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9185651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年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再加2年,超过者则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课程(含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

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学院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学园副主任)审批,学院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1个月以上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学园副主任)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个年学期学生应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

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学生可在考试前1周申请放弃某课程(只限1门课程)考试,经本科生院学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考试”,成绩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2.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

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

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可按相关规定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者(须有校医院证明),办理确认手续后,参加适合的锻炼和修读适合的课程,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和水平,采用课程考核中高等级评价的课程总学分数或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各学院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综合排名,作为学生评奖选优、确认主修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自修、重修、缓考、免修

第十七条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由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审核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需做实验、参加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

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可以重修1次。

重修成绩均记载,以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九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应确认主修专业,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进行;

2.各学院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学务处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主修专业确认工作由各学院或大类工作组负责,并列入新生始业教育计划;

4.学院(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5.各学院或大类工作组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报本科生院学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在相关院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

2.应予退学的。

第六章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校不接收非重点院校本科在读学生转入我校的申请。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应休学。

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第二十五条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

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附医院证明),经学院(学园)签署意见后报本科生院学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学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

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学生应在当地选择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本科生院学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年学期)中修读取得的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累计学分达到年学期平均20学分的除外);给予退学警告: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应予退学,

2.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学分不足55学分的;

3.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学分不足80学分的。

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时,可在校网上公告,似同送达。

退学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其程序参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第二课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一般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本科生院学务处批准。

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院系同意,本科生院学务处批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季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对申请提前毕业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生,学院应对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学分者,不予批准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十九条毕业审核时学生所获总学分比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下(包括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离校1年后至学习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二条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

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本科生院学务处复查并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者,应当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学务处,由本科生院学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