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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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备注: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2010年修订内容。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网络普通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三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省厅建立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在省厅门户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信用档案具体信息由各主管部门按分级职责组织登记录入,其中,省高指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档案登记录入;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组织设区市交通局(委)、港务(口)局开展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用档案的登记录入。

第七条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和厅建设处分别组织。

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及时登记、更新从业单位、人员业绩信用档案信息、考核定级结果及信用奖罚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应及时将新建项目及在建项目需更新的信息报送厅建设处,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路基土建、路面工程与普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主要人员[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及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以下同]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第十一条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直接考核定级也可由项目业主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经省厅审核小组(由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后,报厅务会审定。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的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会同设区市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对管辖范围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采用日常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业单位从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合同段,其从业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评分定级,但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对上半年完工的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登记工作。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十四条每年年终,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设区市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应根据各自评分办法,分别组织对从业单位进行全年综合考核评分。

设区市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的评分结果,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附件3格式将评分结果报送省厅,厅审核小组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各类从业单位得分,并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和建议,报请厅务会审定。

具体权重值如下:

1、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站、项目业主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2、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设区市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第十五条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或省政府及我厅表彰的项目部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

具体由我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各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以同类工程合同价或考核期内完成投资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其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60分≤综合得分<75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同时AA级还可按第十七条规定从A级中产生。

各类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数量应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数量的50%以内(不含50%)……”。

若出现以下情形,不能评为A级:

1、考核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50%;

2、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

4、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任一单位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

5、在其它省重点项目中被省重点办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第十八条AA级考核定级结果从A级中产生。

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项目实际工期2年以上,且在工程实施期间考核结果均为A级,则完工当年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

2、从业单位承担的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2个(含2个),且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则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

3、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且任一同类工程考核等级均为A级的,其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若该从业单位连续2年考核为A级的为同一个合同段,则执行本条款第1点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

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该合同段实际工期的80%以上;综合评分定级为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条综合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初公布。

第四章信用结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延长执行时限。

第二十三条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

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

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报价满分9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

具体分值为:

施工招标项目施工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试验检测单位信用分分值为7分,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3分。

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商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第二十七条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人员,以及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二十八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信用分得零分;

2、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年限;

2、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若未达到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则信用分为零分;且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条除以下情况外,上述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我省考核定级的同类工程投标。

1、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励、处理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的投标;若该从业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综合考核的,则执行分类工程考核定级结果。

2、C级D级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

第三十一条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

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对评标时间相对集中的项目,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省厅即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

第三十四条跨年度招投标的项目,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若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或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评标执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以省厅发文通报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各地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函告省厅,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评标时,项目业主应负责查询并下载省厅门户网站有关信用管理规定、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员会使用。

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结果使用的评审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

对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厅将全省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调减或取消该项目省补资金。

第三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厅会同省重点办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闽交建〔2008〕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2、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

3、综合评分定级审定表

附件1

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一、列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为:

1、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展的;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10%以上20%以下的;

3、内部管理混乱,现场质量问题突出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或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施工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

5、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依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6、试验数据、内业档案资料造假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8、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重点督查的情况。

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

(一)通用行为

1、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主要人员更换频繁,且整改不力的;

2、投标时享受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场的;

3、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20%以上30%以下的;

5、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三级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或1-2人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权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6、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7、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8、试验数据、试验检测报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9、连续2次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或因违反信用行为被全省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经考核整改不力的;

10、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11、违法分包的;

12、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省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13、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2、因勘察设计错漏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严重滞后的;

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

1、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且整改不力的;

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3、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影响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

4、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手续,影响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

(四)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施工监理的;

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情节严重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情节严重的;

4、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情节严重的;

6、职业道德差,恶意刁难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

(五)材料供应商的其他行为

1、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质保单、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2、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年抽检合格率低,或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情节严重的。

(六)试验检测单位的其它行为

1、试验检测项目不全、频率不满足合同或规范要求,情节严重的;

2、未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与施工单位互做互代的;

3、超越资质开展试验检测业务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情节严重的;

5、职业道德差,恶意刁难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情节严重的。

三、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投标人借牌投标、挂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3、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4、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竞标资格;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5、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30%以上的;

6、因从业单位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7、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8、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9、隐瞒或者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上年度被定级为C级的企业,本年度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材料供应商供应假冒伪劣材料或套用其他厂家品牌的;

12、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13、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14、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在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时,可进一步细化。

附件2

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

直接考核定级提出单位(公章)

一、定级对象

项目名称

合同段号

从业单位名称

从业单位机构代码

二、违反信用的行为

 

三、定级依据及级别

 

四、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五、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六、厅审核小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七、厅务会意见

 

注:

1、直接考核定级提出单位填写第一、二、三项,并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厅审定;

2、根据管理职责,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指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主题词:

交通信用办法修订通知

抄送: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质监总站,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厅直有关单位,厅办公室、监察室、政法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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