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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

实缴出资额万元。

其中货币万元,实物作价0万元。

认缴出资差额640万元。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承诺缴纳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

认缴

出资

差额

(万元)

承诺缴

纳日期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

长期。

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申请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

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

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复制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三、被推举担任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章股权的转让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资额)。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出资额),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依法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合理价格和履行期限。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的记载。

原股东(转让人)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注销。

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主持。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和股东股权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设立分公司以及对外投资方案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股东会决议以外的工作事项。

三、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四、组织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签署公司有关文件、协议。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七、决定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工作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七、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不愿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主持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由监事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进行审计。

三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得另立账薄。

对公司财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章劳动、组织

第四十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规定,自主决定用工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国家规定许可范围内自主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险、行业保险和相应福利,提供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二条公司职工依法设立工会组织,经常开展工会活动。

注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经济建设各个领域的作用。

第八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照《公司法》规定,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或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自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或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要认真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文,补充条款,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或备案即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出资人(股东)签名: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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