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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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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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政审意见,同时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其中一位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七条申请人达到上述条件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接受资格审查。
第八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是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包括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三个方面。
第三章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第九条申请硕士学位
1.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所申请学位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对尚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学科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所有的申请人须在我校报名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申请博士学位
1.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所申请学位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一年内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申请人在完成所申请学位专业博士研究生全部课程学习及考试后一年内应通过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申请人获硕士学位专业与所申请博士学位专业不属同一一级学科,还须参加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所申请学位硕士专业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可免试。
一年内未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对在资格审查前已在我校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及考试的申请人,在该课程学习开始时间起三年内视为课程学习有效,可以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课程免修手续,但不得免试。
第四章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
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
提交学位论文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写作,书写格式、打印、装订等按《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通过所申请学位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后即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并在此之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导师必须是我校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应规定研究生导师协助申请人制定论文工作计划。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进入论文阶段后须按规定到校,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3名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2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7名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4名为省外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依据《西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处理。
2.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充足的评阅时间,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给出明确意见。
3.申请人在论文评审工作结束后须有一个月的论文修改期,并须提前一个月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3人及以上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担任。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硕士学位申请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博士学位申请者,经答辩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重新进行博士论文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前次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授予学位前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申请学位学科领域发表学术论文。
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2篇。
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
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分别经一个月、三个月的学位公示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学位的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材料、利用合著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如发现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终止本次申请并不得在西北大学再次申请。
学位授予后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原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我校每年下半年受理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事宜,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凡在我校申请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需向我校缴纳学位申请费。
学位申请费不包括聘请外埠答辩委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费等,此类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已获得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档案,同等学力人员的学力信息、课程学习信息,科研信息等均需保留学校档案保存部门,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我校不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均指正式发表,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关于公布我校期刊等级目录的通知》(校发[2007]科字2号)附件中的《西北大学期刊等级目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业经2008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均以本细则所规定内容为准,《西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00]研字004号)和之前其他文件中涉及此项工作的内容同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
高等学校学位授予细则
抄送:
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发: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各处、室。
校长办公室2009年1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