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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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附件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清欠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预防新欠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促进我省的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中原奠定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建设等有关活动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等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项目准入和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转报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暂停补助资金的安排。

对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府性收费等)做出安排,按资金管理渠道及时清欠。

  

(二)严格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对企业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分别履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手续。

对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在拖欠工程款清偿之前,发展改革、土地、环保、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新的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项目建设资金审核。

各级发展改革委应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来源。

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或承诺;

属于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对自筹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它投资来源证明;

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

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未被批准的,一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已经批准的,三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的监督义务。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控制。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控制,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估算和其它控制指标。

确需调整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最高限额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不得批准其概算调整。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等进行财政评审的,财政评审机构在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已编制完竣工决算或已具备相应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由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延缓按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

  (六)实施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

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公告建设单位、资金来源、项目用途和投资概算等。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管理。

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核实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

  

(二)严格施工许可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建设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项目或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承接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同时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担保保函)。

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的相应审查义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

  (三)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合同应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纠纷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由于合同约定不清产生纠纷,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

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时,还应将招投标文件一并备案。

承发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

  (四)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对情节严重或恶意拖欠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政府投资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标准、偿还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同时,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五)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

建设单位如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应先确认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争议部分进行核算,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双方应提供无争议部分的工程结算凭证。

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

  (六)加强房屋预售资金管理。

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未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

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房屋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现预售资金被挪用或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七)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向专用帐户预留质量保证金。

专用账户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工程备案或验收的机关负责监管。

如用工程质量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仍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保管。

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将预留质量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方式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由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建筑施工企业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经质量检测机构认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后,预留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监管机关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应于核实后14日内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保证金和相应利息返还建筑施工企业。

双方确定的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期不返还的,作为拖欠工程款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各地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逐步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代替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严格劳务分包和用工制度

  

(一)严格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劳务费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办法及责任。

对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要求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的企业,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制定适合建筑企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实行农民工务工信息档案管理。

用工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要进行登记造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账,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用工单位逐步实施对农民工务工信息的实名制备案管理。

备案内容包括农民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聘劳务企业、所在工程项目、进场离场日期、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进出工地考勤、安全培训、继续教育等系统资料。

逐步实现农民工持备案信息记录上岗作业,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跨地区或跨城乡流动。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进行档案管理,劳务分包企业要定期或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总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务工信息情况进行核实和备案。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用工企业拖欠工资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同时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教育、水利、交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实行工程建设双向担保制度。

建设部门要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行工程建设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并重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尤其是对有过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或投资人,实行强制性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依法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严格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里,不得由不具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代发或将工程承包款和工资款混发给包工头。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控,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认真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

要继续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地、各部门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收取,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核准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不再按项目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实施劳动者维权告知制度。

在全省各类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告知农民工的法定权利、维权途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等,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依法维权。

  (六)加大司法援助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商及调解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一)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连接相关信用系统,以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真实记录和及时汇总其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规划许可、土地交易、权属登记、造价管理、注册登记、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工作中,应当搜集、采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对严重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加强重点监控。

  

(二)加强金融信用监管。

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工程担保等单位,建设单位主动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况及相关的信用监管记录、信用监管评价信息或意见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参考。

  (三)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

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

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检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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