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祥团体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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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永祥团体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

生命永祥团体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初始费用:

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计入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账户结算利率:

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1日公布的,用于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

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

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退保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账户结算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五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章保险费

第二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

第八条团体账户的建立

第六章一般约定

第九条账户权益归属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十条初始费用

第二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一条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二条部分领取

第二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三条个人缴费账户全部领取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永祥团体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永祥团体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被保险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的约定分期支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选择个人账户价值部分转换的,本公司将剩余部分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接受全残鉴定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公司撤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章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上。

2.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向部分或全部被保险人的单位缴费账户追加保险费,同时也可以向团体账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可向自己的个人缴费账户追加保险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每个个人账户下设两个缴费账户,将投保人为每一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单位缴费账户,将每一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缴费账户,除非特别说明,单位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统称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团体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一个团体账户,将投保人缴纳的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该团体账户。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将团体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下的单位缴费账户,但每次转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个人账户原有余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人将团体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同一个单位缴费账户的次数以三次为限。

第九条账户权益归属

个人缴费账户的账户权益归被保险人所有,单位缴费账户的账户权益归投保人所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对单位缴费账户不享有权益。

团体账户的账户权益归投保人所有。

第十条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首先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然后将余额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团体账户。

本公司将按照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分别从单位所缴保险费和个人所缴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所缴纳保险费的5%,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第十二条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团体账户价值;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单位缴费账户价值;经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缴费账户价值,但均需向本公司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

投保人每保险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团体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和单位缴费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且每次申请金额均不得超过申请时所对应账户价值的20%。

若部分领取后会导致团体账户或单位缴费账户中任何一个的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该部分领取申请。

本公司在按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即部分领取手续费率)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申请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即,实际领取金额=部分领取申请金额╳(1-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第一个保险年度

第二个保险年度

第三个保险年度

第四个保险年度

第五个保险年度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

10%

8%

6%

4%

2%

0%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三条个人缴费账户全部领取

在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经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全部领取其个人缴费账户价值,但需向本公司支付全部领取手续费。

全部领取手续费=收到个人缴费账户全部领取申请时的个人缴费账户价值╳全部领取手续费率

(此全部领取手续费率上限与“部分领取”条款约定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相同,本合同适用的具体全部领取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收取全部领取手续费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收到个人缴费账户全部领取申请时的个人缴费账户价值—全部领取手续费

被保险人全部领取个人缴费账户价值的,单位缴费账户继续存在。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退保

在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个人账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费用。

个人账户退保时的退保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账户退保时的退保费用=收到个人账户退保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退保时的退保费用率

个人账户退保时的退保费用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第一个保险年度

第二个保险年度

第三个保险年度

第四个保险年度

第五个保险年度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

退保费用率上限

10%

8%

6%

4%

2%

0%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个人账户退保时的退保费用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申请个人账户退保的,本公司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支付单位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并向被保险人支付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撤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退保时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收到个人账户退保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退保时的退保费用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证明;

4.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需支付退保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费用=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时的账户价值×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费用率

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费用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第一个保险年度

第二个保险年度

第三个保险年度

第四个保险年度

第五个保险年度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

退保费用率上限

10%

8%

6%

4%

2%

0%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费用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对本合同终止时仍处于有效期的团体账户和个人账户,在按照上述约定收取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团体账户的现金价值和所有单位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退还对应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解除时的账户现金价值=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时的账户价值-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费用

本公司在按上述约定退还本合同的团体账户、所有单位缴费账户及所有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后,各账户价值为零,同时本公司撤销本合同的团体账户、所有单位缴费账户及所有个人缴费账户。

第十六条账户结算

本公司将于每月1日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方式计算上个月各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团体账户、单位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结算,结算后的利息分别计入团体账户价值、单位缴费账户价值和个人缴费账户价值。

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

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公布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

团体账户和个人账户建立当月的结算时间均为团体账户和个人账户建立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

团体账户和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均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团体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个人缴费账户全部领取、个人账户退保、保险合同解除情况下,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全部领取、个人账户退保、保险合同解除的通知或申请之日。

在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

团体账户结算后的余额为当时的团体账户价值;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其由个人缴费账户价值和单位缴费账户价值两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每月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团体账户和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息及所对应的账户价值。

投保人需向每个被保险人书面告知与该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账户信息。

 

第五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养老年金给付的申请

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文件;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六章一般约定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在收到其对应的新增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即个人账户退保)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该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知悉的书面证明。

本公司将按照“个人账户退保”条款的约定结算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若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三、若由于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离职导致投保人申请减少该被保险人的,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可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四、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本公司解除合同,将向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于通知发出后第三十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合同终止前撤回通知的情形除外)。

本公司在按照“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条款的约定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团体账户的现金价值和所有单位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对应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将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账户价值。

本公司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

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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