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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报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以下情形可不适用本规程: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工期在2个月以下的;

(三)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的。

在前款情形下,施工单位仍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做好工人工资的发放流程管理,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

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存在第一款情形不适用本规程的,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合作出资单位等。

本规程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等单位。

 

本规程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按照项目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该账户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EPC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由承包方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由专业分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不含劳务分包),由分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附件2),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劳务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前款

(一)、

(二)、(三)项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须对开立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附件3)。

第七条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及专用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工人已有银行账户的,可不重复办理;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开户银行签署《工人工资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专户协议》,附件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的(不含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银行签署《专户协议》。

《专户协议》签署各方应当切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开立专用账户需按照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附件5)。

2.外地驻深施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需以上级法人单位的名义设立临时专用账户。

3.涉及劳务分包的,开户银行在进行开户审核时,需通过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相连接的端口查询核实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或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回执;如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则由其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供开户银行审核。

第八条本规程施行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当期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全额支付款项到专用账户,之后按照每月足额支付的原则向专用账户转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见附件6),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深圳市建筑实名制分账制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施工单位应按月转账支付不低于本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应当制作、保留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补足,补足上限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到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已结清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办理账户核销业务,开户银行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同名账户退回剩余资金。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协助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行政部门和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反映。

第十二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专用账户开户回执(须注明项目名称及账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违法本规程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附件7)。

第十四条交通、水务、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分账管理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市建筑业协会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11月13日起试行,试行期3个月。

附件: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起草说明

2、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范本

3、施工合同范本

4、工人工资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范本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

6、简易劳动合同书

7、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的处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起草说明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密集开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

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资金得不到保障,成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如2016年,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含区局)共调处欠薪纠纷246宗,涉及201个项目、5657工人,工资1.98亿元。

其中涉及40个政府投资项目,941人,工资4340.27万元。

在调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

多年来,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部门探索过保证金、劳务队长、保函制度等方式,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措施更多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只能为发生拖欠工资提供事后保障,并不能起到事前的预防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要遏制目前“劳资纠纷”多发的态势,必须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一)事前的预防措施。

为建立事前预防措施即要保证工资能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上,我们按照国务院、广东省相关规定,细化了我市工人工资工资分账制度,配合建筑人工实名制管理,通过银行将工人工资直接转入工人个人账户。

通过实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能保证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二是能使工人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劳资纠纷”和“工程款纠纷”进行切割分离,减少打着讨要工资旗号,讨要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二)事中的监控。

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后,通过查看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正常发放工资的项目提早介入,重点监控,及时处罚,及早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三)事后的处置。

一旦发生拖欠现象,可以动用“失信惩戒”的条款,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时缓解矛盾。

总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能有效确保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能推动行业企业自律管理,也能方便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三、条文说明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共十五条,分别对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资金约定、主体责任、开户程序、资金使用、违规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第一至四条。

明确制定《规程》的依据和目的,《规程》的适用范围;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范围。

第五至十二条。

主要明确了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操作方式,支付标准、使用方法及专用账户的注销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主要是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当违法行为出现时,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十五条为补充性说明。

明确了交通、水务、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分账管理参照执行及《规程》的解释主体和试行期。

 

附件2:

深圳市建筑工地分账制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务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有效打击非法讨薪和恶意欠薪,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程项目工人工资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落实劳务工人实名制分帐制具体工作;本项目劳资管理员为同志,联系电话:

2.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由甲方负责开设和管理,必须专户专用。

甲方必须保证自己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每月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余额不足,则要及时补足。

如因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而引起的讨薪和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财务每月须对账户的资金的使用情况与乙方进行核对,工资发放完毕后,甲方应及时将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及工资表回传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帐务处理。

4.甲方劳资管理员应在次月5日前将项目实名制考勤数据(电子版)发送给乙方现场劳资管理员。

5.负责督促乙方每月按时申报当月工人考勤,工资核算情况和工人工资申请计划,甲方收到乙方工资申请计划表、委托书及当月工资表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审核完毕后10日内支付完毕。

6.甲方根据乙方工资代发委托书和当月工资表,认真核对委托书所委托的事项及工资发放金额,对工人工资金额和个人信息有异议的要及时与乙方查证,否则,工资发放出错,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报送的工资发放计划有误的,有权拒绝发放。

7.甲方要对乙方提供的工人的全部数据信息保密,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在项目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与甲方专职劳资管理员对接,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

乙方本项目劳资管理员为同志,联系电话:

2.乙方劳务工人进场前,必须与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建立健全工人台账。

工人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必须及时报甲方劳资管理员备案。

3.乙方须认真负责自己工人的工作安排,出勤情况,工资核算,做到数目清晰,严谨,准确,如有意见分歧,需及时协商确认,不可拖而不决,影响工人工资发放,进而引起群体讨薪事件。

乙方须及时登记每名进场劳务工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工种、所属班组、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开户行及卡号,准确核实有关信息。

凡无银行银行帐号人员可联系银行统一开户开卡。

4.每月按要求做好工资表,开具工资代发委托书给甲方,以便配合甲方尽快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乙方要对工人工资数目、工人工资卡信息、手机及身份证信息负责,如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申报的工人工资信息出错,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义务有责任,与甲方一同处理工人工资纠纷和其他相关问题,不得推诿矛盾,推卸责任;更不得鼓动工人,放大矛盾,制造事端。

以上协议,由双方共同确认,盖章签字生效。

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附件3、施工合同范本(此处略,参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本)

 

附件4:

协议编号:

工人工资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甲方:

(监管银行)

乙方:

(施工单位)

丙方:

(建设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深建市场【2016】34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中关于建筑领域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相关规定,丙方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人(简称“劳务工”,下同)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开展工资分账制负总责,并协调、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人工资分账制,确保工人工资按时按月足额拨付到工人工资专户。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乙、丙方双方委托甲方为某某某工程)工人工资专户监管银行,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人工资账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某某某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乙方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人工资账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人工资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资。

1.2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工人工资缴存:

每月按照乙方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乙方开设的工人工资账户。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工人工资专户划付工人工资后,甲方对丙方提交的《工人工资专户到账证明》(附件1)进行确认盖章并交丙方。

4.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取消分账管理账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分账管理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5.工人工资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

6.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6.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分账管理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6.2工人工资账户资金是乙方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本项目乙方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乙方委托甲方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已结清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办理账户核销业务,甲方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同名账户退回剩余资金。

6.4乙方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附件2)提交丙方签章确认。

乙方要以丙方盖章确认的《工资表》为准,委托甲方实际从分账管理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乙方对《工资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债,因其提供的《工资表》内容有误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5各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一个工作日发放。

乙方保证工人工资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

6.6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6.7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已结清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注:

除工人工资以外的工程款事宜由乙方、丙方另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解决,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

/

6.8若乙方(或丙方)出现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的情形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后续工人工资账户资金的,由乙丙双方协商。

6.9监管期间若因乙方纠纷、丙方纠纷或乙丙双方之间纠纷造成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扣划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陈述与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7.1本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三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工人工资专户监管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7.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7.3甲乙丙三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7.4乙方应将工人考勤记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人工资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或转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7.5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工人工资账户收支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甲方被行业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

因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在乙方、丙方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就该项目另行选择工人工资专户监管银行设立工人工资账户,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按乙方、丙方通知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重新按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8.2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规定的日期向乙方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

8.3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三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合同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

9.争议解决:

各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其他

甲、乙、丙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如下通讯地址和方式作为乙方、丙方接收各类通知、函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

乙方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

送达地址:

(1)邮政编码:

法定住所

(2)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住所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丙方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

送达地址:

(1)邮政编码:

法定住所

(2)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住所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10.3乙丙双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上述送达地址变更,保证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乙方、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0.4如因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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