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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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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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给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依法建设、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规划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南岸西区二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南岸西区位于宜宾市金沙江东南岸与宜宾市旧城区隔金沙江相望,与东区紧邻并因宜珙铁路相隔。

东靠七星山山系,南为丘陵。

以城市大湾路、树人路为界,大湾路、树人路以北为宜宾市西区一期,大湾路、树人路以南为二期,西区二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2.97平方公里,西区一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3.53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6.《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年》

7.《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

8.国家相关规范及宜宾市相关地方法规。

9.《关于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道路分幅等事宜的复函》(宜市规函[2004]110号)

10.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宜市规函[2005]95号)文的批示,同意规划和建设局修编西区二期控规。

第六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宜宾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宜宾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功能与规模和范围

第八条南岸西区及赵场拓展区:

以行政办公和为金沙江水电梯级开发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组团。

第九条南岸西区二期用地规模为279公顷,总的开发量约为450万平方米,(不含地下空间),平均容积率约为1.5。

第一十条南岸西区居住人口约7.5万人。

第一十一条规划片区就业人口按办公20平方米/人,商业文化100平方米/人考虑,可安排就业人口1.5万人。

第一十二条规划范围为西区二期全部城市规划建设区,北至宜宾大湾路、树人路,南至班竹林路和朱家咀街,西至外江路,东至珠家坡路和牟家街。

第三章用地布局

第一十三条南岸西区二期的土地使用主要考虑以居住、商业为主,兼顾必要的商务办公、休闲娱乐与服务等职能。

以城市大湾路、树人路为界,大湾路、树人路以北为宜宾市西区一期;大湾路、树人路以南为二期;形成城市生活居住组团和为金沙江水电开发服务的居住基地。

中部为区级中心、配套商贸、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中心周围为居住区,靠金沙江为发展的河畔式公寓住宅区。

具体用地构成指标参见《附表一:

规划用地平衡表》。

第四章土地使用控制及建筑控制

第一十四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的规定。

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中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划分至小类。

第一十五条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性要求:

1.根据图则确定的地块兼容性要求确定。

兼容性中的一类用地为在不附加任何条件下可在该地块设置该类土地使用性质,或者在该地块设置任何比例的该类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中的二类用地为可在该地块设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

2.根据《附表二:

各类使用性质用地适建性规定表》确定。

标明“不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

标明“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中的项目。

标明“有条件地允许设置”的情况,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

第一十六条建筑间距基本规定:

1。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

类气候区大城市取值。

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含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应做日照分析。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建筑间距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十七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基本规定:

1。

基本后退:

沿红线宽度60米(含40米)以上的道路,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等于15米,沿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道路,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等于10米,沿30~40米道路后退大于等于8米,沿24~30米道路后退大于等于5米,24米以下道路后退大于等于3米,道路两侧设有防护绿地且防护绿地宽度大于基本后退要求时,按后退绿地3米设置;2。

高层建筑后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时,除裙房部分的主体后退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除裙房部分的主体后退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4米。

(裙房:

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3。

特殊建筑后退:

人流集散数量较大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必须特别后退主体建筑或主要出入口,后退距离依其规模大小、按有关规范确定;4。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当地下建筑顶板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时,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当地下建筑顶板面高于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时,应符合建筑基本后退要求。

第一十八条相邻地段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

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

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一十九条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

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第二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分为城市型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居住配套设施。

可以分为独立占地的设施和在其它建设用地中混合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居住配套设施以及小型市政设施和环卫设施占地很小,基本上是根据服务半径,在相应的规划地块中采取混合使用的方式布置,在规划图纸和图则中给予定位。

《附表三: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与其他建筑合并。

第二十三条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图则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宜宾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结合城市的绿地、开敞空间系统,以人行系统平面顺畅衔接为原则考虑交通系统,并充分考虑到盲道系统和无障碍设计。

在步行通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处应设置人行过街系统。

第二十六条根据现已实施或已定位的道路、路段和交叉口情况,结合地形及建设情况,对道路进行规划。

第二十七条南岸西区二期规划道路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和交通组织进行设计。

主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32~69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20~3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12~16米。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围内,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

第二十九条南岸西区二期的道路竖向设计统一采用黄海高程。

道路竖向设计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工程管网的布线。

道路坡度设计标准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主干路坡度不大于5%,次干路坡度不大于7%,支路和区内小路不大于8%。

第三十条停车泊位参见“附表四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控制

第三十一条居住区级游憩园、滨水绿地、街头绿地构成本区层次分明、内容丰富的生态绿地体系。

街头绿地改善了周边建筑的小环境,结合街道设施:

广告牌、购物亭、候车亭、电话亭、垃圾容器、邮箱、休息座椅、盆栽、雕塑、咖啡座、公共厕所等,为行人提供宜人的步行空间。

公园与滨水绿地为城市居民提供大片的游憩休闲空间。

第八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应突出山水特征,提高山水体系的可见程度和可达性;保证滨水地带的公共性;提高城市山水的景观质量,突出表现宜宾山水文化。

第三十三条自然开敞空间:

保护自然开敞空间(自然山体、水体等非人为开敞空间)保障城市绿色背景,保持远眺视线通畅,增强自然开敞空间的可达性。

第三十四条广场:

建设覆盖性强、功能明确、适于人休憩活动的高水准广场系统。

规划形成商业中心广场和滨江休闲广场。

广场要提供≥25%的铺装硬地供人活动,同时又要保证≥60%的绿地丰富景观层次和色彩。

第三十五条出入口景观:

结合各自特点设置标志性建筑物或公共设施。

第三十六条地标:

在核心区中设计标志性建筑作为城市片区的地标。

场地中的标志性建筑临水布置,建筑组群与开敞空间带相结合,加大视觉进深,完整展现建筑立面。

第三十七条室外照明:

室外照明包括安全照明、诱导照明和景观、饰景照明,各类照明应依据设置场所的特点及照明的用途而设计。

1、配置光源应避免使光源直接进入视野范围。

同时,为避免产生侧面眩光,应选择可控制眩光灯具或挑选合理的布光角度。

2、安全照明、庭院灯等照明设施设置开关、布线时,应视照明灯具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时段而定。

3、室外庭院照明时,应在室外靠近窗口的地坪上布置照明,以减小反射。

4、夜间一定时段后,应关闭树木照明,节约能源并养护树木。

第三十八条城市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参见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竖向设计和地下空间利用

第三十九条规划区内地势西北侧、东南侧较高并向中部渐低,北部地势相对平坦。

有一泄洪渠贯穿东南。

区内最高点高程412米,最低点高程292米。

竖向规划以现状地形为基准,结合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的现状标高来确定各道路交叉口的高程。

第四十条充分利用自然地形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形成三种空间类型:

商业地下空间、公用地下空间、私有地下空间。

商业地下空间结合商业娱乐建筑、开放空间布置;公用地下空间主要是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公共设施;私有地下空间是商住综合楼、住区的停车场和服务设施。

第一十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四十一条防灾体系:

1、防灾不仅仅指防御或防止灾害的发生,实际上应包括对灾害的监测、预防、防护、抗御、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多方面工作;2、防灾是政策性措施和工程措施的相互依赖、相辅相成;3、本规划着重于防灾工程设施建设的硬件部分;4、规划区的生态绿地、广场、开敞空间等旷地既是美化园区的建设用地,也是灾害发生时的临时避难场地,疏散半径为1~1.5km以内;5、规划区主干道作为区域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次干道和支路为区内市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这些道路两侧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比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灾要求。

第四十二条防洪排涝规划:

按照国家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宜宾市属重要城市,防洪标准应不低于50年一遇重现期.。

第四十三条抗震规划:

1、规划区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定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基本原则;3、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按8度抗震烈度设防;4、建设工程按国家颁布的《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建设,设计抗震烈度达到7度;5、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另外要进行抗震加固,加强地震火灾源的消防、抗震措施,如加油站、天然气储配站等,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损失;6、新建建筑应严格按国家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积极使用防火材料;7、城市生命系统的一些节点如桥梁、重要管线接口,须进行重点防灾处理。

第四十四条人防工程规划:

1、人防规划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2、应重点保护给水、电力、电信、道路、桥梁、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3、规划区内新建民用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m以上(含3m)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含9层)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m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4、人防工程布局时注意面上分散,点上集中,应有重点地组成集团或群体,便于开发利用,便于连通,单建式与附建式相结合,地上地下统一安排,注意人防工程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5、结合小区开发、高层建筑、重点目标及大型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为人员掩蔽工程,人员就近掩蔽,人员掩体应以就地分散掩蔽为原则,全局适当均匀,避免过分集中。

规划区内的人防工程根据人防办、人防规划确定。

第一十一章开发建设准则

第四十五条大疏大密:

通过大疏大密的城市空间组织,高效节约地使用城市土地、安排城市功能结构、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有机整合城市资源等都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第四十六条混合使用:

引入混合使用概念,强调服务的综合性和功能多样性,各个功能分区仅体现主要职能分工,不应简单地僵化使用功能,以便适应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四十七条多样尺度:

创造人性化空间,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条件,重点处理近人尺度的空间层次。

第四十八条分层轮廓:

轮廓线的设计应结合地势、水体等自然条件,形成分层的轮廓线,达到景观和观景的最佳效果。

第一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控制

第四十九条水源:

以金沙江水为水源。

本片区是四水厂供水。

第五十条西区供水采用高低两级分区供水,低区为320米以下的城市用地部分,高区为320米以上(主要为320—340米之间)的用地部分,由雪滩水厂的变频调速供水设施,利用高低区专用输水管,分区分压供水。

从水厂按供水分区分别引入一根DN1000和DN800的输水干管,分别向低高压供水,内干管均布置成环状。

低压管网中中坝大桥设两条DN400过河管道与老城区给水管道并网。

按照消防用水量要求,城市小区及道路下配水支管最小管径为DN150;并按照防火规范,道路上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大于120米。

第五十一条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

第五十二条污水排放沿道路排入七星路截污干管排入大溪口污水处理厂。

第五十三条雨水排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和规划用地布局,划分排水区域,按集中就近分散的原则进行布局。

本区域雨水排入凤凰溪。

第五十四条气源:

天然气气源主要由赵场方向的赵二井提供。

第五十五条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一级供气系统,环网和枝状网结合布置。

第五十六条规划拟建一座220KV变电站,一座110KV变电站。

第五十七条电力线近期主干道采用地埋电缆,其它采用架空电力线,远期采用地埋电缆。

10千伏电缆均形成环网,路灯用电由各开闭所及附近公用变电所分片低压供给,不设路灯变压器。

第五十八条全区邮政总局与电信总局合二为一。

第五十九条规划区内设置一座电信汇接局,一座模块局装机容量按5000-10000门设置,在规划区内设置7-14座电信模块局。

规划区内设置一座移动通信汇接局,西区内电信线路配线分区,布置为大小环自愈环网。

第六十条城市消防:

本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给水原则上由城市管网供水。

消防给水沿道路间距不大于120米设市政消火栓一个,高层建筑按规定自备消防水池。

第六十一条城市环卫:

2020年实现环卫工作管理科学化、垃圾收集容器化、垃圾清运机械化、粪便清除运输机械化与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使环卫事业进入良性循环。

1、废弃物处理:

粪便以无害化处理为原则,通过沼气化粪池分散处置,排放液经过城市污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江河。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由环卫专业队伍实行密闭化运输转入运到储粪池,经过药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运往农村。

生活垃圾经堆肥发酵、卫生填埋、焚烧综合利用,密闭运输,逐步推行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减少二次污染。

其他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采取回填土和低洼地填埋相结合,远期建立弃土堆放场。

2、公共厕所主要分布在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不大于300米;一般道路约750—100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3、无害化化粪池按0.6立方米/人•日计算布置。

4、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在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米;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米;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米。

废物箱尽量采用分类收集废物箱。

5、垃圾转运站:

小型转运站每0.7~1千平方米设置一座。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

7、2020年垃圾清运机械化达日产垃圾量总量的100%,2020年城市粪便清运机械化率达100%,道路清扫机械化率达80%,公厕完全达到国家二类厕所标准,水冲公厕普及率达到100%。

第六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宜宾市的普遍做法,进行管线横断面布置:

电力、污水管线一般沿道路西、北侧布置,敷设在人行道下。

给水、雨水管线一般沿道路东、南侧布置,敷设在人行道下。

燃气管线一般沿道路西、北侧布置,敷设在车行道下,靠近人行道布置;

通信管线一般沿道路东、南侧布置,敷设在车行道下,靠近人行道布置;

各种管线离建筑物的距离由近到远次序一般为:

供电---给水---雨水---污水---通信---燃气。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各种管线垂直方向的相互关系从浅到深一般次序为:

供电---通信---给水---燃气---雨水---污水。

通信管道覆土深度一般在1.0米左右;电缆沟覆土深度一般在0.8米左右;给水管线覆土深度一般在1.5米左右;燃气管线覆土深度一般在1.2米左右;雨水、污水管线覆土深度一般在2.0米以下。

综合管沟与其它管线交叉时,应布置在其它管线的下面,沟顶覆土一般控制在4米以下,以方便其它管线的敷设。

第一十三章名词解释

第六十四条地块线:

指某个建设项目实际的建设用地范围,其所围合成的用地面积为地块面积。

第六十五条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指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方位和位置。

此规定建议某个地块宜在此方位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六十六条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

为保证行车安全与道路畅通,地块内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必须退让道路交叉口一定距离、或在局部路段限制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建筑控制线:

指限定地块内建筑的建造范围界线,建筑控制线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组成。

当地块沿道路时,建筑控制线即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地块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公共通道以及各地块建筑之间的合理间距。

第六十八条建筑贴线:

除建筑出入口及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以外,规定建筑外边界(4层以下部分)的80%竖直界面必须依该线建造。

建筑贴线的规定是为了限定公共开放空间及城市街道的位置与形态。

重要街道、重要地段和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界面均以建筑贴线加以控制,以保证良好的城市景观。

第六十九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指建筑后退地块边界线的距离。

它确定了建筑沿非道路面的建造界线,保证建筑间必须的正面和侧向间距,同时满足消防、通行、日照和通风采光要求。

第七十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指建筑沿道路部分的建筑外边界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间距,指为保证相邻建筑间因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和消防通行要求而必须保持的正立面与侧立面间距。

其中包括住宅的日照间距。

第七十一条主体建筑:

指在城市景观中具有一定对景、借景、框景作用,或能产生识别性和特定场所感的建筑或建筑群。

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公共建筑的主体部分,对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建筑。

第七十二条标志性建筑:

指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对而言,特征明显、体量较大、造型独特、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和特定场所感的建筑或建筑群。

第七十三条容积率:

指某地块或某区域内地上建筑总面积与该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地块面积。

第七十四条地上建筑面积:

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顶板面出露室外地坪最低点设计标高≤1.5米的自然层及其以下部分建筑,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第七十五条建筑密度:

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地块面积。

第七十六条绿地率:

指某地块或某区域内绿地总面积与该用地总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为:

绿地率=绿化用地面积/地块面积。

第七十七条商业娱乐居住综合用地:

指以居住建筑为主,沿街建筑近地层面作商业服务、娱乐休闲等使用的混合用地。

第一十四章地块控制指标

第七十八条地块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分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种。

规定性指标参见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五条,指导性指标参见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

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

见《附表五:

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七十九条用地性质:

表示方式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

以城市用地总体布局规划为依据,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宜变换。

同时,通过用地适建性规定使其具有一定弹性。

第八十条开发强度规定:

开发强度规定主要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1.建筑密度:

多层住宅20-30%,中高层住宅20-28%,商贸金融20-25%,行政办公、科研设计30—40%,医疗卫生和文化娱乐25-30%,中小学、幼儿园20%,仓储35-40%,商住混合建筑25~30。

2.建筑高度:

住宅一般不超过21米,低层住宅不超过12米,中小学、幼儿园不超过16-24米,一般地区商贸金融32米左右,中心地区商贸金融90米左右,行政办公、科研设计和医疗卫生不超过40米。

文化娱乐不超过20米。

仓储不超过15米。

3.容积率:

多层住宅1.2-1.8,中高层住宅1.8-2.2,低层住宅0.5-1.2,中小学、幼儿园0.5-0.9,一般地区商贸金融1.5-2.2,中心地区商贸金融2.5-3.0,行政办公、文化娱乐、科研设计、医疗卫生1.0-1.5,仓储0.5-1.0。

4.绿地率:

集中绿地与沿街带状绿地的绿地率要求不低于85%(包括水体),并设置适量体育活动设施;组团绿地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的公共绿地,绿地率不低于70%;多层住宅:

30~35%,高层、低层住宅:

35~40%,行政办公、科研设计、文化娱乐、医疗卫生≥35%,中小学、幼儿园≥30%,商贸、金融≥25%,医疗卫生用地≥40%(有住院部)≥30%(无住院部)公园、小游园≥70%。

第八十二条基地出入口方位:

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至少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居住用地大于等于5公顷、其它公共建筑与设施用地大于等于1.5公顷时,须在不同道路上设两个机动车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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