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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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记录
重大隐患排查记录
检查负责人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路线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编制依据: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序号
重大隐患排查项目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备注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是□
否□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是□
否□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是□
否□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是□
否□
二、
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是□
否□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是□
否□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是□
否□
根据瓦斯鉴定报考确定本矿井为瓦斯矿井,不涉及煤与瓦斯突出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是□
否□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是□
否□
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是□
否□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是□
否□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是□
否□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是□
否□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是□
否□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是□
否□
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是□
否□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是□
否□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是□
否□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是□
否□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是□
否□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是□
否□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是□
否□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是□
否□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是□
否□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是□
否□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是□
否□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是□
否□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是□
否□
根据水文地质划分报考,确定本矿井为二类一型中等
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是□
否□
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是□
否□
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