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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制度

矿井防治水制度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矿属各级领导和各级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责任制度行事。

第二条 与防治水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尽职尽责做好防治水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发现情况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防治水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1、矿长负责防治水业务全面领导与组织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常检查防治水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职权内的重大问题,对国家、对上级负责。

  2、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全面技术领导工作,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主持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的防治水设计、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及重大防治水措施和季度、年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和矿长负责。

3、主管副矿长:

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水业务的领导与组织工作,经常检查分管范围的防治水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职权内的重大问题,对矿长负责。

4、主管副总:

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技术领导工作,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的防治(探)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以及较重大的防治(探)水措施和季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负责组织月度生产地区水害隐患排查、季度防治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审查,组织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5、地测科长负责日常防治水的管理工作,审批水文地质资料、受水威胁地区的防治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以及较重大的防治水措施和季度受水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季度防治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审查。

6、地测科防治水技术人员:

负责编制年、季、月度的受水威胁地区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初步预防水害的措施和意见,编制防治水设计及放水设计,经常检查防治水设计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新发现的受水威胁地区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填绘水文地质图纸,填写、发放防治水通知单,对防治水工程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7、测量技术人员:

负责编绘1/1000~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其中对下山、盲巷、水窝等必须填绘齐全;对探水地区每两天实测并填绘一次图纸。

负责关键性的水文钻孔和探水钻孔的挂线工作。

8、开采设计人员:

认真编制开采设计中有关防治水设计部分,在设计中认真执行防治水有关规程规定,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9、分管回采和掘进的技术人员:

按计划按时向防治水技术人员提交采掘地区计划,地区和设计的变更应提前通知防治水技术人员。

10、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技术人员:

负责编制与贯彻防治水措施,认真执行和落实有关规程,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具体问题对疑难问题及时汇报。

负责编制防治水工程竣工报告,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并编制防治水工程验收报告。

11、安全监察处主管检查员:

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防治水有关规程、设计,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工作,并报安监处长、安全副总和主管副总。

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12、生产管理科:

负责防治水工作、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13、机电供应科:

负责防治水工程施工中水、电供应,排水设施的维护及检修。

14、运输区:

负责防治水工程中设备、材料的供罐及运输,负责大巷水沟及水仓的清理。

负责防治水工程及雨季“三防”的物质供应。

15、综合科:

负责防治探水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负责防治水工程及设备材料的资金安排,参加防治水工程的验收。

 

专业探放水制度

第1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本着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

第2条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第3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防治水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局,经县安监局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

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第4条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柱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

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5条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作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6条在安装钻孔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0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

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条五款的要求进行。

第7条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现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第8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9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2、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严格按《防治水规定》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10条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

第11条采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

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50、100米的间距布置。

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第12条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

第13条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

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和警戒线。

第14条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空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

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第15条掘进工作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第16条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探水装置。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种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泄水使用。

第17条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第18条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

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第19条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第20条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建议相应扩大排水能力。

第21条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

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第22条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23条防探断层水

1、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2、井巷通过导水或导水可能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0.2MPa时应按比例增大。

3、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滞后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旋、注浆封闭等。

4、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

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第24条开拓下山防探水

1、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质构造和含水层位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2、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3、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提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如:

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第25条防钻孔水

1、为防止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2、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第26条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1、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2、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1)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大水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为了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工人的安全工作,在遇到重大水患时,要组织停产撤人,特制定此制度:

1、采掘工作面在发现有水患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组织马上停产撤人。

2、在预测有水患的地点,有预先做好停产撤人准备。

3、在掘进时,发现有水患的预兆时,要停产,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做好撤人的准备。

4、在开采接近老空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壁的情况,发现有水患预兆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做好撤人的准备。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给防治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指导,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施工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在矿井施工期间应收集齐全有关本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4、在施工期间进行注浆、及探放水时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对井下涌水观测应每月不少于三次,并将观测资料收集、整理、档存作为防治水工作基础资料。

6、每次降大到暴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做好观测记录。

7、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8、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实施,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二条地质测量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资源管理局的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三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通风管理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五条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汇报。

第三章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七条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测量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3、地质测量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

学习要有记录、签字。

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测量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测量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八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

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

富水情况。

(五)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

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

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和其它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条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四条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搞好我矿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1、地测科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长:

地测科长

副组长:

、地测副科长、地质组长、探水队长、测量组长。

成员:

水文地质主管、生产地质主管、测量技术主管、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2、职责

在总工程师、主管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生产技术部长负责月度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分析审核防治水方案。

水文地质主管负责填制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表的填制、上报工作,分析水害威胁程度,编制防治水方案设计并监督防治水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开掘技术主管、回采技术主管负责顶板事故、开采范围、及层位隐患排查治理表填制、上报工作,编制顶板事故预防措施的审查;测量技术主管负责所辖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表的填制、上报工作。

3、工作制度

每月20日前,由地测科长组织小组成员对全矿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制定整改计划和治理整改期限。

每月25日前,各分管专业负责人员将本月度查出的隐患及上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由专业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安全监察部。

凡没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区,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单,并编制治理方案,请专业领导审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地测科负责检查方案实施中的技术工作,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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