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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生命价值为安全观的核心理念对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意义1

确立生命价值为安全观的核心理念对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就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比如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道路交通中的人身和车辆安全等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和激励等管理活动。

简言之就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进行的工作。

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生产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可见,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是国家和政府赋予企业的责任;是社会和员工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准入的条件;是市场竞争的要素;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利润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是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的基本需要。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

人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投资也越来越大。

既然如此重视健康,那么如何保障自己在劳动中的安全,就应该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1、安全为了自己。

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对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能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大的财富。

2、安全为了家庭。

重视安全生产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其乐融融,天伦之乐哪个人不想享受呢?

3、安全为了企业。

重视安全生产会减少企业的巨大损失,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4、安全为了国家。

重视安全生产为国家创造巨大财富,使我们的国家日益走向富强。

广大员工的思想意识和文化素质,直接决定着安全文化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动作用,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群众安全文化所涵盖的安全意识、安全心理、安全行为、安全观念、安全水平等,体现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由于经济基础、物质条件、文化程度、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局限性,往往造成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以及对事故和风险分析判断上的偏差,给安全生产造成威胁。

所以说,开展好群众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促进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群众安全文化建设,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大量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培养员工逐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人生态度、安全道德、理想目标、行为准则,可以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安康生活提供正确的指导。

加强群众安全文化建设,有助于更新员工的安全观念。

安全文化的培育和创新,可以给员工提供适应改革发展、促进安全生产的安全新观念,加深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用新的安全理念指导安全活动,规范安全行为。

加强群众安全文化建设,有助于凝聚员工的思想。

群众安全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

重人格,关爱生命的大众安全文化。

通过安全文化知识的传播、教育、宣传,形成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新风尚。

在安全文化的影响下,使员工的思想感情和行为规范潜移默化地发生趋同性。

加强群众安全文化建设,有助于约束员工的行为。

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可以使员工加深对安全法规、质量标准、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增强安全意识,约束工作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对企业来说,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意识到“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民生”,让每一名员工从执行制度开始,接受安全的培训教育,形成行为规范,逐步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再由理性上升到通过意识的能动性来指导施工安全工作,做到可以在现场施工中及时预见隐患,消除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从而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安全工程2班

陈玉周

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多方面意义_经济法论文

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多方面意义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

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

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

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

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

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

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我国乡村一级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农业税相关的各种地方附加,现在这些没有了,那他们的收入从何而来,或者说会不会产生新的隐性的债务问题?

他们会不会因为土地承包金法律没有作规定而在上面做文章?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问题上导致农民新的隐性的债务的产生。

另外一方面,党和国家改革措施是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土地承包金的确立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点前文已有分析。

而当不种田的农民下决心把承包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时,他不仅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而且在从事其他工作中还能增收,当然土地经营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等。

这也就是说发包方若没有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将无法调整土地,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不稳定重要因素。

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

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

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

那么经费何来?

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

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

“人民公社”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

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这里要解决一个问题:

既然农村土地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交承包金吗?

事实上,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是由村内的全体成员组成的,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是以单个自然人或个体出现的,所以农村集体作发包方,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作承包方,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

因此,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一定土地承包金,是符合所有权理论的,也是现代社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后,土地所有人实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否则极易导致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淡化、虚无化。

因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物权法(草案)》明确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法律地位,如果是无偿,那长此以往,集体所有权就难得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户就会产生土地私有的观念,其带来的不利的社会后果是难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金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

在我国土地承包金存在的客观性不容质疑的现阶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是一种物权性权利的今天,我们法律没有理由对土地承包金不进行调整规范。

当然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不可照搬,我们应立足本国,充分考虑我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两种不同承包形式,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金制度。

 

较轻的处罚。

这与我国几十年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三、从司法效果分析,“刑罚太轻”难以实现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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