监管政策

2003年1月1日,《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开始施行。

根据该办法及其配套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第110号),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行业的统一管理。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责划归国家发改委。

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政策》,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3C标志。

2010年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

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汽油机、柴油机及其他内燃机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任何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内燃机产品,因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质检部门为发动机和通用动力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机关。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国西办经[2006]15号),要求利用西部地区现有产业基础,依托重点工程,努力突破核心技术,提高西部地区重大装备制造的整体水平。

重点发展重型燃机、汽车、摩托车、内燃机、环保成套装备、输变电成套装备等,形成重庆、成都、西安等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家级研发生产基地。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至工信部,工信部成为摩托车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

2008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该通知规定工信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2、主要行业法律法规

(1)生产准入及公告管理

2003年1月,《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开始施行;次月,配套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第110号)开始生效执行。

根据该等法律法规,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4)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5)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6)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申请合格并获颁《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才能进行摩托车产品的生产,国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汽油机、柴油机及其他内燃机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任何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内燃机产品。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以罚款。

根据2008年10月20日起开始实施的《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生产该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该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

2009年3月25日,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对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条件、摩托车企业的兼并重组、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细化的要求。

(2)摩托车生产企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已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获得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核准的企业,用户购买其产品在新车上牌时可免收上线检测费,将使用户节约200元左右的成本。

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07年第53号公告,公布隆鑫通过新车注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核准,成为行业首家获得该资格的企业。

(3)合格证管理

根据2004年12月13日发布并开始执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4)出口管理

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监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要求出口摩托车整车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和出口全地形车(ATV)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该通知规定的资质条件。

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

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由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出口企业目录》外企业报检,非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

国家对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的企业,其产品不能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未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产品,不能接受报检。

2006年2月15日,上述五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就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出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补充通知。

2007年8月30日,国家质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2007年9月12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要求自该通知之日起按照该通知的附件《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暂行)》的要求对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接受出口报检。

该工作规范适用于列入强制性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全地形车产品的检验监管,并规定了出口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原则。

(5)环保政策

根据1998年1月22日开始施行的《汽车、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污染物排放监控管理办法》(机械政[1998]59号),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包括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通过实施型式认证制度、排放试验室认可管理制度、试验室比对制度等制度以保证国家对汽车产品(包括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

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产品(包括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接受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的型式认证。

有关污染物排放的型式认证审查和型式认证试验是产品型式认证的组成部分,应与安全、节能的检查项目一起进行。

未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产品(包括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2007年4月3日,环保部和国家质监局联合颁布《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7年7月19日,该等部门又联合发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9年6月21日,环保部发布《关于调整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要求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上述标准(即国三标准)的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

(6)摩托车下乡

2009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质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该通知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参加下乡活动,生产前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9年4月2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04号),200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相关政府部委共同推进了摩托车等家电产品的“下乡”活动。

2009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监局联合下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对下乡补贴产品的范围、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下乡政策的施行时间、下乡企业的认定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主要有:

三、行业竞争情况

1、行业竞争格局

(1)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行业竞争格局

截至2011年末,国内全行业工信部公告目录内在产摩托车企业共有104家,主要集中在重庆、广东、江浙、鲁豫等地区。

2011年行业排名前十位的摩托车企业销量合计占行业总销量的53.3%。

2005年至2011年,摩托车行业前五大及前十大生产企业产量合计占总产量的比重波动幅度都很小,行业集中度变化不大,尚未进入大规模整合阶段。

国际成熟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历程(如:

日本摩托车行业集中于本田、铃木、雅马哈、川崎四大企业;台湾地区被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大企业主导)显示,摩托车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是必然趋势,我国摩托车行业的整合还有较大空间,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摩托车出口金额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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