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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法系:

是根据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某些相似性、不变性,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2.法律体系:

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构成的统一整体。

3.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

4.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

侵权,无因管理行为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6.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7.狭义无权代理:

即真正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因而不能当然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代理。

8.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

9.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全部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0.按份共有:

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1.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2.债的提存: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此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了自己的债务。

1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向非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14.留置权: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简答题

1.法的特征:

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适性的特点,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给人们行为提供一般的普遍的引导,可以反复适用。

②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作用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③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对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2.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①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

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采纳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原则、制度以及概念和术语。

普通法系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

②法律形式方面: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普通法系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律法规。

③法律结构和内容方面:

大陆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④诉讼模式及庭审方面:

职权主义及纠问式

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产生前提:

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

②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以民事权利,义务俄日内容的社会关系。

④是平等的私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⑤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数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⑥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①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导致第三人基于信赖而与他人实施交易。

②被代理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在委托授权书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

④代理关系终止以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权消灭的事实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

⑤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予否认的,构成表见代理。

5.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②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③受让人是善意

④此处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⑤.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⑥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即占有状态合法。

6.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⑦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8.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l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l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l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l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l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l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9.合伙企业的清算顺序: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③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④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⑤返还合伙人出资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l①目的不同。

要约是希望受要约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l②后果不同。

要约一经承诺,则要约人受基于其要约而成立的合同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够成约束力。

l③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要约应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则没有这一方面要求。

l④手段不同。

要约往往采取对话和信函方式;要约邀请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11.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l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l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l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l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⑤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l⑥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l⑦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2.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①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②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③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

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

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

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①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

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②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

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

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③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

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

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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