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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经济开发区

(一)园区简介

东营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八个重点开发区之一。

位于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东营市城区,地处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腹地。

北靠京、津、唐经济区,南连胶东经济区,隔海与沈阳、大连经济区相望,是环渤海经济区与黄河经济带的交汇点。

地理位置优越,气候条件良好,地下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淡水资源和卤盐资源,地上有广阔的土地,负10米浅海海域4800平方公里。

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东营经济开发区依托东营市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进行了科学规划和布局。

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

根据当地产业基础划分为一类工业园和二类工业园。

在产业结构上,重点发展石油精细化工、盐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皮革、纺织、机电、建材等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配套发展商贸、文化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通过几年的努力,基础设施配套日臻完善,投资软环境进一步优化,各项建设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承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能力大大增强。

东营经济开发区按照“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了必要的服务机构,各项管理职能健全。

目前,开发区已具备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金融、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保税、餐饮娱乐等整体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了稳定、安全、宽松的投资环境。

在管理和服务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印章生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为进区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和投资优惠政策,已成为黄河三角洲新的投资热点。

目前已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合作领域不断扩大。

东营经济开发区竭诚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年,投资回收期三年。

(二)投资环境

东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八大省级重点开发区之一。

位于东营市中心区,规划面积为11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类工业园分别为6平方公里和5平方公里。

开发区是东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建设区域,计划到2000年形成工业总产值20亿元。

开发区以工业园区为主导,为海内外客商提供优质服务。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努力建成现代化工业示范区。

东营市委、市政府决定,赋予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优惠的投资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的新型运行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开发区具有六大优势:

区位优势:

开发区地处黄河入海口,位于东营市城市中心区。

东营市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所在地和主产区。

处在东北经济区至中原经济区和京、津、塘经济区至山东半岛经济区的交汇点上,是黄河经济协作带和环渤海经济圈的结合部。

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隔海相望。

市内海陆空交通运输纵横贯通,距济南、青岛、天津、北京分别为2、3、4、5小时的路程,距火车站、海港和建设中的机场仅0.5-1小时和路程。

资源优势:

东营市面积8053平方公里,人口169万。

地上有广袤无垠的三角洲大草原,地下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盐卤资源,是全国著名的石油及石油化工、盐及盐化工和粮棉、芦笋、甘草生产基地和畜牧业生产基地。

海岸线长达350公里,有丰富的海洋、滩涂资源。

伴随着石油工业的崛起,地方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了石油精细化工、盐化工、轻纺、服装、机电、建材等多门类工业体系。

土地优势:

开发区一、二类工业园实行城市用地优惠价,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转让。

在保证土地权及时完整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项目,对土地让金实行延长付款期限或缓交的办法,鼓励项目进区建设或包片开发。

服务优势:

开发区坚持“小社会、大服务”和“精干、高效、优质”的原则,设置了办公室、招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内设机构和工商、国税、地税、土地、公安等分支机构。

同时组建了市政管理、供热等一批社会服务机构。

开发区向社会承诺,投资者只要签订投资合同,所有报批手续由开发区代办,并全面采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体制和办事程序。

政策优势:

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了《东营经济开发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

设施优势:

开发区具备供水、供电、通讯、排水、供热、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四通一平”基础设施条件。

按中心城市的配套标准进行市政建设,政府承担部分投资,不计入土地成本。

  开发区“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已日趋完善:

道路及配套管网:

完成市政柏油硬化道路(包括邮电、排污、排雨、供水、供电、供暖等管网埋设)10条,总长近30公里,道路及配套管网基本形成。

供水:

借助市日供水10万吨自来水厂供系统及油田供水管网,能够满足进区企业用水需求。

供电:

区内建有22万KVA变电站各一座,供电已并入全国电网,且二类工业园建有120万KW大型发电厂一座,能够满足区内企业供电需求。

通讯:

借助全市和油田近50万门通讯线路并在区内铺设了5000门通讯线路,能够满足区内企业通讯需求。

供热:

已建成24吨位集中供热站一座,供热管线通至区内主次干道,能够满足区内企业供热需求。

  场地平整:

区内用地处于自然平整状态。

(三)政策法规

一、土地使用及房地产开发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商业、娱乐用地40年;工业、工业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条对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缓缴三年,缓缴期满一个月内一次缴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二年免缴租金,从第3年起按合同约定缴纳。

  第三条对列入国家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0%;对列入省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省内空白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骨干项目用地优惠20%;缓缴期满后土地出让金可分3年交清:

第一年交纳20%,第二年交纳30%,第三年交纳50%。

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设备投资比例超过7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再优惠10%。

以租赁方式用地的,期满后可重新核价续租;经批准,租期内土地可转租,但不能转让、抵押。

  第四条开发区可以入股方式供地,自项目盈利之日起,前三年开发区按入股比例50%分红。

  第五条对进区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在一年内征地、建成、投产开业的,给予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10%的优惠。

  第六条在区内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金缓交2年,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按规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五年内由财政返还50%。

  第七条根据城市规划,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属划拨部分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纳税外,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使用。

  第八条在区内“包片开发”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并按期完工的,给予比单项项目进区更加优惠的政策。

税费征管

  第九条在区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内由财政返还70%;对列入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延长返还3年。

  第十条区内外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37.5%给予返还;内资生产性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税额的54.5%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对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五年期的所得税返还。

返还方式采取按规定征收,返借给企业使用,经营期满后由借转拨。

  第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从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开发区留用部分中再给予50%的返还。

  第十三条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进区投资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财政返还60%;对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进区的返还30%。

对非生产性项目,按上述比例减半返还。

  第十四条对区内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一次性缴纳的,市级留用部分全部免缴;属经常性缴纳的收费免缴三年。

  第十五条对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10--20%的折旧率。

工商管理

  第十六条开发区实行开放经营,凡进区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全部放开。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其他

  第十七条投资者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区内企业,享受东营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进区兴办企业和项目,且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可免费(城市增容费)为其直系亲属办理地方城镇户口3人。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聘用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的迁入,一律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条对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实施奖励政策。

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在区内征用土地建设的,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用地到位出让金总额的5%奖励;对引进项目在区内购置或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到位资金的2%奖励。

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有偿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额的2%以内奖励;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5%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区建立科研项目中试基地,开发区将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2004年度东营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度,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出口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在东营经济开发区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企业。

除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鼓励出口创汇政策外,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条对出口企业的补贴。

(一)凡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并于下年度4月30日前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对企业出口收汇总量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出口收汇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

对非美元币种的出口补贴,按出口报关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成美元计算。

(二)凡贸易形式为易货贸易和记帐贸易的,不享受出口补贴。

对出口日期的认定顺序,以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打印的下列日期为准:

出口日期、放行日期、申报日期,凡上述三个日期缺少或为手写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出口企业需填写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东营经济开发区**年度出口创汇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并附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本年度的补贴申请。

(四)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要加强与市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开发区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补贴工作做好,严防出现骗取出口创汇补贴的行为。

(五)申请和执行出口创汇补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构成违章行为:

1、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创汇奖励补贴的;

3、擅自改变出口创汇补贴资金的用途,挪作它用或截留侵占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六)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1、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2、收回补贴资金;

3、取消其申请出口创汇补贴资格。

(七)出口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拓境外市场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八)本年度补贴工作完成后,由开发区财政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总结。

总结报告由开发区财政局和经济发展局联合上报管委会。

第三条对出口企业法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1、出口企业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出口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

2、出口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出口增加500万美元以上,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

3、出口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出口增加200万美元以上,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

4、出口企业出口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每比上年增加100万美元,奖励法人代表1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知名展洽会,对参加境内的广交会、华交会和由市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或批准的境外展洽会,所需摊位费除享受市级补贴外,开发区财政再给予缺额部分50%的补贴。

第五条支持出口企业申办各类标准认证,提高开发区出口企业的标准化生产能力。

对出口企业取得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和产品认证的,开发区财政给予每证5000元的补贴。

第六条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补贴和出口奖励,由企业于每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数字为依据,会同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兑现。

对出口企业参展摊位费的补贴,在展览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确认,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兑现。

对出口企业取得质量认证等国际通行证书的补助,在取得证书一个月内由企业申请,经济发展局确认,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兑现。

以上各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三、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是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

第二章入驻企业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驻企业(孵化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的科技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项目、科技中小型企业。

(二)必须在高新区登记注册。

(三)企业产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高新区环保要求。

(四)企业的经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熟悉本企业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五)企业应拥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转让接受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开发能力,项目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

(六)企业须有一批立志于科技事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科技人员人数(专科以上)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第四条申请进入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可有以下几种关系形成:

(一)驻在孵化关系

(二)非驻在孵化关系

(三)双方协商的其他关系

申请孵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查批准,不论何种关系均须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入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经严格考核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孵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所交纳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全部返还创业中心,由创业中心以等额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不超过100m2),免收三年孵化期内的租金;对于超出规定面积或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条件而经重新评估确有发展前景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对孵化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申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优先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和奖励。

(四)为驻在孵化企业免费配套一台微机、安装一部电话、接入宽带网,可根据情况为技术成果持有人或科研带头人提供居住条件。

(五)对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和学士及以上学位留学归国人员或科技型人才领办、创办的孵化项目,视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支持(一般以购买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劳动补贴方式)。

按该部分资金占该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由创业中心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科研成果技术产权。

(六)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愿到我市落户并到创业中心创业的,可在高新区管委会或选择一家市直部门先行安置工作关系,办理停职留薪手续后再到创业中心创业,并享受东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创业中心设立“科技创业资金”,具体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七条入驻企业毕业后留在高新区生产经营的,3年内交纳的税金形成的财力高新区留用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创业中心,用以改善孵化环境和支持孵化企业发展。

第四章入驻企业享受的服务范围

第八条创业中心为孵化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提供商务及物业管理服务。

(三)提供法律、企业管理咨询、专利申请、科技计划申报、技术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

(四)协助毕业企业(项目)办理在高新区内成立企业的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等服务。

(五)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协助企业争取有关的扶持资金、专项贷款和风险投资。

(六)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办企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入驻程序

第九条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文件:

(一)入驻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留学人员)

(三)企业(或项目)三年发展规划(或项目及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推荐人简况及项目推荐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持有人不要)

(六)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持有人不要)

(七)其他应备材料

第十条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创业中心专家项目部提交以上文件,由专家项目部进行初评。

(二)初评通过后,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进行论证、评估,对法人进行评审。

(三)评审合格后,由企业法人或领办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然后与创业中心签署“孵化协议”、“租房协议”等有关的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六章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

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由企业按自身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涉及企业权益纠纷,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创业中心可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应按时每月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以及创业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入驻企业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数据的同时,有义务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据实报送相关的数据,创业中心必须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因经营不善使企业破产,创业中心有权审计处理直至配合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创业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创业中心有权令其搬离: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教育不改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经教育不改的。

(四)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五)长期无开发、经营业务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业务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发展计划的。

(七)企业自愿退出创业中心的。

(八)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终止合同后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孵化期限及毕业标准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其重新评估。

对确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续签孵化合同,孵化时间的长短根据考核后的具体情况确定,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毕业标准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

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孵化期间,创业中心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各项资金扶持、减免的各项费用、配备物品的购置费、减免的各项管理费用等实行计价不收费,若孵化企业毕业后,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视为新办企业,享受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计价部分转作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到高新区外生产经营的,由创业中心收回计价部分的费用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创业中心与孵化企业就上述有关内容另行签定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除享受创业中心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仍可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资金”。

为规范创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业资金的适用对象是进入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重点支持创业中心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科技创业资金的使用形式主要有:

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

三种使用方式支持重点侧重于孵化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

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处于初创阶段的成果转化和产品研发项目提供的必要资助;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中试或扩大生产规模阶段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本金投入主要适用于相对成熟、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为促使其快速膨胀,早日达到毕业条件而实施的必要扶持。

第四条设立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公室)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资金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五条无偿资助。

(一)资助最高额度参照企业注册资本确定,一般以购买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劳动补贴的形式提供。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助最高额度为5万元。

2、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特批项目资助额不受第

(一)款限制。

(三)对于孵化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资助。

(四)经高新区推荐的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已通过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但未立项的,给予0.5万元的资助,作为申报补贴。

第六条贷款贴息。

(一)按实际贷款利息数额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依据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该项目被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到合同完成时期间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按规定额度予以贴息。

应贴息款分两期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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