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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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依据其长远发展战略设立,统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主要技术依托。
对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委(局)、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技术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市经信委
1、负责编制全市技术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技术中心的认定、核查、监督和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4、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经费下拨。
(二)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经费;
2、负责检查、监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
1、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技术中心的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
2、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
3、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认定后的运行情况评估、检查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即报即办。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未发生亏损.
(3)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制定了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年度研发计划和科研经费预算计划,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科研保障机制。
(4)具有较完备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两项指标均超过300万元.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低于15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工艺、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
第六条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市)、区经信委(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报告(附件一)和评价材料(附件二)。
2、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推荐认定。
3、认定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
县(市)、区经信委(局)在受理认定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签署推荐意见。
4、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县(市)、区经信委(局)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经核查确定,予以发布和授牌.
5、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价
第七条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评价管理。
第八条年度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每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
评价材料包括:
工作总结(附件四)、评价材料(附件二)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
县(市)、区经信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
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经信委。
(3)数据核查。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经信委委托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年度评价标准(具体认定评价标准见附件三).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①评价得分低于60分;
②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③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年度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市经信委在4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上报的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区经信委(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资助.
已获认定的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可按年度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申报指南申请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第一次评价不合格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负责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
2、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4、所在单位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在公布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现有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附件一: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1、申报单位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申报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申报单位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或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及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2)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项
其中:
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数
个
其中: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无锡市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
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其中:
获国家、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注:
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2表、B107-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
(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
(T-1)年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
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
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
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
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
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无锡市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江苏省名牌产品数和无锡市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以及市级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基本要求
单位
创新机制
创新投入机制
1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10
>300
万元
2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20
≥2
%
人才激励机制
11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8
>1.2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2
%
创新合作机制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2
≥5
人月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2
>5
%
技术与人才
创新队伍建设
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5
≥2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4
≥2
人
创新条件
1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0
>300
万元
技术积累储备
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3
≥10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2
≥2
项
企业拥有的无锡市名牌和知名商标产品数
1
≥1
个
产出与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10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5
≥3
项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5
≥1
项
技术创新效益
20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15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10
≥10
%
加分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有增长的加1分
百分点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每1个加1分
项
拥有发明专利数
每1个加2分
项
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和商标数
国家级每1个加2分;省级每1个加1分
项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每1个加1分
个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有出口的加1分
万美元
获国家、省和市奖励项目数
国家科技奖励每1个加4分,省级科技奖励每1个加2分,市级科技奖励每1个加1分
项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企业亏损扣3分
万元
二、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电子
0.8
0。
6
0.6
轻工Ⅰ
0.8
0.6
0。
6
轻工Ⅱ
1.0
1。
0
1。
0
化工
1。
2
1。
0
0.8
机械
1.0
0。
8
0.8
医药
0.8
0.8
0.8
冶金
1.2
1.2
1。
2
纺织
1。
0
1.0
1。
0
建材
1.0
0.8
0。
8
有色
1。
0
1.4
1。
4
石化
2。
0
1。
2
1。
2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