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员工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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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用)

一、填空题

1.连带责任

2.相应担保

3.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4.安全保障义务

5.损失发生时

6.分担损失

7.销售者

8.惩罚性赔偿

9.医疗机构

10.饲养人、管理人

11.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2.实现教育现代化、形成学习型社会、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3.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BCD

4.ABCD

5.AD

6.D

7.ABC

8.ACD

三、判析题

1.错误。

第三人只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产品责任。

2.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应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错误。

“211工程”是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而“985工程”才是重点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的专项工程。

4.错误。

“双证书”是指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简答题

1.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归责原则不同。

(2)是否要求有实际的损害后果不同。

(3)可否约定免责条件不同。

(4)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5)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区别。

(6)诉讼管辖不同。

2.简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能够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她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它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

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但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能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但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它们一般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作用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侵权责任法始终,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作用是:

第一,起着统领作用。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统领作用。

比如它决定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以及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以及抗辩事由的范围。

中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不同的归责原则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当发生了损害事实后,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就要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的要求来进行确认。

如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对她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因此,归责原则就起到让我们去判断、确认侵权责任承担者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纠纷解决。

明确归责原则,法官有断案的依据,民众也能够了解归责原则,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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