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补助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讲学及研究作业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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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补助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讲学及研究作业要点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講學及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第十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二十二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二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五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兩岸學術人才交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講學」,係指經臺灣地區大學校院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延攬單位)延攬來臺定點開設課程、專題講座、傳習或教練;所稱「研究」,係指來臺參與臺灣地區一所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之專案研究計畫。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在學術、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及民俗技藝等領域具有專業造詣,年齡在70歲以下,身心健康之大陸地區學者專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現任大陸地區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二一一工程之省級大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研究機構專任教授(研究員)或副教授(副研究員),並於最近五年內發表重要著作或在國際學術界獲有殊榮者。
(二)具有博、碩士學位,執行專門職業4年以上;或未具任何學位,有特殊技術或才能,能提出證明者。
(三)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民俗技藝或體育專業造詣,取得省級以上證明,或於最近5年內參加省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競賽,獲得前3名,並能提出證明者。
四、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講學,以在學期期間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須在寒、暑假期間講學者,應敘明必要之理由。
五、申請案每年辦理兩次。
申請人應於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或7月1日至8月31日備齊下列文件各2份,交由延攬單位統一造冊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1,由延攬單位統一造冊)。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2)。
(三)講學或研究計畫書(申請人填寫,格式如附件3)。
(四)延攬單位延攬計畫(延攬單位填寫,格式如附件4)。
(五)學經歷證明文件、專利證明、專門職業或專業技術證明等文件影印本。
(六)與講學或研究有關之最近5年內代表性著作。
(七)有關著作清單目錄。
本會於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六、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列︰
(一)機票費:
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其經費上限由本會另訂之。
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行李托運費、機場稅等有關費用。
(二)生活費︰每日補助新臺幣1,450元。
(三)鐘點費或研究工作費︰每小時新臺幣795元(依教育部規定之教授鐘點費支付,得依年度彈性調整)。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十六小時。
(四)證照費:
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繳納之來臺旅行證費用。
(五)保險費︰包括意外身故及殘廢、意外傷害醫療及疾病住院醫療費。
依來臺天數,每人投保4佰萬元新臺幣保險費核算(延攬單位應以要保人身分代辦投保手續)。
前項經費補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
鐘點費或研究工作費及生活費所得,由其延攬單位依有關法規,扣繳受補助人之所得稅。
七、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
第1期款於簽約後,由延攬單位於受補助人確定來臺2週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受補助人入境之核准文件影本及補助經費3分之2款額之領據請領。
第2期款於講學或研究結束後1個月內(惟最遲須於講學或研究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下列文件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
(一)第2期補助款領據(延攬單位出具)。
(二)講學或研究心得報告(受補助人撰寫,以5,000字為原則,格式如附件五)。
(三)講學或研究成果報告(延攬單位填寫,格式如附件6)。
(四)來回機票存根正本、購票證明及受補助人簽收之機票費領據。
若以機票票根影本核銷者,則必須另附延攬單位出具之無法取得單據支出證明。
(五)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
(六)受補助人簽收之生活費、鐘點費或研究工作費領(收)據。
申請人於來臺講學(或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補(獎)助來臺灣地區講學、研究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補(獎)助情形,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八、本補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補助人應於本會核定同意補助之該年度內完成講學或研究活動。
講學或研究期程不得少於1個月。
受補助人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前項期間完成講學或研究者,延攬單位應徵得本會書面同意後,方得延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
九、接受本會補助來臺講學或研究者,2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十、依本要點接受本會補助來臺講學或研究者,延攬單位不得發予任何證(聘)書。
十一、接受本會補助來臺講學或研究者,其申請入境事宜,須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如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許可入境事由不符之活動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附件1
(延攬單位全銜)申請補助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講學或研究名冊
編
號
姓名
所屬學校
(機構)
系、所
職稱及
年齡
申請類別(講學
或研究)
講學或
研究科
目名稱
講學或研
究學校
(機構)
系、所
延攬單位
計畫主持
人及電話
在臺講學或
研究期程
1.
□講學
□研究
主持人:
電話:
2.
□講學
□研究
主持人:
電話:
3.
□講學
□研究
主持人:
電話:
4.
□講學
□研究
主持人:
電話:
5.
□講學
□研究
主持人:
電話:
附件2
補助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講學或研究申請書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地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來臺講學或研究(打v)
□講學□研究
(請擇一項)
講學或研
究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講學或研究
科目或名稱
講學或研究
歸屬
□自然科學及數學□工程及應用科學□民族藝術□其他
□生物及醫農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民俗技藝
本案預估
經費
萬 仟 佰 拾 元
向本基金申
請補助項目
往返機票 元 生活費 元
鐘點或研究工作費 元 保險費 元
來臺講學或研究期間如獲其他機關(構)、團體補(獎)助請列明補(獎)助項目及經費
申請人
所屬
機構
所屬機構
職稱
服務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學歷
大學以上學校名稱
學位及取得日期
專業或專長
大陸地區
通訊處及電子信箱位址
住址:
電話:
位址:
延攬單位
推薦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通訊處:
電子信箱:
備註:
1.本表所列各項目應據實填寫。
2.來臺講學或研究期間,應遵守相關法令,如有與申請入境事由不符之情事,將取消補助,追還已撥付之費用,並依有關法規處理。
附件3
來臺講學(研究)計畫書
壹、主題:
貳、目的:
參、方法:
肆、對象:
伍、課程安排:
陸、預期成果:
備註:
1.本計畫書應包括講學或研究主題、目的、方法、對象、課程、預期成果,內容應力求詳實完整,俾便本會審查。
2.本表如不敷使用,請另以相同大小之紙張橫式繕寫。
附件4
延攬單位延攬計畫書
壹、延攬理由:
貳、配合計畫(措施):
參、講學(研究)課程及生活安排:
肆、本講學(研究)對本單位的預期效益:
備註:
1.包括延攬理由、配合計畫措施、講學(研究)課程及生活安排、對本單位預期效益等項目,內容應力求詳實完整,俾便本會審查。
2.本表如不敷使用,請另以相同大小之紙張橫式繕寫。
附件5
講學(研究)心得報告
壹、講學(研究)活動全程概述:
貳、講學(研究)主要成效或發現:
參、個人來臺主要收獲:
肆、兩岸學術交流應努力的方向:
伍、其他:
備註:
1.包括講學或研究全程概述、主要成效或發現、個人來臺主要收獲,以及兩岸學術交流應努力的方向等項目。
2.本表如不敷使用,請另以相同大小之紙張橫式繕寫。
附件6
(全銜)延攬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講學或研究成果報告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地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講學或研究
科目或名稱
講學或研究
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全程經
過概述
成
效
評
估
專業知識:
教學(研究)方法和能力:
教學(研究)成果及效益:
有待改進
事項
延攬單位
負責人
(簽章)
系所
主管
計畫
主持人
備註:
1.本評估報告請詳實填寫,俾便本會作為日後審查有關申請補助案之參考。
2.本表如不敷使用,請另以相同大小之紙張橫式繕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