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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人事管理制度模版

XX产业联盟

人事管理制度

(20XX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XX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联盟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联盟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联盟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联盟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本联盟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联盟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二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综合管理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入职员工登记表。

六、保密协议。

七、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执法单位和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其它经本联盟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联盟签订“定期劳务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联盟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不经联盟批准,经营与本联盟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联盟财物携出联盟。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上级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联盟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联盟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联盟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联盟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

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00—17:

3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含),按照每次30元的标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照事假处理。

4.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按照事假处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按照事假处理。

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领导审批。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说明原因经领导审批。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处理。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处理。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条本联盟依照兼顾本单位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八条月薪工资在次月5日左右发放或存入员工提交的银行帐户。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休假

第十九条联盟休假按照国家法定假日制度或者通知为准,其他休假情况暂不做说明。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和休假按联盟规定执行。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一条人员加班的认定应以打卡软件(工具)认定或以书面形式报秘书长签字后确认加班。

第二十二条认定加班的,应当安排该工作人员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处理。

第八章出差

第二十四条联盟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五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二十六条联盟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返回联盟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培训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联盟人力资源能适应本联盟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联盟举行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新员工进入联盟后,须接受联盟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及时间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合格者方可上岗。

新员工培训由联盟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适当安排,在新员工进入联盟的前一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三十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

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一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三十二条联盟组织的员工培训应根据情况由综合管理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登记。

第三十三条联盟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联盟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十章调职

第三十四条联盟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但应提前至少一周告知被调员工,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三十六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周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岗位报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三十七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联盟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直接主管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三十八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联盟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三十九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四十条非经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或综合管理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联盟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二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联盟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三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二个月)由试用部门部长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

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综合管理部与秘书长负责及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部长负责拟制及修订。

第四十四条部门部长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部门部长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理事长/秘书长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三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

由员工的直属领导书面提出,秘书长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

由秘书长书面提出,理事长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或纪念品,同时由理事长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

由秘书长书面提出,理事长及联盟理事会评议后,理事长批准。

四、其他奖励以联盟制度和通知为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为联盟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检举违规或损害联盟利益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联盟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热情为会员服务,经常得到会员书面表扬,为联盟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三、开发新会员,工作成绩显着者。

四、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联盟表率者。

第五十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

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

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

由员工所属部门部长书面提出,秘书长审核、批准,报综合管理部执行。

四、降级:

由员工所属部门部长书面提出,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执行。

五、除名:

由员工所属部门部长书面提出,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五、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六、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七、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八、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九、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一、联盟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联盟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联盟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联盟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职(工)累计达二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联盟声誉者。

七、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除名: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联盟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联盟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联盟谣言或挑拨联盟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恶劣者。

四、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五、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六、偷窃联盟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七、无故损毁联盟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联盟重要文件者。

八、在联盟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九、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十、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十一、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二、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三、伪造或盗用联盟印章者。

十四、故意泄露联盟营业上的机密,致使联盟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六、利用联盟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联盟名誉受损害者。

十七、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八、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联盟声誉或在联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九、转正一个月内不能把社保转入联盟或者拒不转入且没有书面说明的。

二十、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五十四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第五十五条联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保险,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联盟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可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联盟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资遣

第五十七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联盟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解散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联盟内部调整时。

第五十八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联盟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联盟工作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联盟工作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联盟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联盟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一条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联盟工作一年以内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联盟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三、在联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2倍的工资。

四、在联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3倍的工资。

五、若因联盟亏损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联盟理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章辞职

第六十二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六十三条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

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六十四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生活与娱乐

第六十五条联盟按实际情况可有组织地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第六十六条联盟反对员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员工加入消磨意志的活动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活动。

第十八章安全与卫生

第六十七条本联盟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六十八条员工应遵守联盟有关安全及卫生各项规定,以保护联盟和个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有关办法的制定:

有关本联盟员工的

(1)考核

(2)职位职级晋升(3)年终奖发放(4)荣誉(5)各种津贴给付等,其方法另行订之。

第七十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联盟综合管理部。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于2015年2月11日制定,2017年1月6日修订,自2017年1月6日起开始生效。

XX产业联盟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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