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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诞生和发展壮大,其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既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去,但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本文就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设我国电子商务体系的若干具体措施。

一、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1、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的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是指电商平台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在政府的推动下,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成员密切配合,进而形成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法律法规、评价技术、组织形式和相应的企业管理准则等一系列机制与行业标准的总和。

2、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分类 

(1)基于经营模式的分类。

基于经营模式可以分为四种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这四大企业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模式各有优缺。

a.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指将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在公开透明的立场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之中。

此模式以电子商务网站的组织架构形式操纵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进程,进而保证供需合作方按照实现签订的协议界定权利与义务。

然而,此模式虽然可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风险的产生几率,但需设立比较冗繁的电子商务网站架构,且此类建立在中介人属性上的网站对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和效率会产生极大影响。

从电子商务信用模式上讲,中介人模式需要以企业电子商务网站自身信用体系作为依托,电子商务网站务必在很大程度上为供需合作方在网站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提供信任的基石。

可是事实证明,电子商务网站在实际交易环节,在很多时候会因冗繁的组织架构、极高的交易成本和极低的交易效率提升供需合作方的成本。

 

b.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指以电子商务网站或者以电子商务网站的上属公司作为供需合作方担保,以此屏蔽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产生的信用风险。

此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供需合作方的信用风险,然而往往会增加电子商务网站极其上属公司的连带责任。

同时,在此模式下进行的交易,会衍生出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进而无形中提升了交易成本,对电子商务交易效率的提升大为不便。

所以此模式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组织性的行业,而对交易主体具有开放性的电子商务网站不适用。

 

c. 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指将企业自身电子商务网站以为商品经营机构,建立网络商城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具体是指在用拥有商品交易权的前提下,让需求方先将所需商品应付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网络渠道在收到购物信息之后方给需求方发送对应商品。

然而,此模式属于单工形式,无法实现供求方与需求方二者的双向实时沟通。

同时,此模式是以企业所在的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信用依托,需要用于较强的信用资质。

因此,此模式并不适合大中型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业务。

 

d.委托授权模式 

委托授权模式是指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事先建立一套符合行业电子商务业务发展规范基础上的交易准则,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供需双方依据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公共账户,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网站按预设的程序对供需双方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的实时可控。

然而,此模式的信用资质由协议银行监督,企业电子,具备极大的信用权威性商务网站不直接参与到彼此的交易活动中去。

可是,获取协议银行的委托授权需要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且对交易双方的银行要求有限制,且企业与银行约定了协议周期,稳定性相对不足。

(2)从企业角度分类

a.电子商务企业构建的第三方担保制度。

 

电子商务信用一般有网络身份证、信用评级、网络信用担保、第三方担保几种形式,而第三方担保则是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采用最多的一种形式。

一些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建立了第三方担保制度,如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网的“支付宝”等。

b.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

 

其实,无论是易趣、淘宝网、e拍网还是其他电子商务网站,它们的信用评级体系都大体一致的。

参加评级的主体是参与交易的双方根据交易情况对本次交易方选择好、中、差评。

这个评价将永久记入对方的信用记录里面。

如淘宝网的会员等级可由15个级别构成。

当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相应地制定了其他规则予以补充。

 

c.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的调解机制和企业诚信联盟的建立 

各大电子商务交易网站都有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协调机制,企业内部也设置了法律部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后首先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再诉之法律。

企业诚信联盟是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创立的,旨在建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资信评估平台,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发展现状

网上购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大批电子商务类网站(如亚马逊、卓越、当当、易趣、和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等)的涌现也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

但是消费者在享受网上购物的自由与便捷的同时,也屡屡受到欺诈,网上的信誉度差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一大诟病。

 

  众所周知,网上购物无法像传统交易那样眼见、耳闻、手触,实实在在感受商品的存在,所能了解的信息仅限于网上图片及文字说明,交易的手段又往往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和邮局寄送商品,这就给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消费者受骗后即使投诉也由于地域上的跨度和卖家真实情况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得到妥善处理与保障。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

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而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

当然诚信问题是双方面的。

比如,有一电子商务网站举办打折或者抽奖活动,如果网民没有中奖,则会引发大量退货行为发生,使得运营成本急剧上升,甚至造成阶段亏损。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网民不讲诚信,造成商家经营困难。

由此可知,无论是网上消费者、网络企业商家还是中间人公司(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其整体诚信水平均有待提高,否则诚信问题将严重制约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的信息化和全球化趋势增强,中国逐渐融入世界经济,我国电子商务正逐步走向全面应用,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

在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日益突显出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等不完善,信用体系缺失,这是最根本原因。

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户隐私泄露 

根据调查,有60%左右的人曾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网站或网上卖家随意传播的情况,如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的传播,会对用户产生持久的伤害,进而将会影响用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而这些影响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正是因为网站或网上商家的这些不诚信行为,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建立有效地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2、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 

网上看货网下购买,这是现在非常时尚和流行的一种电子商务消费模式。

但是,调查显示,50%多的被调查者都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和网下真实货物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旦顾客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网络经销商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来帮助解决商品的质量问题,使售后服务的承诺成为一种在网上用来吸引顾客的空文。

 

3、网络欺诈行为频发 

目前,有相当多的网站并没有取得网络经销的资格,但是却在网络上堂而皇之地销售商品,当消费者在这些网站或网络平台上选购商品后,便让顾客向指定帐户汇款或者让顾客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虽然有了支付宝等中介平台,但是还有很多网络销售是先付款后发货,他们等收到款项后便销声匿迹,因为其在网站上所留存的联系方式都是假冒的,消费者无法联系经销商,这些网站以此手段来骗取顾客的钱财。

另外,他们还有可能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等资料以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来获取钱财。

四、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平台责任

1、网络购物纠纷不断攀升 

在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网络购物纠纷——这一新型消费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2015年11月17日出版的《重庆日报(农村版)》刊登了《消费者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一文,报道了重庆的首例消费者状告网络交易平台商胜诉获赔案,引发了网购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彭先生在发现网购商品与淘宝网上店铺商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不相符后,向淘宝公司申请退款,店铺商家和淘宝公司以不退货则不退款为由拒绝还款。

在彭先生将商品寄送检测机构检验期间,淘宝网交易系统因买家退货超时而自动关闭退款系统,确认收货,并将货款支付给了卖家。

之后彭先生以商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再次申请淘宝公司介入,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但淘宝网以卖家不配合售后赔偿为由答复彭先生无法追回损失,只能给卖家账户作出描述不符的处罚。

彭先生不服淘宝公司的处理结果,将淘宝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本案一审驳回彭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确认淘宝公司在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判决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不仅是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领域。

如何界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立法现状

网络市场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旨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

办法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

(2)用户信用级别不得任意调整

对于很多网购网站上明示的商家信用评级等,办法规定,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3)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3、学术观点  

 

(1)网络交易平台商不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行业,网络交易平台上有成千上万的交易者。

交易中的买方均向网络交易平台商主张销售者责任,不仅会使网络交易平台商濒临破产,也会严重限制网络交易的发展。

而从法律地位上来讲,网络交易平台商本身并不是销售者,不必承担销售者责任。

(2)网络交易平台商应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有限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由其业务性质所决定的。

“中立”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应该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参与或干涉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在他们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但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除外。

如果违背了中立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商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或豁免。

 吴高盛、邢宝军也认为网络平台交易平台商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3)责任划分应该遵循公平原则:

  

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方便和鼓励网络的发展,既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要确保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远程性、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买方相对于卖方和网络交易平台商来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应格外注重对其的保护。

同时,网络环境中存在着技术局限、系统漏洞和意外事件等不可预知的风险,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商独立承担这些风险所引发的不利后果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会增加运营成本从而打压其积极性。

因此,应当根据技术风险的特点以及各方主体对这些风险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合理地分配技术风险损害,兼顾消费者、网店经营者的权益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

五、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入手,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相当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并且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以及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其次,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合理规范自身的组织结构,在管理上有所创新,并结合有效地技术,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形成一套完善的诚信体系。

最后,要加强消费者的诚信和安全意识。

 

(一)我国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职能和作用 

我国政府应鉴戒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继续发挥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

电子商务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税务、海关和政府部分以及治理职能部分等方方面面,直接参与者有银行、企业、消费者。

政府和行业的主管机构应在产业升级的战略高度来看待电子商务,从政策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推动,在资金、税收、技术、研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倾斜,加强研究,组织行业专家指导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特别是关税、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安全题目等。

西方发达国家,每年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发展方向、行业协调、政策扶持、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美国、日本等国家成立了电子商务的主管部分,其目的是以政府之“有形之手”更有力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2、履行服务职能,改善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 

在商务中,政府的作用应是扶持和服务,而不是控制和干预。

要发挥政府在引导服务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作用,首先,必须克服政府部分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公务员队伍不能完全适应、服务能力不强等信息化水平不高的现状,努力优化政府部分的信息化工作环境,进步政府部分自身的信息化、队伍的信息化、服务手段的信息化水平,进步信息化服务能力。

其次,加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继续完善各类网上交易会、贸易救济信息网、中国投资指南等信息平台的功能,大力开发面向的商务信息资源,完善各类商务基础数据库和综合业务数据库,加大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力度,从内外贸易、贸易救济、企业境外投资等多方面为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3、加强治理、监视与协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存在地位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资料和稳私的保护、交易安全、交易规划、标准化、税收、域名商标等课题。

只有通过政府的治理、监视与协调,才能保证国家电子商务战略的有效实施。

政府的治理监视职能还体现在要构筑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上。

这是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对电子商务实施监视治理职能的主要体现。

 

我国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电子交易、信用治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进、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题目,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在加强治理与监视的同时,充分履行协调职能。

建立政府和企业间的协调机制,跟踪政府发展电子商务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协调政府和企业间的关系。

使政府的电子商务战略规划得到企业的支持与认可,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调控治理作用,并为战略规划的修订提供依据。

 

政府作为国家代表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和协商,从国际层面上促进电子商务信息交流、协调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技术合作与融合,使我国电子商务能尽快实现全球化。

在建设和完善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物流配送系统上,政府要充分行使协调开发的职能,使我国物流配送系统的建设能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

 

4、政府消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府既是电子商务治理者,也是电子商务的消费者。

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应用电子商务,这不仅可以进步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通过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政府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采购及招标、电子邮购、电子化公文、电子税务、电子身份证、公然办公信箱以及直接的电子商务等大量政府事务。

自从1999年国家开始推动政府上网工程以来,电子政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这同时推动了电子商务向前发展,成为电子商务前进的一个巨大的发动机。

政府上网为企业、个人获得公共信息提供了方便,使公众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各种政策法规,降低了政府、企业、公民办事所支付的时间、精力及其它本钱,大大进步了办事效率。

 

国家经贸委从2000年起许可证发放一律在网上进行,海关总署实行网上报关和外汇网上核销,国税总局实行电子报税和增值税发票电子稽核等。

这些电子政务工程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执行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电子商务中最大一张订单。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一套成熟的采购手段,如美国政府强制规定一百万以下的采购订单必须在网上进行,这对我国实行电子采购有很大的鉴戒作用。

同时,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带动一大批供给商上网交易,在厂商了解了网上交易的上风以后,而然地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步伐。

(二)消费者个人诚信的树立与健全 

1、加强电子商务伦理道德教育,提高消费者诚信意识 

电子商务伦理是传统商业伦理的扩充与发展,它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化运作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消费者个人诚信危机而言,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学的商学院等教育机构,一方面要做大量基础性的研究工作,重建符合市场经济的、积极向上的新经济状态下的商业伦理,特别是进行电子商务伦理建设,规范消费者的商务行为,以满足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对消费者进行传统商业伦理教育的同时,更应加强电子商务伦理道德教育,充分利用网络教育之自我教育、交互教育的特性,加强对消费者的认知特点和心理状态的调查研究,采取在线和离线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提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伦理自觉,让广大消费者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在思想意识上筑起一道抵御“失信”入侵的防火墙,共同构筑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2、建立消费者诚信数据库,完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在消费者诚信数据库建设方面,美国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美国由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消费者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并建设诚信数据库,每一个人每一次信用付费、借贷以及交罚单都是有记录的,这保证了有据可查。

美国的诚信监管机制还将对失信人员做出相应惩罚,比如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公司一旦宣布破产,注册人将永远不能再注册新公司。

这些法律规定将使失去诚信的人不可能再进入诚信社会。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消费者个人诚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和信用查询制度,以实现在具体化、可靠性基础上所进行的“虚拟化”交易。

 

3、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中很多失信行为的产生,正是抓住了网络的虚拟性和不安全性,从而让一些失信者大行其道。

因此,为维护网络安全,减少失信者钻空子的机会,需要广大电子商务企业、银行、物流企业和消费者齐心协力,采取高效安全措施,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目前,为保障网络的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普遍采用的技术有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两大类,其中网络安全技术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技术、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各种反黑客技术及漏洞检测技术等;密码技术包括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论证机构和数字证书等。

这些安全技术的应用,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做出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鉴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电子商务安全管理既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

它是一种工程,不仅涉及到“物”,还涉及到人,需要先进的安全技术和严格科学的管理。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严格、科学、高效的管理是对安全技术的补充,是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的源泉,也是降低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有力武器。

因此,电子商务

企业在应用安全技术的同时,还需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企业安全政策,规范内部人员管理,加强信息资产管理,适时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树立企业安全、高效、守信的网络形象。

 

(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技术 

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都是改善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外部环境,而灵活、科学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技术的发展,则是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内部进行建设。

我认为具体措施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

 

1、建设好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环节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当中必须重点建设的一个环节。

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设是电子商务要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得。

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是以建立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为己任的,它建立的最终起因,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支付问题,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诚信问题。

支付宝的中间担保式的电子支付模式,打破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协助了淘宝等购物网站迅速崛起。

 

但是最为重要的是,支付宝所肩负着的建立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重大任务,在这成立的几年中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其实它解决的不仅仅是支付安全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支付宝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卖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因为如果网络经销商发生不诚信行为,买家就可以利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力的抵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诚信的网络经销商是极大地约束。

 

2、建立起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凋查”表明,64.2%的公众和71.1%的企业在网上交易时会查看卖方的信用评价,显示出信用评价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成熟市场企业信用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要做的是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的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电子商务交易一方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外一种方式是开发设计出适合本行业特点以及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

在这个方面,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的阶段,正真利用信用评估的相当少。

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和外商贸易往来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当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总体情况不是非常乐观。

在这方面,我国的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企业还应该进一步加强。

 

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的建立是对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的诚信认可,使电子商务交易者交易之前有了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在是否选择以及选择谁作为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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