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讲义稿《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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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讲义稿

科目索引

第1科目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2科目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第3科目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第4科目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附: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考试样题及答案

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索引

提要

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第3章 招标的规定

第4章 投标的规定

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10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提要

  1、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应试人员对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2、本科目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论和条文知识均比较多,共有10章42节,全书结构紧密围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法调整的招标采购活动,分别介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知识,其中第1、2、7、8、9章的有关内容与综合法律知识联系比较紧密,第3、4、5、6章是对招标采购程序的法律规定要求,第10章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3、本科目在复习时应当配备一份法律汇编以便查阅有关具体规定。

其中带有★号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需要掌握的。

法律考查截止2008年12月31日。

  4、本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即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满分为100分。

  5、应考的两个务必

  第一,务必以考试大纲为核心

  第二,务必准确掌握知识点

  6、复习方法:

  第一、采用对比学习法

  第二、关键词法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

  第1章

  1、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1.3.2)、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3.3)、基本程序(1.3.4)。

  第2章

  1、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2.3.1)、职责(2.3.2)、分类(2.3.3)、资格条件(2.3.4)、业务范围(2.3.5)和服务收费(2.3.6)的相应要求。

  第3章

  1、掌握必须招标的范围(3.1.1)和规模标准(3.1.2)。

  2、掌握招标的条件(3.2.1)、招标方式(3.2.2)和组织方式(3.2.3)。

  3、掌握资格预审公告(3.3.2)、招标公告(3.3.1)与投标邀请书(3.3.3)的要点以及选择发布媒介(3.3.4)的要求。

  4、掌握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资格预审(3.4.1)和资格后审(3.4.2)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5、掌握招标文件构成(3.5.1)和编制(3.5.2)的要求。

  第5章

  1、掌握招标的开标程序(5.1.3)、开标时间、地点(5.1.1)和参与人(5.1.2)。

  2、掌握评标原则(5.5.1)、评标方法(5.4)和程序(5.5.3),评标报告(5.5.4)的编写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5.5.5)的原则。

  第6章

  1、掌握确定中标人的原则(6.1.1)和程序(6.1.2)要求。

  第7章

  1、掌握招标异议、质疑的规定(7.1.1)和答复的要求(7.1.2)。

  第8章

  1、掌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法律责任(8.3)

  第9章

  1、掌握《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9.1.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9.1.3)、政策规定(9.1.6)、采购方式、程序(9.1.7)、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8.3)。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要求“熟悉”的内容

  第1章

  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1.1)。

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1.2)。

  第2章

  1、熟悉招标人的分类(2.1.1)和具备的条件(2.1.2)。

  2、熟悉投标人的分类(2.2.1)和资格条件(2.2.2)。

  3、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4.3)、内容(2.4.4)、方式(2.4.5)。

  第4章

  1、熟悉投标文件构成(4.1.1)的要求。

  2、熟悉投标文件的送达(4.1.5)、修改、撤回(4.1.3)、投标有效期(4.2)、投标保证金(4.3)和联合体投标(4.4)的要求。

  第5章

  1、熟悉评标专家的条件(5.2.1)与评标纪律(5.5.2),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组建(5.3.1)。

  2、熟悉废标(5.6.1)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5.6.3)。

  第6章

  1、熟悉合同签订的原则(6.2.1)、履约保证金的要求(6.2.3)。

  第7章

  1、熟悉投诉的受理、处理的程序和要求(7.2)。

  第8章

  1、熟悉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8.2.1)、投标人(8.2.2)、招标代理机构(8.2.3)、评标委员会成员(8.2.4)以及行政监督机关(8.2.5)等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9章

  1、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9.2.2)、履行、变更和转让(9.2.3)、权利义务终止(9.2.4)、违约责任(9.2.5),熟悉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9.2.6)。

  2、熟悉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决策管理规定(9.4.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市场准入(9.4.4)、发包与承包(9.4.5)等主要管理规定,工程质量(9.4.6)和安全生产(9.4.7)的主要管理规定。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要求“了解”的内容

  第7章

  了解行政处罚(7.3.2)、行政复议(7.3.3)与行政诉讼(7.3.4)程序。

  了解仲裁(7.4.1)和民事诉讼(7.4.2)程序。

  第8章

  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民事法律责任(8.1.1)、行政法律责任(8.1.2)和刑事法律责任(8.1.3)。

  第9章

  了解《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责任的主要内容(9.3.3)。

  了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9.5.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9.5.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9.5.3)、科技研究(9.5.4)、药品采购(9.5.5)等招标的主要规定。

  第10章

  了解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项目审批的程序(10.1.2)、招标采购(10.1.3)的规定。

  了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种类、方式(10.2.2)、程序(10.2.3)和审批(10.2.4)的规定。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10.4)、联合国贸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10.5)的主要内容。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3《招标投标法》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

 1.3.3基本原则

 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

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以下内容可以收听01法律法规01.mp3)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组成部分/表现形式)按主体分类:

分为4类: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立法法》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1.1.2效力层级:

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掌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熟悉)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

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制度)

  

(1)必须招标制度。

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3条

  ?

授权:

招标投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

工程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

  1)中央投资项目;

  2)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

  3)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

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

各部委: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

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

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

  ?

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

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

  ?

投资管理:

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利用外资管理:

三种形式利用外资:

中外合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

1.3《招标投标法》(掌握)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掌握):

  ?

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

主体范围:

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科研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

例外: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注意与《政府采购法》例外情形之比较。

1.3.3基本原则(掌握):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指“信息透明”。

  2)公平原则;指“机会均等”。

  3)公正原则;指“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4)诚实信用原则。

1.3.4基本程序(掌握):

  分为①招标(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②投标、③开标、④评标、⑤中标和⑥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

  注意:

没有“答疑”。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2.3.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行政监督方式

三类主体/分类/条件/权利与义务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

  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以下内容可以收听01法律法规01.mp3的后半部分)

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熟悉)

  招标人分为两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熟悉)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

2.2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区别)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熟悉)

  投标人分为三类:

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熟悉)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招标人提出)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掌握),如:

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合法性)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合法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合法性)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合法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

  ?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

管理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

法律规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

业务范围:

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

业务范围:

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掌握)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体现在:

一是人员,二是业绩。

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

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掌握)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

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

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

各类工程。

  乙级:

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

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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