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险条款中哪些不赔的可通过扩展条款予以赔付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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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险条款中哪些不赔的可通过扩展条款予以赔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商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某些物质损失保险某些

保险标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标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在列明工地范畴内与实行工程合同有关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

(工地外储存条款,内陆运送条款)(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条款)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可扩展)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此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畴内或其周边属于被保险人财产;(可扩展K08原有建筑物及周边财产扩展条款)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结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营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财产或其中任何一某些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财产或其中任何一某些财产;(可扩展工程竣工条款)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而清理施工现场合发生必要、合理费用。

(可扩展清理残骸条款、场地清理费用条款)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

(一)文献、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财产;(可扩展工程图纸、文献特别条款,负责复制费用)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她便携式装置、设备;(?

K37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可承保个人所有便携设备,工程险物质损失普通不涉及该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工程险物资损失不涉及此类标)

(四)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或已由其她保险予以保障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保险财产在列明工地范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物质损坏或灭失(如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商定负责补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损失所产生如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负责补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损失所支付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补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其她关于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商定负责补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因素导致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损失和费用;(可扩展设计师责任条款,LEG1或LEG2,LEG3进入不了再保合约;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对设计错误导致保险财产损失负责补偿)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自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她渐变因素导致保险财产自身损失和费用;(K41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保险财产自身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付费用;(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普通,保障制造商风险过多和超过原则水平是非常危险。

它应当在单独基本上检查,如果适合话可以批准为有成熟技术和经验制造商承保。

(四)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自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导致自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二)档案、文献、账簿、票据、钞票、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损失;(可附加工程文献、图纸扩展条款)

(三)盘点时发现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或已由其她保险予以保障车辆、船舶和飞机损失;(建筑安装施工机具保险条款,商定地点和财产,没有公共运送运送执照)

(五)除非另有商定,在保险工程开始此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畴内或其周边属于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可附加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原有建筑及周边财产扩展条款)

(六)除非另有商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结此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某些损失。

(可附加工程竣工扩展条款)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毕时总价值,涉及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她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原材料和设备费用;

2、其她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涉及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因素而超过保险工程造价时,必要尽快以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节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工程细节作出精准记录,并容许保险人在合理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建造期超过三年,必要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节后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节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后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节。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步协商拟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补偿解决

第十一条对保险标遭受损失,保险人可选取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方式予以补偿,对保险标在修复或替代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任何变更、性能增长或改进所产生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拟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某些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商定残值解决方式后拟定补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二)款规定解决;

(二)所有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商定残值解决方式后拟定补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损失,保险人按如下方式计算补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K76自动升值条款、K50不作比例赔付解决条款)

第十四条[标损失计算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金额补偿;每次事故保险人补偿金额为依照第十三条商定计算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金额,或者为依照第十三条商定计算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金额。

保险标在持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持续发生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补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种相应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起始时间,但若在持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补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补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相应列明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其她合用补偿限额。

在任何状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对物质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保险金额不不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损失所支付必要、合理费用,在保险标损失补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保险金额不大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比例在保险标损失补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保险金额。

被施救财产中,具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按被施救保险标应保险金额与所有被施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发生某些损失,保险人履行补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补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某些保险费。

如投保人祈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商定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某些从投保人祈求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保险费。

(可以扩展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第二某些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些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有关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负责补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相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她必要、合理费用(如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批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补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因素导致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削弱支撑而导致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损失及由此导致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可扩展震动、移动或削弱支撑条款)

(二)领有公共运送行驶执照车辆、船舶、航空器导致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她关系方或其所雇用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关于工作职工、工人及上述人员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她关系方或其所雇用职工、工人所有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财产发生损失;(可附加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条款)

(四)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涉及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合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拟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步协商拟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补偿解决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补偿如下列方式之一拟定被保险人补偿责任为基本: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补偿祈求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承认其她方式。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损失,保险人按如下方式计算补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导致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补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根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基本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补偿,但对于人身伤亡补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根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基本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补偿,但对于人身伤亡补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合计补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补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补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商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商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补偿责任拟定,依照被保险人祈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祈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补偿某些直接向保险人祈求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补偿,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

第三某些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下列因素导致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地下炸弹条款)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可扩展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意行为或重大过错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她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她各种污染;(可扩展清晰污染费用条款)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

(一)工程某些停工或所有停工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可扩展停工损失条款,如果扩展契约责任条款,与否涵盖这个损失?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她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率计算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商定:

(一)保险人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某些或所有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某些或所有工程之时终结,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状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起始或终结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载明建筑保险期间范畴。

(二)无论关于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起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补偿;若保险设备自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保险责任即行终结。

(三)上述保险期间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书面批准,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建筑期保险期间终结日之后发生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可通过免费展期和收费展期予以扩展保险期限,G49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G46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步,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保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步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阐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阐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根据第三十七条所获得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懂得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懂得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状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商定,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关于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祈求后,应当及时作出与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情形复杂,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成果告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在与被保险人达到补偿保险金合同后十日内,履行补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期限有商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补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回绝补偿保险金告知书,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祈求和关于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补偿保险金数额不能拟定,应当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拟定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后拟定补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G24.违背义务特别条款)

 

第三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或者被保险人关于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错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与否批准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商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在商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商定分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商定分期应当缴纳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关于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恰当时候对保险标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规定用以评估关于风险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任何承诺。

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商定履行其对保险标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规定增长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保险标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转让导致危险限度明显增长,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商定增长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保险费,按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某些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告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危险限度明显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变化致使保险工程风险限度明显增长或其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与否继续承保或与否增长保险费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规定增长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保险费,按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某些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与否通过扩展被保险人疏忽条款予以扩展,当前工程险无此附加险)

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懂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G31保护现场条款):

(一)竭力采用必要、合理办法,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而扩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二)及时告知保险人,并书面阐明事故发生因素、通过和损失状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错未及时告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难以拟定,保险人对无法拟定某些,不承担补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她途径已经及时懂得或者应当及时懂得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容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回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因素或核算损失状况,保险人对无法核算某些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也许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诉讼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她法律文献后,及时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祈求补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关于部门损失证明以及其她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关于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算损失状况,保险人对无法核算某些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缺陷表白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她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及时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导致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

补偿解决

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不具备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祈求补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保险标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存价值,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补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与其她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其她保险人应承担补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补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某些。

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损失,应由关于责任方负责补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关于责任方祈求补偿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献和所懂得关于状况。

(扩展交叉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已经从关于责任方获得补偿,保险人补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关于责任方获得补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补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关于责任方祈求补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批准放弃对关于责任方祈求补偿权利,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祈求补偿权利,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规定返还相应保险金。

(可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条款扩展,当前工程险无此条款)

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祈求补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到仲裁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关于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一切争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涉及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她事项

第五十二条保险标发生某些损失,自保险人补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商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未受损失某些保险费,按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某些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按本保险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自告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某些保险费;保险人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告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某些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条款,可通过保险合同不得中断条款)

第五十四条保险标发生所有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在履行补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结;不属于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终结,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某些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合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她人力不可抗拒破坏力强大自然现象。

1、地震:

指地下岩石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地面震动。

由于地震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区别,普通保险针对是破坏性地震,依照国家地震局关于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

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导致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是随着处震而形成,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激烈震动,产生巨大波浪。

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导致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放电现象。

雷击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导致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

由于雷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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