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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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1

I.考查目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约20%

物权约20%

债权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

民事责任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法规定的平等主体间的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

②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

③其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主体追求利益的反映,包括以下几点:

①物:

自然人身体除外的,能够满足人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②行为:

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③智力成果:

人的脑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等

④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内容: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参与民事活动的目标这种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和过程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能够引起民法法律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分类:

(1)事件,又称自然现象,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发生、变更、消灭的

客观现象。

①自然事件——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孳息等

②人为事件——战争、动乱、罢工、事故等

(2)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发生、变更、消灭的人的活动。

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①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指: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如,遗嘱继承有被继承人死亡,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

指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

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

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

指对抗请求权或对方权利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个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一方不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

从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

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1年以上,因学、因病、因公不算)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法定性,人身性,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已达到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般包括:

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①受宣告人失踪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从失踪人消失次日起计算为期2年

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无先后顺序

④经法院宣告,法院发出为期3个月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律后果:

①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等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③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由代管人担任原告和被告

④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代管人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①受宣告人失踪,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正常4年,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存活的可以直接宣告死亡。

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

宣告死亡的效力;

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死亡宣告的撤销。

有被宣告死亡人存在的事实;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警醒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机关

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特征:

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但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以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独立参加民事法律活动的资格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特征: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理才可实现。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法人的合并:

新设式和吸收式

法人的分立:

新设式和存续式

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法人的重新分配与消灭,债务的重新承担与分配。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终止是应当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一切财产关系,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具备以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征: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2.依合伙合同形成。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普通合伙的财产

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不管出资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

条件: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和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效力: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形式:

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征:

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债务。

特征:

1.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同在。

2.双重责任同在。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合伙人的组成;合伙人的人数限制(2

2.出资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名称要件方面

名称里面需要注示“有限合伙”

4.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上一种合法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③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殊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

尚未发生、有可能发生、合法的、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3)所附条件的类型

①延缓条件,待条件成立时发生效力;解除条件,当条件成立时,效力终止。

②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附期限民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为前提的民事行为。

(2)所附期限的特征

尚未发生,期限发生的确定性,合法,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

(3)所附期限的类型

①始期,终期

②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活动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双方民事行为在代理人的追认后有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⑦违反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指已成立且已生效但因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必须在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

权利人明示或默示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所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

行为人已完成行为,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的确定。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代理人能够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①忠诚义务,即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②亲自代理义务

③报告义务

④保密义务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禁止滥用代理权,禁止违法事项的代理和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人意转托他人。

3.代理人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不得自己代理。

2.不得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者可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限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①根本未授权代理

②越权代理

③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

①因追认而对代理权的认可,法律后果同有权代理。

②因被代理人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负责

③第三人拥有撤销权,但应在被代理人做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权代理

②客观上存在让善意第三人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③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和平、善意、持续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胜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①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间断的持续

③导致一定后果的发生,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力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不行使权力,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力变动的后果,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去形成权;

②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是胜诉权的消失,权力本身不消失,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的消灭

③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维护交易安全,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

④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⑤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进行诉讼时效,只有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⑥诉讼时效不能依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改变,但是除斥期间可以约定。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诉讼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可以吧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指从时间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个特定的点的所经过的时间。

法定时间,指定期间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自然计算法,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立法计算法,日历所规定的年、月、日为期间计算单位,年365天,月30天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①标的是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③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④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⑤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指能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所显示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特征:

①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②主要限于有体物

③能满足人的需要

④具有稀缺性,

⑤能为人们所支配,

⑥物须独立成一体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运动现象。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的权利。

特征:

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自己的所有权时,能产生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的关系。

特征:

①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

②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③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毗邻的。

2.各种相邻关系

①相邻土地使用关系②相邻防险、排污关系③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④相邻管线安设关系⑤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⑥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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