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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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

关于转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

管理规定(草案)》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我局起草了《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草案)》,请予转发。

附件:

《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草案)》

附件

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景观的管理,规范房屋立面改造行为,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适用本规定:

(一)中央商务区(包括浦东小陆家嘴地区和浦西外滩地区)、市级中心(包括人民广场、豫园商城、铁路上海站地区)、副中心(包括徐家汇、江湾五角场、花木、真如地区);新天地地区、静安寺地区、龙华旅游城地区、中山公园地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上海南站地区、国际客运码头地区、世博会园区内房屋沿城市道路的立面改造;

(二)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内区段)沿江(河)房屋的临江(河)立面改造;

(三)沿市级商业街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和门面装修;

(四)沿城市快速路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五)沿风貌保护道路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六)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范围内的房屋立面改造;

(七)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公共建筑立面改造;

(八)郊区新城沿城市道路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九)中心城、郊区新城内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以及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立面改造。

前款所称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另行划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是指对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尺寸、形体组合方式、比例尺度关系、材质选用等立面形式进行单一立面整层以上的改造,以及市级商业街门面装修的活动。

进行立体绿化、外墙粉刷,单独设置招牌、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行为不属于前款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四条(基本原则)

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保护城乡历史风貌,体现地方特色,与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遵守建筑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市容景观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技术标准)

房屋外立面应当按规定距离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原位置不变的除外。

雨篷、平台、建筑装饰物等外挑构造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邻建筑立面相协调,具体宽度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米的,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各类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第六条(许可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的活动,应当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门面装修工程免于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前,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书面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申请人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除应提供租用公房凭证或公房租赁合同,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出租人,以及该房屋内其他公房承租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文件。

房屋涉及多个产权人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得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房屋所在地点的1:

500地形图(郊区可提供1:

500—1:

2000地形图);

(五)50米以上和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大建筑需提供原批准的建筑施工图或者竣工图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实测报告;

(六)需改造的房屋现状立面照片;

(七)立面改造建筑设计方案与周边环境的实景照片相融合的效果图;

(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的,涉及房屋立面改造部位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方案设计图和设计说明;

(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时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程序)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征求区县建设、消防、绿化市容、卫生、房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属于文物建筑及优秀历史建筑控制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征求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时,一并送达申请人。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相关部门会审。

第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书面申请表;

(二)经过建筑设计方案审核的,应当提供方案批复文件;未经建筑设计方案审核的,应提供第七条的

(二)至(七)项相关材料;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的,涉及房屋立面改造部位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和设计说明;

(四)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需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合格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第十条(公示)

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市容景观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应当包括涉及房屋外立面改造部位的立面图和效果图,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有关规划要求或者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第十二条(许可实施)

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内容进行房屋外立面改造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而擅自进行房屋外立面改造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中心城:

指外环线以内区域。

郊区:

指本市外环线以外区域。

沿城市道路、沿江(河)房屋:

指与城市道路、江、河相邻第一层面的房屋,如相邻为绿化用地的,则指绿化用地后第一街坊沿城市道路的房屋。

立体绿化:

利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屋顶、墙面)进行的各类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建筑檐口绿化、窗阳台绿化等各种形式。

城市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具有四条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第十五条(按照执行)

房屋位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范围内,且位于集体土地上的,应当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零星)。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划和标准的要求,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相关行为的管理)

建设工程包含下列建设行为,且涉及房屋立面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须另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零星)不包含对建筑面积的变更,且不作为对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

文物建筑及优秀历史建筑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执行。

居住建筑平改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房屋维修工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用语期管部门应当在三以下部位,须征得立面相关产权人书面同意。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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