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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定义

规章制度的定义

【篇一:

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1.约束性。

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

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权威性。

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3.稳定性。

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

不同的类别,

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1•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

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

例”)。

例如: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例如: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3.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例如:

《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4.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

例如: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㈡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

例如: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㈢制度类

1•制度

2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3.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4.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5.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

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

例如:

《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㈣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

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

例如:

《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

㈠行政法规的写作

1.标题

由制定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如《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

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

2.正文

开头部分写明依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等说明性文字。

女口: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主体部分写明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复杂的可分章节,简单的可直接分条列项书写。

结尾部分说明实施日期、执行权、解释权及其他未尽事宜的解决办

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用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例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

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

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

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

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

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

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

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

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

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

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㈠故意毁损人民币;

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义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米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㈠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㈠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㈡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㈢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㈣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篇二:

规章制度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章制度的特点

1.约束性。

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

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3.稳定性。

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三、规章制度的种类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

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行政法规类

1.条例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例如: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规定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例如: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3.办法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例如:

《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4.细则

(二)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

例如: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三)制度类

1.制度

2.规则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3.规程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4.守则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5.须知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

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

例如:

《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四)公约类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

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

例如:

《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四、规章制度的写作规章制度作为一种事务文书,看起来只是一些条条框框,内容单一,篇幅不长,似乎没有多少文采,不需要什么写作技巧。

但要真正写好它,却并不那么容易。

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台的规章制度不少,但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也不少。

除了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的原因外,一些规章制度本身的毛病也影响着实施或执行的效力。

比如,有的由于内容相互矛盾,条文漏洞甚多,执行中很难严格”起来;也有的由于标准不统一,上下左右不协调,执行中矛盾重重;还有的由于大话空话太多,语言表达含混,令人无法具体实施;更有甚者,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相抵触,根本就不宜施行,等等。

这些情况表明,规章制度的写作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它既涉及管理体制及领导者的指导思想问题,又涉及体式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技术性问题。

在规章制度的写作中,必须努力把握其写作特点,讲究内容体式的规范,坚持以下四性”。

(一)维护建章立制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属于机关事务文书,写法上没有法定公文那么严格,执行中也不像法律文书那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来说,规章制度无疑具有行政强制性。

为了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在起草时必须做到三明确”:

一要明确领导意图。

规章制度是领导者管理思想的载体、管理意图的物化。

因此,规章制度的写作不仅要有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安排或授权,而且必须吃透领导意图,吃透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意向、目的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规章制度的要点和重点。

这样,写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权威性和可用性。

二要明确行文基调。

写作前应深入了解该规章制度所针对的对象的现状,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限制的范围及程度,需要把握的侧重点或表述尺度,形成一个清晰的写作思路。

对于事关全局的规章制度,写作前尤其要做好调查研究,定好写作基调。

三要明确制发背景。

制度管理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任何部门与单位都不可能仅有一项或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此,起草前应弄清楚以前是否有过这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如果有的话,应分析是否需要修订,弄清是文字提法上的修改,还是内容方面的补充、增删;是基本维持原规定的精神,还是要推翻重写;原来的规章制度有什么优点,有什么不足,等等。

有时,一种规章制度中会涉及好几个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同一个问题或情况的管理又可能涉及好几种不同的规章制度,这就需要从各方面考虑内容的制约和平衡,用好有关参考资料。

这样订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连续性和可执行性。

(二)考虑条文内容的可行性

规章制度是要人执行的,其内容必须准确、规范,有可行性。

首先,内容要有针对性。

内容是规章制度的内核和基础,除了必须真实准确之外,还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

同样一种规章制度,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里往往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内容要求。

如果其内容千人一面”、千部一腔”,毫无自己的特色,那规章制度就可能成为样子货”。

只有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写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规定,才会言之能行,行之有效。

其次,内容要有依据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延伸或细化,它必然具有强制性特征。

因此,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不允许与之相抵触或违背。

如果上级的有关规定内容已经比较具体,适用性也比较强,本部门或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就同一内容作出规定和要求了。

为了显示内容的严肃性,有的规章制度还应在文中写明批准和公布机关,写明规章制度生效的日期,以及本规章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再次,内容要有协调性。

为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写作时必须十分注意与同类规章制度的纵向或横向联系与协调。

纵向关系的协调关键在下级。

下级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

这里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如规章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各级有什么权限,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等。

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步调要协调,避免出现矛盾或混乱。

横向关系也必须协调。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面对同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规范的对象,几个部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需要出发,都制定了规章制度,但由于互不通气,结果出现矛盾,发生规定撞车”、制度

打架”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让一些人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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