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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个人网络贷款模板

借款合同(个人网络贷款)

编号: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贷款人:

为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应当阅读并遵守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特别注意以下术语定义,方便借款人更加理解本合同相关规定:

1.贷款起始日:

指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资金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收款账户之日,即贷款放款日。

2.贷款到期日:

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各类费用,利息以及本金之日。

3.贷款还款日:

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按月应还清贷款各类费用,利息及本金之日。

4.贷款结清日:

指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各类费用、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以及本金之日。

5.贷款资金:

指贷款人实际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收款账户中的资金以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从贷款资金中划付至其他主体账户的资金(如有)总和。

6.剩余本金:

指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总额。

7.代扣还款:

指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借款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代借款人持续向借款人还款账户开户行、有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发送代扣指令,直接将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对应的需偿还款项扣划至贷款人账户,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8.本合同项下,“一方”或“任何一方”指贷款人或借款人,“双方”指贷款人及借款人。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用途

1.1贷款金额:

人民币(小写):

¥,(大写):

如果贷款人实际放款金额与本合同列明的金额不一致的,以贷款人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1.2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费用

2.1贷款期限:

自贷款起始日起算。

2.2贷款利率(年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采用固定利率,按照贷款期限进行区分

1、贷款期限为5年期以下(不含5年)的贷款固定利率按照____年___月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___%的基础上□加/□减(择其一)___个基点(即___个百分点)执行,即本合同借款利率为%。

利率计算

利率根据约定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约定的基点来计算。

利率计算公式: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点。

(一个基点=0.01个百分点)

2、贷款期限为5年(含)期以上的贷款固定利率按照___年___月日公布的5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___%的基础上□加/□减(择其一)___个基点(即___个百分点)执行,即本合同借款利率为%。

利率计算

利率根据约定的5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约定的基点来计算。

利率计算公式: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点。

(一个基点=0.01个百分点)

固定利率贷款在合同期限直至借款到期日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本合同项下贷款均采用固定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贷款放款日起计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计算利息,至贷款结清日止。

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

第三条贷款发放及还款

3.1借款人收款及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与借款人姓名一致):

账/卡号:

开户行名称:

贷款人向借款人上述贷款收款账户划转贷款金额,一经划转即视为贷款发放成功。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贷款收款及还款账户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3.2借款人还款账户及委托代扣授权:

(1)还款账户信息以借款人在平台录入的还款账户信息为准。

并以该还款账户为第三方支付扣款“授权账户”,并保证身份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及合法,因借款人身份或所提供信息错误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支付平台,从借款人的“授权账户”中将还款金额一次性全部划拨到贷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专用账户;

(3)借款人应当按照应还款额的金额在“授权账户”银行卡内存入足够的款项,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应还款金额办理相关扣款转账手续;由于挂失、账户冻结、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失败而导致借款人损失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借款人变更还款授权账户时,以平台变更记录为准,授权对变更后账户持续有效。

因借款人未及时办理变更而导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5)授权自合同签订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费用清偿之日止。

3.3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严格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债务纠纷、涉诉等;

(5)借款人需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卡,以便借款人通过此卡向贷款人还款;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4贷款放款日及还款日:

放款日期:

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资金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收款账户之日为准。

还款日期:

为每月的贷款放款对应日(即贷款放款日每月同一日)。

如果还款当月无贷款放款日的对应日,则相应还款在该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举例:

若贷款放款日为3月31日,则该笔贷款4月份的还款日为4月30日,而5月份的还款日则仍为5月31日。

借款人可以在收到的《还款计划表》中查询贷款放款日及贷款期间的每月还款日。

还款日期届至后是否展期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3.5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

具体公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举例:

贷款100,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0%(月利率=10%/12,日利率=10%/360),贷款期限为6个月(6期),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

每月还款额=[********元,贷款年利(1+10%/12)^6]÷[(1+10%/12)^6-1]=17156.14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还款日前或当天17:

30前将当期应付的款项【包括当期应付的本金、利息(含罚息)所有款项】存入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即“授权账户”),贷款人将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该账户资金。

3.6还款顺序:

贷款人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违约金、罚息、利息以及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采取的方式为:

4.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采用受托支付

(1)借款人与贷款人新建贷款业务关系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其变化决定是否采用受托支付而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借款人须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并在提款申请书中明确相关信息。

(2)具有明确支付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的;

本合同所指受托支付是:

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4.2对不属于前款所列应由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的贷款,采用的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出现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变更支付方式并仅需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须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在提款申请书中明确相关信息。

以上贷款资金支付不得超出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投向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禁止银行贷款资金投入的用途。

借款人不得违反上述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之目的披露给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以及依照相关合同约定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银行代扣);

(4)借款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5)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及信用情况等展开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记录、水电费付款凭证等);

(6)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借款人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之情形,借款人应在该等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陷入经济纠纷、辞(退)职、开除、除名、解雇、重大违纪事件、新增债务、对外提供担保等;

(7)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涉及自己承担费用的支出;

(8)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所、通讯地址、经营事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于有关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9)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

(10)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其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5.2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2)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如果实际放款日前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恶化以及违反3.3条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不予放款;

(3)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项下贷款各类费用,违约金、罚息、利息、本金;

(4)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及信用情况等展开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之目的披露给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使其已经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

(8)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依法催收;

(9)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贷款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代为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借款人确认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通知行为与贷款人的通知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不对此提出任何抗辩和异议。

在贷款人的债权转让后,借款人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借款人相应义务。

(10)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收,且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11)借款人同意,若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信息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曝光,并/或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向其他方(媒体、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将借款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由此造成的损失,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提前结清贷款

6.1自贷款放款日后至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可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仅接受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不接受部分提前清偿。

6.2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确认同意提前还款相关凭据后按照贷款人约定的时间内向贷款人支付以下款项:

(1)违约金:

借款人提前还款需支付贷款余额1%的违约金;

(2)利息:

截至提前结清贷款之日尚未偿还的利息;

(3)本金:

截至提前结清贷款之日尚未偿还的本金。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主张权利而付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过户费等费用。

7.2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

不计复利。

7.3经核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之日起按照贷款人约定的时间内向贷款人支付以下款项:

(1)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金额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2)罚息:

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计算罚息;

(3)利息:

截至贷款提前到期之日尚未偿还的利息;

(4)本金:

截至贷款提前到期之日尚未偿还的本金。

7.4对于借款人既有逾期又有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行为,贷款人采取以上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7.5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基于合理怀疑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或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信息;

(2)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3)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

(5)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安全的情况;

(6)借款人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办理出境手续或离开中国大陆,贷款人认为不利于本合同履行的;

(7)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8)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9)借款人未履行对贷款人或其关联公司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0)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承担重大负债等);

(1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12)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但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

(13)借款人逾期还款的;

(14)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或收到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后又表示拒绝接受贷款的;

(15)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7.6贷款人按本条7.5款约定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之日起按照贷款人约定的时间内向贷款人支付以下款项:

(1)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金额以贷款人书面通知为准。

(2)罚息(如有);

(3)利息:

截至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之日尚未偿还的利息;

(4)本金:

截至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之日尚未偿还的本金。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贷款人盖章、借款人签字或在借款服务平台确认且贷款实际按合同约定到达借款人收款账户后生效。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贷款人(贷款人可委托合作的第三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

8.2合同变更与解除

(1)贷款人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借款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借款人在贷款金额和利(费)率方面的责任。

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会通知借款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变更内容自贷款人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

若借款人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贷款人通知送达之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否则,视为借款人同意并接受对合同的修改。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3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9.1本合同第9.2条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各类通知、函件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9.2借款人确认并声明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下统称送达地址)为本人所提供,用于接收贷款人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函件或电子数据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贷款人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受借款人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

9.3双方按照第9.2条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传真、专人送达、挂号信件、电子邮件、网站公示(仅限贷款人)及【短信】(仅限贷款人,短信发送主体可为贷款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集团、贷款人委托的其他第三方)的方式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相对方。

一方对第9.2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做出变更的,应履行通知义务。

贷款人可通过电话、专人送达、挂号信件、电子邮件、网站公示及短信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贷款人,该通知需详细列明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否则,送达地址仍以第9.2条确认的为准,借款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9.4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各类通知、函件等文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接通当日;

(2)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3)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3日;

(4)电子邮件: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5)网站公示:

公示后的第1个工作日;

(6)短信:

短信成功发送当日。

9.5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一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不明、无人签收、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一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该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6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9.7贷款人对本协议第九条内容已向借款人提请注意并主动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释明,借款人对各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均已清楚、明确知晓。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下全部或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暂停履行相关条款,并经协商一致修改条款。

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非一方原因导致的网络、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履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相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五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快递至相对方确认。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1.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__依其现时有效的互联网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各方确认通过网上提交和领取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书、证据,以及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裁决书等所有文书。

仲裁相关文书的送达仅涉及文件名称和登录链接,具体文书需各方按提示登录相关网站查阅和领取。

各方同意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不开庭审理。

对于仲裁后仲裁裁决被有关法院不予执行、不予受理或撤销的,各方同意由债权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权被转让的,由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1.3双方一致同意:

如合同一方将其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与本合同另一方因合同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仍适用前述关于争议解决地的约定。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证明、凭证、函电等附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还款计划表》以平台前端展示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借款合同签字页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委托代扣授权

(一)借款人以平台录入的还款账户信息为“授权账户信息”,并保证身份及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及合法,因借款人身份或所提供信息错误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支付平台,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将还款金额一次性全部划拨到贷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专用账户。

(三)借款人应当按照应还款额的金额在上述银行卡内存入足够的款项,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应还款金额办理相关扣款转账手续;由于挂失、账户冻结、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失败而导致借款人损失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借款人变更付款授权账户时,以平台变更记录为准,授权对变更后账户持续有效。

因借款人未及时办理变更而导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五)本项授权自签订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费用清偿之日止,但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否则需重新进行授权,方能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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