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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年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4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7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2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23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范围:

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申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额(大写):

(¥)。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招标阶段服务酬金:

(4)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5)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招标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5)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本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监理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l.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

1.1.7“正常工作“是指监理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监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1.1.lO“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监理合同时不可预见,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解释

1.2.1监理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监理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申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也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句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时,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句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监理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

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且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监理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

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报告

监理人应接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

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

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免费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设

施。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

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监理合同终止时将

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夏,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申,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

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

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监理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

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

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

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捏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安全事故、工期廷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丈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丈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丈付申请书有异认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认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认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上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认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监理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期限廷长、内容增加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申约定。

6·2·3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廷误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合同期限应为附加工作。

6·2·4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5监理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6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7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具备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6·4暂停履行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监理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暂停履行监理合同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6·4·1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己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监理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监理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监理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监理合同仍然有效。

6·4·2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委托人通知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监理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4·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监理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4·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申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监理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监理合同

解除。

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4·5因不可抗力致使监理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

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

6·4·6监理合同解除后,监理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监理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承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及时支付。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及时支付。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及监理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2监理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的范围句括: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计

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

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在天

内提交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归还的方式和时间为: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

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支付货币

涉及的外币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5.3支付酬金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万元)

首付款

监理合同

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年月日前

第三次付款

年月日前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

期届满14天内

6·监理合同生效、交更与终止

6·1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条件:

6·2变更

6·2·2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

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监理合同期限廷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4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监理合同全部或部

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附加

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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