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购房扶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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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购房扶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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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购房扶持实施细则(总10页)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购房扶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号)要求,做好我区人才安居购房扶持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人才安居购房扶持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先申请购买南海辖区内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和其他人才优惠住房;上述房源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的,也可以购买南海辖区内其他商品住房,并申请发放安家补贴。

第二章安居购房扶持申请审核

第三条购房扶持申报条件

申请购房扶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自申请之日起前年内,在南海区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或转移(出售)的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含)。

(二)申请人属于一至五类人才,第五类人才限在企业工作且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年月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号)印发之日前,在佛山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视为拥有房产)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含)。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年月日《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立区战略的决定》(南发〔〕号)印发之日起,在南海区没有领取过政府发放的安家补贴。

(五)在南海区没有参加房改购房、没有分配公有住房。

第四条有意申请购房扶持的经南海区认定的一至五类人才,需先登录平台,下载《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购房扶持申请表》,如实填写,报送工作单位核实申请人工作情况、婚姻状态和家庭成员信息。

第五条申请购房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购房扶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及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自申请日前个月社保证明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创业人员(没有参保的)和柔性引进人才需要提交个税证明。

创业人员如果达不到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可提交公司的纳税证明;柔性引进人才如果没有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可提交劳务个税证明,并附上公司对此劳务费支出的说明,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行登录平台录入资料凭证进行申报,申请安家补贴。

第六条购房扶持审核

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平台在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各镇(街道)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佛山市房产情况进行审核;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对申请人人才身份信息(含是否变更工作单位)、五类人才是否符合《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进行审核;负责收集汇总全区自年月日起享受过安家补贴情况用于数据筛查;

(三)区人社部门负责甄别申请人是否符合市级人才安家补贴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引导其先申请市级人才安家补贴。

若有不足部分,区级再补差价。

(四)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审核;

(五)区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南海区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六)区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在南海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情况进行审核。

(七)区不动产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南海区住房转移情况进行审核;

(八)区房改部门通过南海区房改房档案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的房改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购房扶持方式核定

(一)审核通过的一至五类人才,可自愿选择购买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人才优惠住房或其他住房,或申请安家补贴。

(二)审核通过的一至五类人才,从年月日起,已经购买了南海辖区内其他商品住房或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可申请安家补贴。

第八条公示

区住建水利部门汇总购房扶持审核、购房方式核定、安家补贴金额等情况,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会议研究同意,审定结果将在平台及“人才南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公示期有异议的,相应审核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平台公布审核通过名单。

第九条购买政府房源

(一)区政府房源可面向全区符合条件的一至五类人才进行销售,镇(街道)房源应先满足本镇(街道)人才需求。

政府房源持有人应制订人才安居住房销售方案(含申请人范围、房屋销售价格、优惠额度、选房程序等),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平台公布。

平台定期发布人才住房房源信息及销售方案。

(二)申请人购买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或其他人才优惠住房的,按人才安居住房销售方案进行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三)房源持有人应在购房人办理完合同备案个工作日内将已购买人才住房的人员名单和所购房屋信息报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十条安家补贴发放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方能进入安家补贴发放流程,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若申请人所购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先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

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享受安家补贴金额**元,自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赠与)”,并随即将新的不动产权证重新上传平台并通知区住建水利部门。

区住建水利部门分年按、、比例发放安家补贴。

(二)若申请人所购房屋只办理了合同备案,申请人应将已备案的合同重新上传平台,区住建水利部门核实后通知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按的比例发放第一笔安家补贴,待申请人按第

(一)点要求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后,再分年按、的比例发放余下补贴。

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扶持,扶持额度不予叠加。

但在房产转让时,共同申请人可以按规定参与叠加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折算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区住建水利部门每年七月前核定安家补贴金额,在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三条利用安家补贴购置的住房和购买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或优惠住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

“享受安家补贴金额**元,自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赠与)”,并将情况上传平台。

利用安家补贴购置的住房和购买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需要转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一)购房人在本区连续服务满年的,持社保证明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到区住建水利部门核实,凭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二)购房人在本区服务未满年,但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成部分)达到所购住房的优惠额度的,凭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材料到区住建水利部门核实,凭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三)购房人在本区服务未满年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成部分)未达到所购住房的优惠额度的,转让房屋时,购房人应向区住建水利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即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退回相应安家补贴或购房优惠金额。

凭退款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年审

第十四条区委组织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考核管理办法对已享受购房扶持的申请人进行年审,并在平台予以公示。

购房人在本区服务未满年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区级留成部分)未达到所购住房的优惠额度的,区住建水利部门应按未服务年限所占比例向其追回购房优惠金额或安家补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查实,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扶持资格;用人单位故意协助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购房扶持资格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不再接受其购房扶持申请,由区委组织部取消其已认定人才身份,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函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在征信平台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二)原房源持有人依法追回所购人才住房;

(三)区住建水利部门终止发放安家补贴并追回已发放部分;

(四)相关单位将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安家补贴、人才安居购房扶持工作经费在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人才购房扶持和租房扶持不可以同时享受。

选择租房补贴的申请人,符合购房扶持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购房扶持,但应该扣除已经享受的租房补贴额度。

同时符合市、区两级人才安家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先领取市级安家补贴,若有不足部分,再申请区级安家补贴,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原根据《佛山市南海区领军人才扶持办法》(南府办〔〕号)、《佛山市南海区引进培育企业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南府办〔〕号)享受安家费补贴的人才,补贴费用已全部发放完成的,不再继续发放。

补贴费用未全部发放完成的,由原政策实施单位按原政策继续发放完毕。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号)一致。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购房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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