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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汇编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汇编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特别提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

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

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

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

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

同类绝对排斥

——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合同(债权)都有效

——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

——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

甲→→→乙(6.1)100万

房屋

→→→丙(6.2,恶意?

)120万

→→→丁(6.3,恶意?

)150万

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

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

乙丙的请求:

——确认甲丁合同无效?

——否认丁的所有权?

——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效力优先

物权>物权;

物权>债权;

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

其一,在破产场合

(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

→→→丙(2年前)1000万债权

→→→丁(1年前)1000万债权

设置抵押?

思考三个问题:

1.三个普通债权?

债权平等性

2.三个抵押债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

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

 

举例:

1000万元借款

      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

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

(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

思考问题:

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人保还是物保?

结论:

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优先受偿权

 

(2)两个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甲→→→乙(承租,余3年)

  转让↓     ↙

    ↓ ↗(租金?

    丙

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

——债权物权化:

预告登记:

效力及其适用期间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

3月(12.1可办理

→→明年3.1)

思考问题:

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

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

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

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09-3-8,单)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例2】

(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

——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

[例1]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问:

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

【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2000年卷二43题,多选)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1,是。

2,AB。

3,BC

《合同法》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

1.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

2.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总结:

物权在被保护的优势——

1.保护手段的多样性与单一性;

2.保护力度的深刻:

时效的期间的适用与不适用

二、侵权责任法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有侵害行为

有侵害行为的存在,又叫法益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行为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06-3-65,多选)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无损害无侵权。

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举例:

选举权的侵害?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此处的绝对权利就是指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具体来说就是第2条第2款详细列举的十八项权利但不限于此。

第2条所列举的实际上都是民事权利,没有列举民事利益,但实际上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物的事实所享有的利益等。

【例1】《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处所保护的正是占有人对占有物所享有的占有利益。

【例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从第2条看,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因为而债务不履行行为侵害的是相对权,这种权利主要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不成其为侵权行为,即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以合同债权举例来说,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此处所彰显的法理请看下面案例:

 甲→→→(送货合同)乙(债权人)

(债务人)

(追尾)

↖丙↗(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

【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2005-3-9,单)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例1】某歌手到某地参加通俗歌曲大奖赛,赛前不幸被甲骑车撞伤,住院3天。

出院时,大奖赛已经结束。

经查实,该歌手多次参加大奖赛,且多次获奖。

如果他起诉甲,下列他的诉讼请求哪些应予支持?

(99-2-48,多选)

A住院费B医药费

C大奖赛参赛费D可能获得大奖赛的奖金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与刑法上区分过错为故意与过失不同,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在司法实践中,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

【例2】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例3】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本案中,丙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

重要补充

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后要说明的是,上述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于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唯一的区别即在于第四个要件不需要具备,但前三个要件都是一样要求的。

(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某些法定的场合下,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上包括四个:

1.第38条,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

2.第58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3.第81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4.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第85-91条的规定,唯独第86条的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共计6个条文。

【例】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3-18,单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77条)。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79-80条的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

具体列举而言:

第32条:

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34条:

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34-35条:

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41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48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65条(以及整个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69条(以及整个第九章):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78条(以及整个第十章,第81条的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除外):

饲养动物侵权;

第86条第1款:

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也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第79-80条。

【相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公平补偿规则及其适用

(1)我国现行法规定

基本规定有二: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具体适用的情形规定有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能够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

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下紧急避险致人损害,避险行为并无不当的。

(2)含义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

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3)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00-2-49,多选)

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助。

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

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

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例2】李某患有癫痫病。

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03-3-48,多选)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损失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例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

“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02-3-7,单选)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结论:

是公平补偿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

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方均无过错。

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三)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错)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 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效力:

加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第26条的“减轻”应作扩张解释、广义理解)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范围:

(1)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此场合下,过失相抵均可以适用,此时的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侵权人责任被减轻的幅度越大。

(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仅限于受害人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且只能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而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如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更勿论免除责任的理由。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废止《民法通则》第127条),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的适用情形,举例说明:

(1)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

(2)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

(3)由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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