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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及成本核算办法

青海瑞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煤炭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煤炭完全成本项目构成………………………………………3

第三章煤炭生产成本项目构成………………………………………4

第一节材料……………………………………………………………4

第二节外购燃料动力…………………………………………………6

第三节职工薪酬………………………………………………………6

第四节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费………………………………………7

第五节维简费…………………………………………………………8

第六节安全费用………………………………………………………9

第七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1

第八节转产发展资金…………………………………………………11

第九节可持续发展基金………………………………………………12

第十节修理费…………………………………………………………12

第十一节资源费用……………………………………………………12

第十二节停工损失……………………………………………………13

第十三节其他制造费用………………………………………………13

第四章主营业务成本、税金附加及期间费用构成…………………15

第一节主营业务成本…………………………………………………15

第二节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

第三节销售费用………………………………………………………15

第四节管理费用………………………………………………………17

第五章煤炭成本费用核算科目的设置和使用………………………20

第一节成本费用核算科目名称和编号………………………………20

第二节成本核算科目使用说明………………………………………20

第六章煤炭成本费用的汇集和核算…………………………………25

第一节要素费用的汇集和分配………………………………………25

第二节分配辅助生产成本……………………………………………51

第三节分配制造费用…………………………………………………52

第四节洗煤成本汇集…………………………………………………53

第七章煤炭产品成本的计算和报表…………………………………53

第一节煤炭产品成本计算的原则和要求……………………………53

第二节煤炭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54

第三节煤炭成本费用报表设计………………………………………60

第八章附则……………………………………………………………60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企业会计讲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法律及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及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青海瑞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章煤炭完全成本项目构成

煤炭生产企业核算实行完全成本法,以反映企业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全部生产经营成本。

煤炭完全成本包括综合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项费用。

综合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及营业税金及附加。

生产成本包括可控生产成本和不可控制造费用(即固定提取费用)。

可控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生产成本与可控制造费用(即一般制造费用)。

直接生产成本指井下生产班组为煤炭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及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等项目;可控制造费用(即一般制造费用)指井上生产班组、车间管理人员、矿委会等发生的各项耗费及支出,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职工薪酬、修理费、停工损失、其他制造费用等项目;不可控制造费用(即固定提取费用)包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资源费用等项目。

具体分类参见下表:

一、完全成本

二、综合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生产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可控生产成本

不可控制造费用

五、直接生产成本

可控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

直接职工薪酬

直接燃料动力

第三章煤炭生产成本项目构成

煤炭生产成本的基本构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煤炭开采业特点和煤炭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将煤炭生产成本项目界定为材料、外购燃料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修理费、资源费用、停工损失和其他制造费用十三部分。

第一节材料

材料成本项目的构成。

一、支护用品。

指煤矿井下各种支护材料和用品,包括木材、单体液压支柱、π型顶梁、金属支架、金属支柱、绞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和荆片等。

二、火工产品。

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火药、雷管和导火线等。

三、大型材料。

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胶带等五项。

四、专用工具。

指原选煤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容量在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等。

由于使用年限短、数量多、流动性大、更换频繁,不作固定资产核算,而作材料核算。

五、配件。

指煤炭生产各项设备修理中使用的各种配件。

六、建工材料。

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七、劳保用品。

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按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油脂及乳化液。

指原选煤生产使用的润滑油脂和乳化液等,洗煤生产耗用的各种润滑油脂和浮选用油等。

九、自用煤。

指用于原选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自用煤,如井口锅炉、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办公室等用煤。

十、原料煤(洗煤专用科目)。

洗煤产品生产所耗用的并计入洗煤成本的入洗原料煤,包括出厂价格和运杂费。

十一、洗煤用水(洗煤专用科目)。

指洗煤生产所耗用的洗煤用水。

十二、其他材料。

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

第二节外购燃料动力

燃料动力成本项目的构成

一、电力。

煤炭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电力支出。

二、燃料。

煤炭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燃料油和燃料煤等燃料费用。

第三节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成本项目的构成

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本办法的职工薪酬,是指煤炭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职工薪酬成本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包括工资、经常性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非工作时间工资等。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用于增进职工物质福利,支付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解决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探亲路费、工伤外地就医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三、社会保险费。

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

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七、其他薪酬成本。

第四节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费

一、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

分为生产用房屋和非生产性用房屋;

(二)地面建筑物:

露天建筑物、洗选建筑物、运输建筑物、供水建筑物、发电建筑物、窑业建筑物和杂项建筑物等;

(三)矿井建筑物:

主井井筒及装备、副井井筒、风井井筒、主井通道、副井底水窝泵房、副井车场绕道、中央变电所及通道、中央泵房及通道、主井内车场、主井外车场、井下调度室、主井装卸硐室、主井煤仓等;

(四)动力设备:

电力设备、风力设备、内燃设备、汽力设备;

(五)传导设备:

管路、线路;

(六)生产设备:

采掘机械、提运机械、排水机械、通风机械、洗选设备、冷冻机械、钻探机械、钻井机械、机械制修设备、木工建材及土建设备、火工设备、窑工设备、印刷机械、矿灯机械及其他机械;

(七)综采设备:

支架、采运设备、电器设备及其他综采设备;

(八)运输设备:

铁路运输设备、汽车运输设备及其他运输设备;

(九)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

包括试验仪器、测重机械、地质测绘仪器、通讯设备和管理用具。

(十)办公设备:

包括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煤炭工业企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

不论在用或未使用的均应计提折旧;

(二)在用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综采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和其他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煤矿备用和租出设备;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煤炭工业企业不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破产、关停矿井的待定资产;

(四)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五)单独入账的土地;

(六)矿井井筒、巷道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天轮)、地下(包括井底车场硐室)设施。

第五节维简费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一、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包括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包括矿井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包括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以及购置矿井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含税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包括改造联合工程的设计费、申请审批费,以及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施工费等。

第六节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安全费用由煤炭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提取标准,按月提取,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费用的范围如下: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包括主风扇及其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局部扇风机以及通风系统优化和改造工程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区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包括新建、改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如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煤层瓦斯突出预测仪、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器等,以及新建、改造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如抽放瓦斯钻机、瓦斯抽放泵、抽放瓦斯泵房及抽放管道监控系统等瓦斯抽放系统的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备,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所需的设备与设施。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包括:

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帷幕截流工程;防治水钻探设备;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矿井生产水平隔离工程;矿井疏放水工程;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包括建立完善矿用工作面通信控制装置、机组电缆、盘区皮带、煤电钻、电机等综合保护装置、瓦电闭锁装置等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包括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或建造成本,维护和保养支出,以及完善和改造矿井电控安全管理系统支出等。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其它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需的必要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新建、改造、维护和保养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所需的必要费用。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支出;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煤矿安全事故产生的补偿费用;煤矿职工矽肺病费用;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和救护通讯支出;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压缩氧自救器、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压风自救装置系统、氧气冲填泵等的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煤矿安全整顿经费以及用于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的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一、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二、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四、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五、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转产发展资金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二、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三、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四、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六、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七、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八、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九、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十、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十一、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九节可持续发展基金

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目的是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

地税机关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节修理费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按扣除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采用“费用化”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在煤炭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节资源费用

资源费用包括煤炭企业为取得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而发生的价款和使用费,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具体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三、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及企业在矿业权市场购买探矿权支付的价款;

四、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及企业在矿业权市场购买采矿权支付的价款;

五、煤炭资源勘探费。

为获取煤炭资源和查明煤炭资源及其围岩地质构造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节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企业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由于政策性停工、停电、待料、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进行大修理、发生自然灾害以及计划停产而停止生产所造成的损失。

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职工薪酬成本、材料、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等支出。

主要车间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或整个企业连续停产10天以上,停工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停工损失”科目核算;低于上述时间的,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月生产成本。

第十三节其他制造费用

一、办公费。

指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等办公费用。

二、邮电通讯费。

指生产车间发生的邮递费、电话费、通讯费等支出。

三、取暖费。

指生产车间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指生产车间所耗用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自用煤)。

五、水费。

指生产车间负担的外购水费。

六、租赁费。

指生产车间租用外部单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的租金。

七、财产保险费。

指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八、试验检验费。

指对材料和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指委托外部进行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

九、运输费。

指生产车间因组织生产、装运备品备件等发生的运输费用。

十、差旅费。

指生产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

十一、劳动保护费。

指生产车间为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矽尘(毒)等按规定标准支付的保健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工作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按照规定发放的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费用。

十二、班中餐。

指给井下职工提供的工作餐。

十三、冬季取暖补贴。

指生产车间冬季取暖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补贴。

十四、造林育林费。

指按计算成本的原选煤实际产量和吨煤规定标准,从原选煤成本中提取的造林育林费。

十五、设计图纸费。

指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设计图纸所支付的费用。

十六、业务招待费。

指生产车间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

十七、车辆费用。

指生产车间车辆的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十八、简易建筑费。

指在生产范围内建造供生产使用的临时性的简易建筑发生的支出。

十九、其他费用。

第四章主营业务成本、税金附加及期间费用构成

第一节主营业务成本

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原煤、精煤等产品的成本。

第二节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本科目是针对流转税设立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负担的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价格调控基金。

八、。

九、。

十、。

第三节销售费用

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宣传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科目增减。

二、销售费用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职工薪酬。

指销售部门发生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

2、劳动保护费。

指销售部门发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3、差旅费。

指销售部门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误餐费。

4、交通费。

指销售部门人员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市内交通费。

5、折旧费。

指销售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

指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7、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指销售部门所使用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自用煤)。

8、办公费。

指销售部门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公用报刊、资料、邮电通讯等办公费用。

9、业务招待费。

指销售部门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

10、会议费。

指销售部门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11、劳务费。

指支付给非编制员工的费用,如清洁工、保安等。

12、车辆费用。

指销售部门车辆的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13、租赁费。

指销售部门房屋、库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14、水电费。

指销售部门负担的外购水费及电费。

15、财产保险费。

指销售部门应负担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费。

16、取暖费。

指销售部门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17、运杂费。

指销售部门发生的运输费及装卸搬运费。

18、广告宣传费。

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支出。

广告费指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宣传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展览费指企业参加展览会所发生的费用。

19、销售佣金。

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0、化验费。

指产品化验发生的费用。

21、其他费用。

第四节管理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煤炭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审计评估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税金、研发费用等。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科目增减。

二、管理费用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职工薪酬。

指管理部门发生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

2、劳动保护费。

指管理部门发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3、差旅费。

指管理部门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误餐费。

4、交通费。

指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市内交通费。

5、折旧费。

指管理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

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7、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自用煤)。

8、办公费。

指管理部门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公用报刊、资料、邮电通讯等办公费用。

9、业务招待费。

指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

10、会议费。

指企业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11、劳务费。

指支付给非编制员工的费用,如清洁工、保安等。

12、车辆费用。

指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13、租赁费。

指管理部门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14、水电费。

指管理部门负担的外购水费及电费。

15、财产保险费。

指企业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固定正常和流动资产的保险费。

16、取暖费。

指管理部门冬季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17、运杂费。

指管理部门发生的运输装卸的费用。

18、绿化费。

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19、排污费。

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不在本项目反映。

20、警卫消防费。

指按规定负担的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各种费用。

21、税金。

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费用性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22、董事会费。

指企业董事会及董事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23、诉讼费。

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4、研究开发费。

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的费用。

25、咨询费。

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验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26、审计评估费。

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进行审计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7、开办费。

指企业开办期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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