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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格式模版

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这个时代一个最重要的象征。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为各个国家所认识,所有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自己参与全球经济技术竞争的一个重要战略提上了自己的议事日程上来。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已成为本国能否克服短期技术困境、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因素。

本文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就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行分析,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

Abstract

Atthe“Knowledge-basedEconomy”tim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hasbecomeoneofthemostimportantsymbolsofthisage.Theimporta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hasbeenknownbyallcountriesoftheworld,allcountriestake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animportantstrategytoparticipatetheglobaleconomicandtechnologycompetitionontheiragenda.An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policyisakeyfactorfordevelopingcountriestoovercometheshort-termtechnicaldifficultiesandpromotethelong-termeconomicgrowth.Thisarticleisbasedonthebackgroundofdevelopingcountriestoprotec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carriesonanalysisaboutthepositiveandnegativeaffecton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ofdevelopingcountries,thenputsforwardcertainpolicyproposalto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ofdevelopingcountries.

Keywords: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Developingcountries,Economicgrowth

 

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

它既是一种财产权利,又是一种生产要素,既是一种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的私有财产,又是一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有的社会财富。

知识产权资源对于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概述

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

进入八十年代后期,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使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知识产权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即使是有形商品的贸易中技术含量也在迅速增加,这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一种客观的内在联系。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科学技术垄断,加强市场竞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也渐渐超越了纯法律的范畴。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之前,已经有一些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公约,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

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已有的知识产权公约并不满意。

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罚力度不够等等。

所以他们要求确定一个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1993年12月在日内瓦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把知识产权纳入到谈判范围,并成功通过和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从而正式确定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系,形成了国际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虽然TRIPS协议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愿,但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各种压力下最终还是签署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TRIPS协议)。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TRIPS协议成为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

TRIPS协议的通过,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例如,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对投资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并且能够调节公共利益。

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时间较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意识。

在有了知识产权制度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以后,又由于经济落后导致研发力量不足,使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后劲,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落后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的矛盾便一直困扰着这些发展中国家。

TRIPS协议的执行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充分实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由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匮乏,对其多重作用显然认识不足,所以TRIPS协议在促进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同时必然也会对其经济及科技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借鉴现有研究成果,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积极和负面影响,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积极影响

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创新体系中地位的改变,我们的认识应该突破传统研究结论的局限,要看到TRIPS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机遇和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收益。

(一)促进国内R&D投资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一项最基本的职能是激励技术创新,对于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

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起到激励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作用,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其技术创新水平之间呈现出一种正向的关系。

表1部分国家的R&D活动情况表

R&D支出

R&D支出($)

R&D支出占GDP的比重

1996

2003

1996

2003

工业化国家

德国

41,606,135

58,683,404

2.25%

2.56%

日本

82,979,517

112,221,817

2.78%

3.15%

法国

28,715,413

36,717,363

2.3%

2.22%

美国

199,840,988

291,765,090

2.55%

2.67%

新工业化国家

希腊

774,427

1,371,574

0.51%

0.62%

以色列

2,903,541

6,320,818

2.92%

4.72%

葡萄牙

844,655

1,472,921

0.60%

0.78%

西班牙

5,319,402

10,172,181

0.83%

1.11%

新兴工业化国家

韩国

14,038,947

22,761,539

2.42%

2.64%

新加坡

974,189

2,238,000

1.38%

2.15%

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

阿根廷

1,588.921

1,825,667

0.42%

0.41%

巴西

8,252,834

13,487,010

0.77%

0.98%

智利

665,667

980,798

0.58%

0.61%

中国

19,919,511

84,618,281

0.60%

1.31%

埃及

366,533

437,004a

0.21%

0.19%

墨西哥

2,084,360

3,604,704c

0.31%

0.4%c

土耳其

1,564,864

2,953,847c

0.45%

0.66%c

泰国

452,306

1,230,952

0.12%

0.26%

哥伦比亚

703,335

449,973b

0.3%

0.17%b

低收入发展中国家

印度

10,229,064

20,740,315a

0.55%

0.85%

蒙古

6,446

11,292c

0.19%

0.28%c

巴基斯坦

349,645

649,951c

0.16%

0.22%c

资料来源:

TheUISS&TSurvey2004

http:

//;

注:

a、b、c分别代表2000、2001、2002年的数据

发达国家之所以拥有非常高的技术创新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和其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分不开的,因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激励企业从事更多的R&D投资。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松弛,从而使企业缺乏R&D投资。

这点可以从OECD和UNESCO关于R&D投资指标的数据来得到验证,如表1。

OECD和UNESCO关于R&D指标的数据显示,工业化国家R&D与GDP的比例在2.2%到3.5%之间,在新工业化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中以色列和韩国达到了这一水平,其它国家在0.5%到2.15%之间,而在中等收入和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R&D投资比例大都在0.15%到1%。

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R&D投资是不足的。

因为厂商的R&D和技术创新活动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一种决策,而这种决策又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下展开的。

因此,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起到激励本国企业从事更多的R&D活动,从而最终起到提高本国技术创新水平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扩散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扩散,这也是历史上发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两种类型的技术扩散:

一种是通过市场化技术转移的方式发生的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扩散;另一种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扩散。

所谓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方式是指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FDI或设立跨国公司子公司或技术许可等市场化方式发生的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的行为。

而非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是指发展中国家企业通过模仿等非市场化方式获取发达国家的技术的一种转移方式。

以上两种技术转移方式都可以导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扩散。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可以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发生,是因为如果发达国家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从事FDI或技术许可等交易的话,则发达国家的专利技术受到发展中国家企业模仿的概率就较小,发达国家企业经济利益受到的侵害就较小,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从事FDI或技术许可等交易的收益就会比较高,从而会激励更多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方式把其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也就是促进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扩散。

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扩散,这是因为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方面会激励发展中国家企业从事更多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会激励技术创新者为其创新申请专利等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以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

以专利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虽然在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因为经济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性知识,表面上这似乎不利于技术扩散。

但是事实上,专利披露制度可以为同一领域中的其他创新者提供丰富的信息。

专利申请中所公开的信息增加了某一领域中通用知识的储备,有利于其他研究者获得有关方面的新观点,从而得到对后续创新的重要启示,并将之用于进一步的发明活动,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发明率。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扩散,只不过这种扩散是从一种发明到另一种发明的扩散,是一种观点到观点的扩散,而不是单纯的属于同一种技术的扩散。

(三)促进技术密集部门的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不仅会影响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转移的数量,而且会影响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移的质量。

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发达国家倾向于投资技术密集程度较低的部门或产业;而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这些国家投资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部门或产业。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不同的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是不相同的。

一般来说,软件、医药、化工、电子设备等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敏感,而在一些技术密集程度较低的产业诸如食品产业、零售企业就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较低。

对于那种知识产权敏感度高,且其技术容易被模仿复制的高技术密集产业,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如果发达国家在当地的这些产业投资,就会担心其经济利益容易受到本地企业的侵害,因此会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

而对于技术密集程度较低的行业,由于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敏感,即使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弱,也不会对其经济利益有多大影响,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到发达国家在这些产业投资的积极性。

Mansfield(1994)的实证研究验证了上面的结论,他对美国100家跨国经营公司的企业进行了调查,表2显示了1991年跨国公司在7个知识产权保护较低的国家选择FDI及技术许可时的考虑。

表2由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而拒绝FDI或技术许可的美国企业比例(%)

国家化工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械食品冶金平均

A.通过FDI转移最新技术

阿根廷

44

20

21

14

12

0

18

巴西

50

10

24

39

12

0

28

印度

81

40

38

41

38

20

13

印度尼西亚

40

20

31

23

25

0

23

墨西哥

31

20

21

22

25

0

20

韩国

31

20

28

22

12

40

26

泰国

60

80

31

18

12

0

20

平均

48

34

28

26

19

9

B.通过技术许可转移最新技术

阿根廷

62

0

26

29

12

0

22

巴西

69

40

29

73

25

0

39

印度

81

10

38

50

38

20

44

印度尼西亚

73

20

33

37

25

0

31

墨西哥

56

20

28

36

25

0

28

韩国

38

20

34

29

12

40

29

泰国

73

80

36

25

12

0

38

平均

65

31

32

40

21

9

资料来源:

EdwinMansfield(1994),“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TechnologyTransfer”,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DiscussionPaper,Vol.19pp.95-99.

从表中可以看出:

当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低时,美国的跨国企业会以较大的平均比例拒绝在技术密集程度高的产业进行FDI或技术许可,例如FDI或技术许可的平均拒绝数在化工产业是48、65,运输设备是34、31,电子设备是28、32,而在技术密集程度较低的产业拒绝数相对就较少,其中食品是19、21,冶金是9、9。

因此,在一个经济技术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低,发达国家出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担忧,就会降低在发展中国家技术密集程度高的产业进行投资的水平,而较多地在技术密集程度低的产业进行投资,显然,这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极为不利的。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

我们发现,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创新水平低、经济封闭、市场规模狭小且缺乏竞争力等原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如果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标准,会给本国经济带来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国内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一)降低国家的福利水平,加剧国际收入的转移

在TRIPS协议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为持续加强的态势,这种加强会对国际收入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配产生很大的影响。

由于在技术水平上和创新能力上发达国家具有显著优势,使它们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出口国。

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国外技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主要处于技术进口国的地位。

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的实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意味着发达国家企业在世界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短期福利水平,这种福利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将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国的有效覆盖面,使许多原本免费使用的国外技术置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

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这会造成本地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国内供给曲线的上移以及市场均衡价格的上升。

当技术原来的使用量(即潜在应受保护的专利份额)很大时,这种福利损失是非常大的。

其次,对已经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专利的价值。

由于本地企业是潜在的模仿者,因而国外发明者会针对本地模仿成本的大小,选择一个专利许可费用率恰好使本地企业放弃模仿而选择技术许可。

而TRIPS的实施将导致本地企业模仿成本上升和模仿率减少,这使国外发明者能索取更高的专利许可费用,从而让专利权人得到更多的国际收入转移。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短期福利是不利的,正如(Rodrik,1994)所指出:

“TRIPS具有分配效应,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财富从本国厂商和消费者向其他工业化国家企业的转移。

”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因而这种收入转移的影响是不应忽视的。

(二)加大制度建设和管理成本

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TRIPS协议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它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制度建设、实施和管理成本。

UNCTAD(1996)对部分国家的TRIPS实施成本进行了粗略估算,例如,埃及进行制度升级和机构建设的一次性成本投入约80万美元,而随后每年的培训成本达到100万美元;孟加拉国为达到TRIPS要求,一次性投入的管理成本约为25万美元,随后每年在司法系统、信息管理设备和法律实施方面的费用约为110万美元1。

表3是世界银行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资助投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实施成本的规模。

表3世界银行资助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项目及成本单位:

万美元

国家

项目

成本

巴西

(1997-2002)

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科技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400

印度尼西亚

(1997-2003)

改造知识产权管理框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1470

墨西哥

(1992-1996)

建立工业知识产权法的实施部门(科学基础设施项目的组成部分)

3210

资料来源:

Finger,J.M.andSchuler,P,“ImplementationofUruguayRoundCommitment:

Thedevelopmentchallenge”,WorldBankDevelopmentResearchGroup,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2215,WorldBank.

由于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规模主要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法制建设程度和司法效率相关,而与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构成严格的正比关系,因此贫穷和法制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难以承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成本。

(三)提高技术产品的价格水平

我们知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创新企业的短期垄断地位,提升了专有技术产品的市场价格,增加了企业的预期利润;而同时伴随的是短期消费者福利的恶化。

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技术净进口国,是专利技术的消费者,因而是价格上涨的主要受害者。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致使技术产品价格上涨的幅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

市场结构:

市场上与专利权人竞争的本国及外国厂商的数量、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度、产品的质量差异和贸易的开放度等。

总的来说,竞争激烈和竞争形式以价格为主的产业受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影响较小。

需求弹性:

产品需求弹性随时间、产业和国家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通常需求弹性越大的产品受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影响越小。

价格管制:

特别对制药业而言,为使本国公民支付得起必要的药品和治疗,国家宁可牺牲一部分专利厂商的利润以维护公众利益。

反垄断政策:

反垄断政策可以规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有利于企业的良性竞争和经济的长期增长。

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价格问题的焦点在于制药业,因为它关系到过多的生命和健康状况。

许多实证研究证明药品的价格对专利保护有较强的敏感性,但同时专利保护的改善也可能促使更多的跨国企业研制针对发展中国家特有疾病的药品,并促进本地企业研发和创新。

(四)增加社会就业和企业转型的压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直接的效应是导致社会经济中的模仿率下降,因此当政府实施更严格的商标和版权法时,侵权和盗版行业必然会被削弱甚至关闭。

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的非授权产品的复制和销售行为,它们雇佣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劳动力,有的甚至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因此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一个社会问题就是侵权和模仿业的转型,及相关的劳动力就业问题,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取决于经济中的原有模仿行为的繁荣程度。

如果在实施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之前,盗版与侵权的活动比较盛行,则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会对这些行为造成很大的冲击,从而引起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其实在政府政策的辅助和良好的要素市场流动条件下,社会失业可以通过企业转型来减弱。

如新加坡1987年通过新版权法后,大量生产盗版录像带和磁带的企业很快转变为制造和出口空白带的合法企业,这就降低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就业成本。

收入转移、制度建设和管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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