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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面试必须知道的知识

第一章规划基础知识

1、什么是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2.什么是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3、什么是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

4、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5.什么是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计。

6.什么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⑵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⑷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⑸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⑹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什么是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

对于城市内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⑵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⑶道路交通规划设计;⑷绿地系统规划设计;⑸工程管线规划设计;⑹竖向规划设计;⑺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什么是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9.什么是开发区?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的统称。

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等级,可以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

10.什么是中央商务区(CBD)?

中央商务区(CentralBusinessDistrict,简称:

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一般而言,CBD高度集中了城市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力量,作为城市的核心,应具备金融、贸易、服务、展览、咨询等多种功能,并配以完善的市政交通与通讯条件。

11.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3)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12.什么是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13.什么是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设计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

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

14.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15.什么是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一般指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16.什么是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17.什么是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18.什么是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9.什么是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什么是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21.什么是土地开发强度?

土地开发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就越高,地价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土地开发强度不足,亦即土地利用不充分,或因土地用途确定不当而导致开发强度不足,都会减弱土地的使用价值,降低地价水平。

22.什么是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23.什么是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计算公式:

建筑密度=所有建筑底层总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24.什么是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绿地率=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城市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5.什么是城市用地平衡?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26.什么是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7.什么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28.城市道路分为哪几类?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29.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是怎么规定的?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35—50米主干路40—55米

次干路25—35米支路12—20米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30.居住区内停车率如何规定?

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地上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31.什么是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xx当地住宅的日照标准是以要求住宅的主卧室或主使用功能区在冬至日中午能达到满窗日照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标准。

32.什么是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日照间距系数=D/H,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

D=(H-H1)/tanh;式中D—房屋间距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33.什么是建筑退让线?

相邻地块建筑退界距离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不能贴着红线建造,必须后退一段距离,且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要求进行退让。

将退让后的建筑允建位置画出来,就是建筑退让线。

相邻地块退界距离一般参照6层标准条型住宅(不含工业、仓储及安全要求较高的建筑)进行控制,相邻双方各退一半,如南侧或东西侧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

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的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

34.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能否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35.什么是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36.那些特殊建筑对建筑地上层数有所要求?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得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三层

37.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如何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控制:

A≤L(W+S)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总长度;W---道路规划沿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38.建筑物的消防通道设置一般有什么要求?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

39.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0.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1.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2.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3.乡规划、村庄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4.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4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分别由谁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6.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为建设单位。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4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

48.各资质等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从事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范围是什么?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合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规划的审批与修改

49.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哪些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

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50.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51.《城乡规划法》对不得公开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不得公开的规定有两个方面: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能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则不能予以公开。

52.怎样落实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

落实《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有:

(一)要求组织规划编制机关先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四)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应征求规划程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六)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这些措施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既增强了他们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又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

53.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何情况下,组织编织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5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何情况下,组织编织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何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56.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规划的许可

57.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应办理哪些手续?

应办理“一书三证一核实”,“一书”是指: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是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核实”是指: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8.如何办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一)申请人到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递交项目建设申请;

(二)对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的项目,经所属辖区分局受理后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报送业务股室组织集体踏勘;

(三)提交局业务会初审,通过后报县规划委员会踏勘、审查,重大项目召开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项目:

规划区内属划拨土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出让土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红线图和规划条件,报县政府审批;

(五)建设单位依法提交土地权属手续;

(六)所属辖区分局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业务股室复核,提交局业务会审核;

(七)建设单位将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告;

(八)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重大项目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十)所属辖区分局核查施工图及已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核算规费,报业务股室复核,提交局业务会审核;

(十一)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申请项目组织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基槽验线后动工建设;

(十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公示;

(十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规划档案在6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对符合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9.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哪些?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60.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二)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国家、省、市、县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五)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须预先取得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环保、消防、人防、抗震设防、交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绿化、无线电等原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咨询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原件);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部门认可现状选址图(原件);

(八)需要公示、听证、评审项目的公示结果、听证笔录、专家评审意见;

(九)其他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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