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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可能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一般说来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

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方.酗酒者、少数民族等。

这些人之所以被认为是弱势群体,是因为在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安排下,他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得不处于较低地位,他们同主流人群不能平起平坐。

显而易见,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他们在社会中的较差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来定义的,其直接原因是他们的个人能力不足,深层原因则是社会结构的缺陷,即社会制度安排有问题。

从总体角度来看,弱势群体的出现有生理和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两方面原因。

人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解体。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二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中,弱势群体就已经存在(当时主要是指老弱病残人口)。

进人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弱势群体数量不仅不减少,而且在上升。

目前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的几个部分构成的:

  第一,贫困的农民。

  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两个因素的双重作用之下,农民的收人和生活水平一度迅速提高,然而好景不长,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改革的能量基本释放完毕,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便开始明显放慢,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走到强弩之末、加之粮食等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农民的“弱势”特征开始逐渐表露出来。

据专家估算,在20世纪90年代的最后几年中,粮食的价格下降了30%多。

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来说,近年来实际收人是下降的。

一方面是农民实际收人的下降,另一方面是城市居民收人的提高,结果就是城乡差距的迅速扩大。

1978年中国城乡人均收人之比是2..4:

1,到1983年缩小到1.7:

l。

呈明显缩小的趋势。

但到了1997年,又迅速扩大到2.5:

l,2000年扩大到2.79: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从国际比较看,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城乡差距水平。

从占有的金融资产来看,1999年末农户储蓄余额约为1万亿元,不到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1/5,而农民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将近65%。

  农民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上述数字所表明的农民的贫困状态,更重要的是,只要农民被束缚在“乡土”上这一结构性条件不变化,农民问题几乎看不到有希望解决的前景。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现在中国农民的收入,与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收成状况已经几乎没有太直接的关系。

最近几年粮食生产基本是丰收或持平,即使是在丰收之年,农民的收入也没有增加,甚至有的地区反倒是下降的。

而在中国已经入世,且国内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远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依靠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价格来增加农民收人,显然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种植业为生的农民沦为弱势群体,就是必然的。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截止2000年底中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为3000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为3%左右。

就这部分人口来说.基本生存需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仅以健康和医疗为例,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70%的农民认为目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20%明确表示已看不起病,无钱看病买药、无钱住院治疗的病人增多。

  第二,进人城市的农民工。

  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为他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他们有工作,但受到歧视。

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仅是经济的,同时也是社会的。

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一个底层群体。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

到目前为止,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人城市的。

对于其中的许多人来说,他们虽然是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之中,但在制度上他们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

僵硬的户籍制度仍然将他们排斥在他们所工作和生活的这个城市之外。

其中的相当一些人有过被收容和遣送的经历。

而在工作场所中,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城里人所不愿从事的工作。

工作环境差、待遇低。

第二,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三,工资经常被拖欠。

  第三,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这里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这类人下岗时有的得点工龄补偿,有的则一点补偿也没有,在国营集体企业干了十几年或几十年,下岗以后还要从头再来,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老退休职工,这部分人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只有100多元,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两三百元。

许多人原来的单位现在要么破产,要么难以为继,生活根本没有保证。

三是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集体单位工作过的社会闲散人员,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还有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没人为他们交纳医疗等社会保险。

  对于城市失业下岗人员的人数和城市贫困人口的数量,在官方和学者中有着差异非常大的估算。

比如,就失业率来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教授就指出,现在,甚至连失业率到底是多少都搞不清楚,有人说1.7%,有人说17%,相差10倍!

而城市中的贫困人口,官方的数字为1500万人左右,但学者认为对城市的贫困问题存在明显的低估。

这是原来不曾有过的现象。

  与农民相比,这个贫困群体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第一,农民还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即使缺少现金收人,吃饭的问题还可以自己解决。

而城市中的居民没有这块土地,当现金性收人断绝的时候,可能连吃饭都成为问题。

第二,普遍贫困是农民所处的基本环境,在农村中缺少贫富差别的刺激;

而在城市中,贫富差别以极为鲜明的状态存在着,不时对城市中的贫困群体产生强烈的刺激。

第三,城市中生活费用高,且缺少弹性。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和中期,物价和生活费用急剧上升,在20世纪90年代末,虽然物价相对稳定,但增加了一批原来属于社会保障而现在则需要自己负担的消费项目,如住房、子女的教育费用、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养老等。

由于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35至45岁之间,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其工资收人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一旦下岗,全家就会陷入贫困的境地。

第四,在单位仍然具有很强福利化特征的情况下,失去工作和收人的同时意味着失去诸多的福利。

  三

  在分析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

“改革中的弱势群体”与传统的“弱势群体”在概念上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由于自身生理、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等特征形成的。

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则主要是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

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这部分人主要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中部分妇女、中老年人,城市待业青年、打工者和农村贫困农民等。

  我国弱势群体的三个重要的特征:

  第一,就是其同质性、群体性很强。

在研究贫困的问题的时候.有的学者就已经注意到,在我国,贫困问题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群体性贫困。

在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特征,传统的弱势群体,往往分布在很不相同的人群当中,比如,残疾人在各个群体当中都有。

当然,残疾人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与不同群体的正常人生活在一起的。

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就不同了,他们的经历、特征都比较类似,也往往居住在一起,甚至还有与原来单位的联系,或者说是原来的同事关系的联系。

这就使得他们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

这几年因弱势群体利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就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特点。

  第二,就是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弱势群体很难再回主流社会中来。

尽管由于新技术革命的作用,会创造出很多新的职业和就业岗位,但这并不能为现有失业和下岗群体提供多少再就业的机会,这是因为,目前的下岗人员,年龄基本在35岁或40岁以上,大多数教育水平都很低,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术的工作,而新的就业机会,则需要相当高的受教育水平,目前全国每年新毕业的大学生中有100多万人找不到工作,也给下岗人员再一个就业增加了相当的压力,即使我们处在一个新的增长期,他们的状况也难有根本的改变。

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没有可能再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第二,朝阳产业也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

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下岗和失业者,事实上是社会中的被淘汰者,他们已经成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

而且这个群体的规模很大。

  第三,由于户籍制度的作用,使进城农民工无法真正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

绝大多数农民工进人城市的时候,并没有从事投资经营的资本,他们有的只是劳动力。

他们中的许多人只能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从事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特别是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或具有某种危险性的工作。

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都由政府制定了种种规定,明确规定许多工种是不许他们从事的。

因此,他们事实上是被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

更重要的是,一张农村户口使得他们在社会身份上无法成为他们居住和工作于其所在城市的一员。

他们没有城市的户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城里人能够享受的社会福利。

他们的孩子不能在城里的学校里念书;

他们往往居住在狭小拥挤、秩序乱和卫生差的城乡结合部;

同时,他们还要为取得在城里居住和工作的资格支付多种费用。

而遭到公安、城管、工商等等执法人员的粗暴对待,也是经常发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滋生出社会仇恨来是有可能的。

  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并一再强调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解决我们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

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指向也可能扩散。

因此说,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对今后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弱势群体面临的难题一是就业二是分配

  就业是“民生之本”。

基于过大的人口压力和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劳动力供给过剩、需求不足的总量不平衡问题是中国目前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

“我们必须看到,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就业问题都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和积极应对的艰巨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扩大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扩大就业的政策,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据测算,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另外还有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

即使经济增长保持8%至10%左右的速度,每年城镇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000万人左右。

与此同时,农村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所以,中国面临的就业形势是非常严峻的。

突出的就业矛盾可能会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压力过大的背景下,失业问题过分集中于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

二是大量低素质劳动力可能被劳动力市场彻底排斥,形成长期固定失业;

三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而就业机会明显不足,极有可能形成一个庞大的流民群体。

所有这些都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收入分配事关社会公平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从一个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演变为一个收入差距相当大的国家。

在改革之初的1980年,根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不仅总体上差距不大,在城市和农村内部甚至还相当均等。

至1988年,根据一些学者的抽样调查计算结果,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上升至0.382。

进入九十年代后,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计算结果,到目前为止,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0.45。

最近的一项研究显示,我国西部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0.47。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基尼系数超过0.4,就属于非常不平等。

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的行列。

随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贫富阶层分化已经相当明显。

贫困阶层的构成也会继续带有明显的群体特征。

  五

  就业与分配问题是弱势群体最关切的二个方面,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通过这样的一些制度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

就目前而言,尤其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建立的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受害者首先是社会弱势群体。

就像乘公共汽车一样,如果大家不排队,靠力量往上挤,对身强力壮的当然有利,但老弱病残孕就很难挤上去。

所以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首先要在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上下功夫。

只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平等的机会。

同时,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也意味着不允许以强凌弱现象的存在。

  第二,要切实解决就业、分配问题。

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和积极应对的艰巨任务。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

收入分配是关系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调整二次分配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弱势群体有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缺陷等。

所以,即使是杜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有些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样,就需要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照顾,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

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

但在这个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首先,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太小。

农村中的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之外。

其次是,一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往往落不到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头上。

比如医疗的问题,往往是有工资收人的,就有医疗保障,而没有工资收人的人,同时也没有医疗保障。

  第四,建立政府与弱势群体的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等现象不时发生。

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防止其成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首先,各级党政部门在工作中要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特别是要关心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群体,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生产得到发展。

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我们现在要面对的一十现实问题是,一方面要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能够得到正常的表达,另一方面又不能使这种表达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弱势群体的状况关系到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只有关注并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才会有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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