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办学4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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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规范办学40条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管理

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四、教学管理

8.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

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9.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选课制度,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

高中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尊重、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不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

10.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

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

00,高中不早于6:

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

30,上课时间不早于8:

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

00,上课时间不早于7:

30。

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

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

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11.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

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12.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天,初中生不少于20天,高中生不少于30天。

13.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

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14.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

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

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五、学生管理

15.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高中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初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

高中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16.认真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现学生辍学,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17.高中实行日常班和教学班双重班级管理模式。

日常班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基础素养评定等工作;教学班任课教师负责具体课程(模块)学习期间的学习管理。

18.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教学班参照日常班班额和教师、教学场所情况合理安排。

19.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

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0.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

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学籍;高中不轻易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21.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

六、教师管理

2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23.执行教职员工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

24.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七、评价管理

25.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

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严格考试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

26.高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和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客观记录、严格管理、及时上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中学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密组织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不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认真处理违纪、舞弊、作弊工作人员和考生。

中小学校、班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等。

27.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

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28.在客观分析学生情况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查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所用时间两个基本因素,不以考试成绩给教师排名次。

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财务管理

29.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30.加强资产和校舍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表、卡、实相符。

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对仪器、图书、设备等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关防护、维修措施,确保各类仪器、图书、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31.加强校舍和校园环境管理。

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

按规定、标准要求,对校舍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尽快彻底解除险情。

不使用D级危房。

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丰富校园园林景观,改善校园环境质量。

九、安全管理

32.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有安全保障计划。

34.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5.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使用校车法定手续完备,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十、卫生管理

36.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37.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饮食卫生自身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38.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39.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40.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2008-11-04潍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物价局 市监察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上级财政划拨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超拨部分要全部用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特别是安丘市、临朐县、昌乐县要尽快统一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工资及补贴、津贴、社会保障标准,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

要加大对中小学校舍改造的投入力度,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对现有水泥檩条校舍的改造,要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切实加强教育财务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体制,加强对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

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要按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中小学逐校设置会计账簿、逐校编制会计报表(可按季度编制)、逐校装订会计凭证;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每季度首月25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全部拨付中小学,并随时为基层办理会计业务提供方便。

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和违规票据入账。

乡镇中心学校(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账员要及时领报所属学校费用,不得延误学校正常开支。

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在年度终了一年后全部移交学校管理。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制度。

各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各中小学预算要统一编制,逐校批复。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不涉及预算追加或调减,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和乡镇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以监管为名搞层层审批、事事审批。

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用于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数的50%;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维护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和权利。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

学校校长要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行为。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中心校(教管办)应在确保中小学经费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

乡镇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所属学校经费,不得以组织集体活动或以教学服务为由向所属学校分摊费用。

要严格按照《关于理顺乡镇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潍编办〔2002〕57号)要求配备乡镇中心校(教管办)工作人员,对行使教育行政职能所需开支单独编制预算,不得占用学校公用经费。

  (五)严格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教育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经费收支审计和使用效益审计。

要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等各项专款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

  二、切实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小学允许收费项目和标准。

城市小学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

每生每学年一至二年级为65元,三年级为95元,四至六年级为110元;作业本费(已免地区除外):

每生每学年一至二年级为15元,三至六年级为20元;住宿生住宿费:

农村学校自2009年起不再收取住宿费,城市学校住宿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

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初中允许收费项目和标准。

城市初中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

每生每学年一年级为205元,二年级为180元,三年级为135元;作业本费(已免地区除外):

每生每学年30元;住宿生住宿费:

农村学校自2009年起不再收取住宿费,城市学校住宿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费:

报名费每生每次1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

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普通高中允许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费:

省级规范化高中(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规范化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公办高中择校生择校费:

省级规范化高中(省重点高中)每生10000元燉3年,市级规范化高中每生9000元燉3年,普通高中每生8000元燉3年;住校生住宿费: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农村50元、城市70元,新建或改建的公寓化管理学生宿舍楼房间类别及住宿费标准,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市物价局逐校审批;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课本、作业本费:

按定价或成本价收费;班费:

每生每学期20元;取暖费:

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校自行车看管费:

城市每生每学期15元,农村每生每学期5元;电教教材费:

每生每学期16元(只限列入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

每生三年共计10元(一次性交纳);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每生每科5元;普通高校招生收费:

高考报名费每生30元,考试费为综合科每生每科30元、其他科每生每科20元,报考艺术、体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费为每生90元(含报名费)。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中小学校可组织代收代缴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20元。

  要突出抓好对下列违规收费项目和行为的清理、整顿和查处:

小学、初中段农村学生课本费,各种练习册、试卷等费用,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商业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取暖费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存车、热饭、饮水等服务项目费用;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在“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向学生收费。

  

(二)严格教辅材料管理。

  1、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的教辅材料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随课本一同征订发行。

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教育部门、教育机构、学校及教师不得面向学生征订发行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

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替书商等商贩宣传、推销图书资料及其他产品;学校及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学习资料。

  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每门课程可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发一套,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规定,全市统一建立教辅开发、征订发行、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对高中教辅材料选用征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落实。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缴纳借读费。

借读费收费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三、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9号)要求,以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有社会资金参与的新建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非公有性质学校等为清理规范重点,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性质,确保2009年春季开学前所有相关学校按规范后的“四独立”机制运转。

  1、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

对于公办学校举办的“校中校”、“校中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

到今年11月底前,不能实现“四独立”的,一律取消其办学资格。

  2、对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改制前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将其规范、恢复为公办学校,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对按照原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经学校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3、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改制学校,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其明确为独立民办学校,并要求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关于普通高中阶段。

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规范民办高中教育发展。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擅自改制或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当地政府要尽快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按照公办学校体制管理。

公办高中参与兴办的民办高中应实现“四独立”,不得以“校中校”、“校中班”等形式搞变通应对。

民办高中学校的校名应当与原相关的公办高中校名相区别,体现民办特征。

有关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抓紧做好所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学校2009年春季开学前按规范后的机制运转。

  四、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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