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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1]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3设备布置

5环境要求

5.1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2噪声、电磁千扰、振动及静电

6建筑与结构

6.1一般规定

6.2人流及出入口

6.3防火和疏散

6.4室内装修

7空气调节

7.1一般规定

7.2热负荷计算

7.3气流组织

7.4系统设计

7.5设备选择

8电气技术

8.1供配电

8.2照明

8.3静电防护

8.4接地

9电磁屏蔽

9.1一般规定

9.2结构形式

9.3滤波器

9.4截止波导通风窗

10网络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2网络布线设计

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一般规定

11.2环境监控系统

11.3设备监控系统

11.4安全防范系统

12给水排水

12.1一般规定

12.2管道敷设

13消防

13.1一般规定

13.2消防设施

13.3安全措施

附录1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1总则

  1.0.1为了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程设计。

  1.0.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需要。

1.0.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room

  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等功能区。

  2.0.2主机房computerroom

  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网络接入间、存储机房、测试区、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等。

  2.0.3支持区support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

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4辅助房间assistantroom

  用于办公、生活、卫生等目的的辅助部分。

包括:

工作人员办公室、客户接待室、门厅、休息室、值班室、盟洗室、更衣间等。

  2.0.5电磁干扰(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0.6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Screen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7冗余Redundancy

  冗余是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2.0.8N-基本需求Base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0.9N+X冗余N+X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X个路径或X个系统。

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X=1~N)

  2.0.10容错faulttolerant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每套系统是(N+M,M=O~N)结构。

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2.0.11列头柜ArrayCabinet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或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2.0.12实时智能管理系统real—timeintelligentpatchcordmanagementsystem

采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综合布线的实时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的系统。

3机房分级标准

  3.0.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由于场地设备故障导致网络运行中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划分为A、B、C三级。

  3.0.2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A级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0.3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B级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网络系统运行中断。

  1网络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网络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0.4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级。

C级为基本型,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网络系统运行不中断。

  3.0.5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0.6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等级进行设计。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充足,电力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信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2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3远离水灾隐患区域;

  4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精密空调的主机房,应选择在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上。

  4.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等功能区组成。

  4.2.2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宜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

在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但最小面积不宜小于9㎡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4.2.3一1)

     式中A―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使用面积(㎡);

     K―系数,取值为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4.2.3一2)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一4.5(㎡/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2支持区和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2倍。

  3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一4㎡计算。

  4.3设备布置

  4.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物料运输、设备散热、设备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

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风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风通道。

  4.3.4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等用于摆放机柜的房间,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

3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l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不应小于1.2m。

5环境要求

  5.1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主机房内的温、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并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5.1.2主机房内的含尘浓度,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确定,在不完全掌握电子信息设备要求的情况下,宜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5.2噪声、电磁千扰、振动及静电

  5.2.1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一10OOMHz时,不应大于126dB。

  5.2.3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

  5.2.5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5.2.6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建筑与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和结构要求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6.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

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6.1.3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房面积、机柜高度及空调和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使用荷载标准值除应满足当前需要外,尚应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求。

  6.1.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控制不均匀沉降的性能。

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宜穿过主机房。

  6.1.7主机房应避免布置在卫生间、厨房、实验室及动力站房等区域的垂直下方,且不宜布置在有水房间的隔壁;墙和天花板应有防水汽措施。

在机房顶面楼层相应的地面或屋面应做防水处理。

  6.1.8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风管和各种动力管线安装、维护要求。

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宜设置技术竖井。

  6.1.9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消防喷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6.1.10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

  6.2人流及出入口

  6.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部门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有设备搬入口,以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6.2.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计算。

  6.3防火和疏散

  6.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6.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当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主机房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6.3.4面积大于60㎡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宜设于机房的两端。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

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主机房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h。

  6.3.6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4室内装修

  6.4.1主机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并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

  6.4.2主机房内各类装修材料宜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严禁使用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不宜使用强吸湿性材料。

饰面应平整简洁,不宜复杂。

  6.4.3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墙壁不宜采用砌筑墙抹灰墙面,当必须采用时宜干燥作业,抹灰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

墙面抹灰后应刷涂料面层,并应选用难燃、不开裂、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的涂料。

  6.4.4主机房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应满足机房使用要求。

  2、主机房宜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

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要求确定;活动地板下空间只做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0Omm;如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300mm。

  3、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

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为静压箱时,四壁及地面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

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4、采用活动地板下作为静压箱时,活动地板下的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措施,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

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

  6.4.6当主机房设置外窗时,应采用中空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防止空气渗漏和结露。

  6.4.7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渗漏。

  6.4.8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6.4.9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8电气技术

  8.1供配电

  8.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1的规定执行。

  8.1.2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8.1.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业务系统的扩展性,充分预留备用容量。

  8.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50Hz、220/380V、TN-S或TN-C-S系统。

  8.1.5户外供电线路宜采用埋地或电缆沟方式敷设。

  8.1.6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规模和等级,宜采用专用电力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其动力系统电源与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应分开回路供电,设置专用配电箱(柜)。

  8.1.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业务主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避免系统故障或维修时中断电源。

选择UPS容量时应留有裕度,以保证UPS的正常工作。

  8.1.8电子信息设备的末端配电装置应采用专用配电单元,专用配电单元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9专用配电单元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控和报警装置,并提供远程通信功能,其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压宜小于1V。

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压不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0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1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两套同时工作的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及其配电线路,每套系统及配电线路是(N+M,M=0~N)结构,当其中一套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或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套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或配电线路能够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2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一套同时工作的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及其配电线路,系统配置是(N+X,X=1~N)冗余,当其中X台后备柴油发电机发生故障时,其余后备柴油发电机能够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当自动同步控制出现故障时,应能手动控制同步。

并联开关出现故障或维修时,发电机应从旁路为负荷直接供电。

  8.1.15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UPS供电。

  8.1.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

  8.1.17为同一区域服务的机房专用空调机组应由不同的配电箱(柜)以交替的方式配电。

  8.1.18主机房活动地板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屏蔽电缆,电缆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网络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电缆线槽应敷设在网络线槽的下方。

  8.1.19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8.1.20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20%。

  8.1.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执行。

  8.2照明

  8.2.1主机房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表8.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照明标准值

  8.2.2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的照度标准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SOO34)的规定执行。

  8.2.3主机房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其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的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主机房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10%;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在出口和通道设置指示出口和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并为照亮通道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8.2.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应采用I类灯具,其照明线路应有保护接地线,保护接地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静电防护

  8.3.1主机房的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应为1.0xl05~1.0×109Ω。

  8.3.2主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且应具有相应的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3主机房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8.3.4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材料宜采用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

  8.3.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均应作等电位连接,不应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8.3.6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以保证可靠连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

  8.4接地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接地设施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8.4.2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执行。

  8.4.3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几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8.4.4对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其接地线及与其它接地线之间的距离,在保证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应尽量同路径敷设,以减小形成的环路面积。

  8.4.5电子信息设备及系统的接地,应根据工作频率的高低,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接地型式。

  8.4.6采用M型或SM混合型接地的主机房,每台电子信息设备应有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连接带与等电位网连接。

8.4.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为TN-S或TN-C-S,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12给水排水

  12.1一般规定

  12.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12.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机房的设备、空调、生活及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

  12.1.3应为自动喷水系统动作后的排水、空调冷凝水及加湿器排水提供相应的地面排水设施。

  12.2管道敷设

  12.2.1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2.2.2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

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2.2.3主机房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损坏的措施。

12.2.4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3消防

  13.1一般规定

  1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确定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及本规范附录1的规定执行。

  13.1.2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其主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它部位或存放有大量可燃物的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3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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