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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排烟管道安装规范

CJJ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CJJ/T×-20××

备案号J×-20××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foroperation,maintenanceandsafetymanagementofurbanutilitytunnel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5]15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综合管廊本体,5附属设施,6入廊管线,7信息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

100176)。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综合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荣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瀚管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澳海辉龙大数据有限公司

青岛华高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广州市捍御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贝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次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s3

3.1Generalrequirements3

3.2Operatingmanagement3

3.3Maintenancemanagement4

3.4Safetymanagement5

3.5Emergencymanagement6

3.6Safetyprotection7

4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9

4.1Generalrequirements9

4.2Generalinspection9

4.3Monitoringanddetection10

4.4RepairandMaintenance11

5Ancillaryfacilities13

5.1Generalrequirements13

5.2Firepreventionsystem13

5.3Ventilationsystem13

5.4Powersupplysystem14

5.5Lightingsystem15

5.6Supervisionandalarmsystem16

5.7Watersupplyanddrainagesystem18

5.8Signsystem19

6Utilitytunnelpipeline20

6.1Generalrequirements20

6.2Watersupplyandresurgentwaterpipeline20

6.3Drainagepipeline21

6.4Naturalgaspipeline23

6.5Heatdistributionpipeline24

6.6Powercable25

6.7Communicationcables26

7Informationmanagement27

7.1Archivemanagement27

7.2Datamanagement27

AppendixASpecialtestingcontentandmethodsofthebodyofutilitytunnel29

AppendixBInspectionoftheSupervisionandalarmsystemofutilitytunnel30

AppendixCRepairoftheSupervisionandalarmsystemofutilitytunnel32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5

Listofqutoedstandards36

1总则

1.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和维护,统一技术标准,保障综合管廊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入廊管线utilitytunnelpipeline

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

2.0.3入廊管线单位ownershipsectionofutilitytunnelpipeline

入廊管线的运营、使用或权属单位。

2.0.4运营管理单位operationandmaintenancemanagementsection

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单位。

2.0.5综合管廊本体utilitytunnelmainstructureandancillarystructure

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6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设施。

2.0.7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utilitytunnelreserves

为保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

2.0.8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utilitytunnelcontrolreserves

为保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区域。

2.0.9日常监测normalmonitoring

日常运行过程中以一定的频次开展的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进行的监测

2.0.10专业检测specialmonitoring

由专业人员采用专用仪器或设备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开展的检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综合管廊应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1.2综合管廊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定完善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

3.1.3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分工明确、界面清晰、相互配合。

3.1.4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实行24小时工作制。

3.1.5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运行、维护作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1.6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选用合格、适用的设备、工具与材料。

3.1.7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使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3.1.8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3.1.9综合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采用先进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提高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3.1.10综合管廊有防爆要求区域内执行运行、维护工作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设备、仪器、及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

3.2运行管理

3.2.1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包括运行值班、日常巡检、日常监测、出入管理、作业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

3.2.2运行管理应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3.2.3日常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对象包括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等;

2巡检方式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3巡检人员应携带必要装备,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做好巡检记录,及时分析、报告、处理发现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3.2.4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入廊管线。

3.2.5日常监测应符合测量场所的防爆要求,使用防爆型测量仪器,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爆措施。

3.2.6出入管理应对机具、材料、人员及所携物品实行严格的出入控制和登记。

3.2.7作业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管廊的人员、机具、材料应符合管廊的出入管理要求;

2廊内动火作业或用电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

3应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等采取保护措施;

4应在规定的时间、空间与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

5材料堆放、工具放置等不得堵塞日常巡检和人员逃生通道;

6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7作业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8廊内作业还应符合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

3.3维护管理

3.3.1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包括设施维护、专业检测、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等。

3.3.2综合管廊设施维护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3.3.3设施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1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工作;

2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

3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

3.3.4应定期组织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进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处理。

3.3.5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专业检测:

1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或设备使用寿命;

2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

3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设备事故等,造成设施较大程度的损害;

4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其他情况。

3.3.6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本体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要延长使用或存在重大病害,经专业检测或鉴定,建议进行大中修的,应实施大中修;

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经专业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3对入廊管线、设备作周期性的大中修,确保运行正常;

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实施更新;

5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因技术升级等原因,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时,可实施改造;

6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宜按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前期方案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和测试验收等工作内容。

3.3.7综合管廊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宜对维护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和分析。

3.4安全管理

3.4.1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3.4.2应建立综合管廊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运行维护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

3.4.3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应结合日常巡检定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3.4.4人员出入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2出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

3先检测,再通风,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4入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5有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6禁止单独进入综合管廊。

3.4.5综合管廊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内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条件,并持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类型及环境,正确穿戴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防护和应急用品等;

3依据消防、用电、高空作业等相关规定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并保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4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进行监护,作业面较大、交叉作业时应增设安全监护人员;

6交叉作业应避免互相伤害;

7特种作业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4.6综合管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禁止吸烟;

2除作业必需外,廊内严禁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3逃生通道及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3.4.7综合管廊信息存储、交换、传输及信息服务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等(包含电子版),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等的相关规定。

3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

信息系统中涉及的安全路由器、防火墙等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

4入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

3.4.8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系统运行功能应与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并根据安全管理环境变化调整运行参数和优化系统。

3.5应急管理

3.5.1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入廊管线情况、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3.5.2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的运行特点,建立应急管理体系。

3.5.3应建立包含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相协同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3.5.4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应根据以下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1管线事故;

2火灾事故;

3人为破坏;

4洪水倒灌;

5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廊内人员中毒、触电等事故;

7以及其他事故。

3.5.5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

3.5.6宜基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建立包含预警、响应、预案管理等的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

3.5.7应定期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宜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牵头单位组织;应定期开展预案的修订,一般1年修订1次,并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需要应进行不定期修订、完善。

3.5.8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到位。

3.5.9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按应急预案做好秩序恢复、损害评估等善后工作。

3.6安全保护

3.6.1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3m。

3.6.2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影响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下列活动:

1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2擅自挖掘岩土;

3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

4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3.6.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宜不小于15m,控制区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本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6.4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3.6.5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应结合日常巡检的情况进行。

3.6.6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只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河道的清淤疏浚作业应保证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小于设计厚度。

4综合管廊本体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巡检、日常监测、专业检测、维护保养等内容。

4.2日常巡检

4.2.1日常巡检应对综合管廊沿线设施及本体进行检查,巡检内容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日常巡检内容

项目

检查内容

主体结构

破损(裂缝、压溃)、剥落、剥离

材料劣化(起毛、疏松、蜂窝麻面、起鼓)

渗漏水(挂冰、冰柱)、钢筋锈蚀

变形缝

填塞物脱落(预制)、压溃、错台、渗漏水

螺栓孔、注浆孔

填塞物脱落、渗漏水

管线引出孔

填塞物脱落、渗漏水

井盖、盖板

占压、破损、遗失

其他构筑物

变配电室

监控中心等

4.2.2日常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不少于1周1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不少于1天1次。

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境复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増加巡检频次。

4.3监测与检测

4.3.1综合管廊本体日常监测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竖向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匀沉降。

4.3.2监测方案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结合管廊本体和内部管线运行安全要求综合确定。

4.3.3遇以下情形时应对相关区域或局部结构进行日常监测:

1工程设计阶段提出监测要求;

2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日常人工观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4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内周边环境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的较大变化;

5其他影响结构稳定及安全需要监测的情况。

4.3.4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宜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4.3.5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不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3.6变形监测观测点应设在能反映管廊结构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综合管廊布设要求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变形监测测点布设要求

监测项目

监测点布设

监测断面间距

竖向位移

舱室顶板至少1处

10m~20m一个断面,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可适当缩小

水平位移

两侧墙至少各1处

轮廓测量(盾构法)

竖向和水平向至少各1条测线

4.3.7综合管廊结构监测与检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表4.3.7结构监测与检测报警值

安全控制指标

预警值

控制值

水平位移

10mm

20mm

竖向位移

10mm

20mm

结构轮廓变形

10mm

20mm

4.3.8综合管廊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埋深、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周边基坑施工而实施的变形监测,应在基坑开始开挖或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回填完成后可终止观测。

其变形监测宜与基坑变形监测同步进行;

2因地下隧道施工影响而实施的变形监测,宜每天观测1~2次,相对稳定后可适当延长监测周期,恢复稳定后可终止观测;

3当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4正常运行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观测1次,第2年宜每半年观测1次,以后宜每年观测1次,但在变形显著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4.3.9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宜每6~10年进行1次全面专业检测,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全面或单项专业检测:

1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

2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后;

3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本体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速率异常增加时;

4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专业检测的其他情况。

4.3.10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各专业主要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详见附录A。

4.3.11专业检测应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计划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方案等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

4.3.12监测与检测数据应及时处理,达到预警值或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13综合管廊本体日常监测和专业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检测规范》GB/T1289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4.4维护保养

4.4.1综合管廊本体维护应包括维修、保养、保洁等内容。

4.4.2综合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维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JGJ/T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4.3综合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的有关规定。

4.4.4露出地面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应保持外观完整、结构完好、功能正常。

4.4.5管线分支口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出现渗漏时应及时进行封堵;

2预埋排管应保持管路畅通、无积水,管材及包封完好,当出现堵塞或损坏时应进行疏通、维修;

3管线工井应保持结构、井盖完好,并及时进行排水、清理。

4.4.6支吊架无变形,保持构件完整、表面完好、连接可靠。

4.4.7排水沟渠及集水坑应保持结构完好、排水畅通、无渗漏,盖板完好有效;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4.4.8监控中心及设备用房结构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应建筑结构形式的国家和行业维护技术规范要求。

4.4.9楼梯、爬梯及栏杆应保持外观完整、结构完好、连接可靠、功能正常,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4.4.10结构装饰应保持外观清洁、结构完好,发现缺损及时维修、更换。

4.4.11综合管廊本体其他各类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腐及更换等。

4.4.12应定期对结构地面、墙体、支架等部位进行清洁维护。

5附属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包括消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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