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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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
标识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进口产品的节能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公布的《能源效率标识治理方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剂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检验监督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质检检[2005]第14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适用于由上海口岸入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名目》(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名目)内产品(不包括成套散件)。
对名目内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
名目内商品属于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和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范畴的,同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治理。
上海检验检疫局所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的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机电中心)作为国家指定实验室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适用范畴鉴定等技术保证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所有名目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实施有关验证工作。
第五条名目适用范畴以内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由进口商盖章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备案声明)。
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但尚未备案的,进口商应提供机电中心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或由机电中心经审核确认有关检测报告与能源效率标识检测标准要求符合性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可单》(详见附件四)。
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的,报检人应提供进口商的情形讲明。
情形讲明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配套外机的型号和制造商、配套后整机的有关能源效率等级及备案情形等。
经有关检验部门审核情形讲明并签字后,检务部门受理报检。
第六条受理名目适用范畴以内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时:
对声明已备案的产品,由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查询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名目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审核备案声明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备案号等与备案信息和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对声明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未备案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验证备案声明、机电中心对未备案产品签发的能效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认可单》,并审核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备案号等与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第七条按名目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申报入境的产品,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可事先向机电中心提供可充分反映产品能效有关指标的技术资料,办理技术鉴定。
确属非适用范畴的产品,机电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产品技术鉴定书》(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非适用鉴定书);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内的产品,机电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技术鉴定书》(详见附件六,以下简称适用鉴定书)。
经技术鉴定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内的产品,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应及时通知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能效检测,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并向授权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第八条按名目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申报的产品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产品声明》(详见附件七,以下简称非适用声明)和非适用鉴定书。
未办理非适用鉴定书的,应提供可充分反映产品能效有关指标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按名目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申报的产品入境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验证非适用声明、报检人提供的其他报检资料和非适用鉴定书或有关技术资料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未提供非适用鉴定书的,有关检验部门在接到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核,确属非适用范畴的,签署审核确认意见,交由检务部门验放。
第十条以下专门情形,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的产品入境时无须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展览品(非展销品);
专门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来料/进料加工及按照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出口退运物资(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海关保税仓库〈以下合称保税区域〉后退运进口和出境修理后返回的);
需重新出口的入境修理产品。
第十一条对无须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的名目内产品:
若同时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CCC)范畴的,进口商或报检人应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有关方法提供有关声明及资料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并受理报检。
展览品(非展销品)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国际展会入境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CCC)范畴的,进口商或报检人应提供《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专门情形声明》(详见附件八,以下简称专门情形声明),并参照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有关方法提供专门情形对应的有关资料。
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有关方法办理审核并受理报检。
展览品(非展销品)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国际展会入境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关于审核单证书面验证一致的,检务部门予以受理并签发《入境物资通关单》。
对备案声明显示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备案的,应在签发《入境物资通关单》后转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证货核查验证。
未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除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外)及书面验证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三条对进入保税区域临时存放的(不包括上述区域内企业自用的),且无须签发《入境物资通关单》的名目适用范畴内进口商品,报检人在申请入境商品报检提货单盖章时,应提供注明商品保税存放地点的专门情形声明。
第十四条到货地为上海地区的,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证货核查等其他验证工作。
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对进口产品实施法定检验时一并进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证货核查验证。
到货地为非上海地区的,由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证货核查等其他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对声明已备案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由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批次的3%-5%实施抽批证货核查验证。
对未备案但进口商声明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应实施逐批证货核查验证。
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属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范畴的,有关证货核查验证可一并实施。
能源效率标识证货核查验证内容包括:
核查进口产品数量、包装及包装标记是否与报检资料申报内容一致;
每个型号随机抽取1台开启产品包装,核查产品是否按有关使用规范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家用电冰箱用样张见附件九,房间空气调剂器用样张见附件十);嵌入式冰箱可在随机产品讲明书中附带能源效率标识,或在机身任意部位加贴;
核查该台产品的铭牌和能源效率标识所显示的生产商、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能源消耗指标(家用电冰箱产品的耗电量和房间空气调剂器的能效比)和其他能源消耗性能指标(家用电冰箱产品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和房间空气调剂器的输入功率、制冷量)是否与实物及报检资料申报内容一致。
核查随机产品讲明书是否标注能源消耗指标,及该能耗指标是否与实物情形一致。
第十七条经证货核查验证的,有关机构检验检疫人员应填写检验或查验记录。
证货核查验证一致的,按照需要签发《入境物资检验检疫证明》。
尚未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尽快向授权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经证货核查验证,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有关内容验证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需要对现场及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并监督进口商技术整改。
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可送机电中心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报告进行技术整改,加贴符合规定和实际能源消耗情形的能源效率标识。
检测结果超出能源效率等级上限值等无法整改的或经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技术整改情形与机电中心检测报告进行二次核查验证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将该批产品退运。
第十八条对证货核查验证一致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证货核查验证批次的3%~5%,随机在每批抽取代表性样品1台,填写《入境验证商品抽样检测通知单》(详见附件十一),送机电中心进行实物抽查检测。
已提供机电中心检测报告的免于实物抽查检测。
第十九条进行实物抽查检测的,机电中心应在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收到房间空气调剂器检测样品后5个工作日、收到家用电冰箱检测样品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有关项目检测,并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送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涉及同时进行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实物抽查检测的,分别延长4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条实物抽查检测费用由我局业务预算支出。
实物抽查检测后,机电中心应及时通知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领回检测样品。
第二十一条检测结果与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归类不符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机电中心出具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监督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更换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检测结果超出能源效率等级上限值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机电中心出具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监督进口商或贸易有关人将所进口的超标产品退运。
第二十二条对凭非适用声明进口的产品,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实施法定检验时进行实际适用范畴的核查。
发觉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内的,应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不准有关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须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的专门情形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监督核查。
发觉未按申请的专门情形销售、使用的,应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不准有关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四条对凭进口商情形讲明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的,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五条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所审核文件负保密责任,并将有关资料按进口档案保留期限进行保留。
检管处负责对各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审核、验证、检验及监督治理工作实施检查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该能源效率标识或监督退运。
限期未改正或不退运的,情节严峻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进口有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发觉未如实提供有关声明、情形讲明和技术资料、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按《商检法》及事实上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定由检管处负责讲明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名目(第一批)
序号
产品名称
HS编码
编码名称
适用范畴
依据的能效标准
指定实验室
1
家用电冰箱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
GB12021.2-2003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浙江电气安全实验室
广州电气安全实验室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容积≤150升)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00
电气吸取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小的指容积≤500升)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900升)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小的指容积≤500升)
8418500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现台等(包括其他陈设箱及类似的冷藏或冷冻设备)
2
房间空气调剂器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采纳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GB12021.3-2004
《房间空气调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浙江电气安全实验室
广州电气安全实验室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841582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仅装有制冷装置,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仅装有制冷装置,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84158300.10
分体空调室内机
附件二
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政编码:
100088
附件三
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能源效率标识治理方法》,合同号项下我司此次报检(发票号:
,提/运单号:
)进口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使用和备案情形如下:
物资名称
HS编码
数量
型号、规格
是否加贴能效标识
备案号
上述情形若有不实,本公司愿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意处罚。
特此声明。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检测报告认可单
编号:
公司:
贵公司此次向报检进口物资(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形如下:
物资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重量
贵公司提供的报告编号为的检测报告,通过审核,符合能源效率标识检测标准的要求。
日期:
签发机构: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公章)
附件五
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产品技术鉴定书
编号:
公司:
贵公司此次向报检进口物资(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形如下:
物资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重量
通过鉴定,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其技术缘故为:
日期:
签发机构: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公章)
附件六
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技术鉴定书
编号:
公司:
贵公司此次向报检进口物资(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形如下:
物资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重量
通过鉴定,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其技术缘故为:
上述产品应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并向国家授权备案机构备案。
日期:
签发机构: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公章)
附件七
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产品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合同号项下此次报检(发票号:
,提/运单号:
)进口的下列产品:
物资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量
按照《能源效率标识治理方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名目》适用范畴。
□已办理/□未办理《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畴产品技术鉴定书》(编号:
)。
上述情形及本公司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若有不实,本公司愿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意处罚。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八
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专门情形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合同号项下以贸易方式进口(发票号:
,提/运单号:
)的下列产品:
物资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量
以上物资属于的专门情形。
(若为入境保税存放,存放单位,地址)。
我公司承诺上述物资将按照上述□贸易方式及用途进口/□指定地点入境临时存放,不用于销售、租赁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上述情形及本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若有不实,本公司愿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意处罚。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九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样式
附件十
房间空气调剂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
附件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入境验证商品实物抽查检测通知单
报检编号:
310
进口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标记及号码
商标
生产商名称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送样截止期
年月日
执行标准
□GB12021.2-2003/□GB12021.3-2004
样品送样地点
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电器检测室
检测项目
能源效率项目:
被抽查单位意见
抽查单位意见
同意同意对我司进口的上述能源效率标识产品进行实物抽查检测。
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
年月日
抽样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
此单由抽样人填写一式三份。
第一联随样品交检测单位;第二联交被抽查单位;第三联由抽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