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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试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

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

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

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

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

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

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

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

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本用地指标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联系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电子信箱:

pjs2006@.cn

电话:

63193188-1008256618239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

第一章给水工程1.

1.1总则1..

1.2净水厂1..

1.3给水泵站3.

第二章排水工程5.

2.1总则5..

2.2污水处理厂5.

2.3污水泵站7.

2.4雨水泵站7.

2.5雨水调蓄池8.

2.6通沟污泥转运站8.

2.7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8

第三章变电工程9.

3.1总贝U9..

3.2变电工程9.

第四章燃气工程1.2

4.1总贝U.12

4.2燃气工程1.2

第五章环卫工程1.4

5.1总贝U.14

5.2公共设施工程14

521公共厕所1.4

522垃圾容器间15

5.3收集设施工程15

5.3.1小型压缩收集站15

5.3.2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1.5

5.4转运设施工程16

5.4.1垃圾(粪便)码头16

542垃圾转运站16

5.5处理设施工程17

5.5.1垃圾填埋场17

5.5.2垃圾焚烧厂17

5.5.3垃圾综合处理厂17

5.5.4粪便预处理厂18

5.5.5餐厨垃圾处理厂18

5.6专用设施工程18

5.6.1环卫作息场所18

5.6.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19

5.6.3环卫专用停车场19

5.6.4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1.9

第六章消防工程20

6.1总贝U20

6.2消防站20

第七章水利泵闸工程22

7.1总贝U22

7.2水闸工程22

7.3水利泵站工程23

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25

8.1总贝U25

8.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25

8.2.1城市道路25

8.2.2平面交叉口26

8.2.3管理设施27

8.2.4城市广场27

8.2.5城市公共停车场27

8.2.6公共加油站28

8.2.7互通式立交28

8.3城市公共交通工程29

8.3.1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29

8.3.2停车场(库)29

8.3.3公交保养场30

8.3.4出租汽车营业站30

835公交修理厂30

8.4公路交通工程30

8.4.1公路红线30

8.4.2管理中心31

8.4.3服务区31

8.4.4收费设施31

8.4.5互通式立交32

第九章轨道交通工程34

9.1总贝U34

9.2车辆基地34

9.3车站35

9.4区间35

9.5控制中心36

9.6主变电所36

第十章铁路工程37

10.1总贝U37

10.2铁路工程37

第一章给水工程

1.1总则

1.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

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1.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4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1.5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净水厂

1.2.1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

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特大:

50-

-100

I类:

30-

-50

II类:

10-

30

III类:

5〜

10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

主要有以下工

艺形式:

(1)常规处理工艺:

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

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

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1.2.3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1.2.3

规模

3(万m/d)

用地指标[m2/(m3/d)]

常规处理水厂

配水厂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预处理+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

1

特大

(50〜100)

<0.22

<0.10

<0.25

<0.26

<0.29

2

I类

(30〜50)

0.28〜0.22

0.15〜0.10

0.31〜0.25

0.33〜0.26

0.36〜0.29

3

II类(10〜30)

0.38〜0.28

0.20〜0.15

0.39〜0.31

0.42〜0.33

0.45〜0.36

4

III类(5〜10)

0.41〜0.38

0.30〜0.20

0.46〜0.39

0.50〜0.42

0.54〜0.45

注:

①表中的用

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

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3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在下列情况下,

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a.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4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5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6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给水泵站

1.3.1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

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I类:

30〜50

II类:

10〜30

III类:

5〜10

1.3.2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1.3.3

序号

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m3/d)]

1

I类(30〜50)

0.018〜0.016

2

II类(10〜30)

0.035〜0.018

3

III类(5〜10)

0.05〜0.035

注:

①本表适用于

二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

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

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2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

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

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3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4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

指标。

第二章排水工程

2.1总则

2.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

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2.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1.4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1.5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

2.1.6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污水处理厂

2.2.1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

万m3/d)分为下列六类:

特大:

>100

I类:

50〜100

H类:

20〜50

皿类:

10〜20

W类:

5〜10

V类:

1〜5

222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格栅、泵房、预处理、沉淀处理、生物处理、消毒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和供氧系统、污泥处理设施。

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生产控制、维修、

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2.2.3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23。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2.3

序号

建设规模

二级处理污水厂用地指标

深度处理

(万m3/d)

23

[m2/(m3/d)]

23

[m2/(m3/d)]

1

特大(>100)

0.50〜0.45

0.20〜0.15

2

1类(50〜100)

0.50〜0.45

0.20〜0.15

3

□类(20〜50)

0.60〜0.50

0.20〜0.15

4

川类(10〜20)

0.70〜0.60

0.25〜0.20

5

"类(5〜10)

0.85〜0.70

0.35〜0.25

6

▼类(1〜5)

1.20〜0.85

0.75〜0.35

注: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

用地面积。

2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3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限值。

4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5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

BOD5w200mg/L,CODcr<400mg/L,SSw300mg/L,NH3-N<40mg/L,TN<55mg/L,TPW6mg/L;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8—2002)

一级标准的B标准考虑。

6小于1万m3/d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7建设规模大于10万m3/d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

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

8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面积,不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9表中深度处理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

房、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2.3污水泵站

231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

万m3/d)分为下列五类:

I类:

50〜100

H类:

20〜50

皿类:

10〜20

W类:

5〜10

v类:

1〜5

2.3.2污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33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33。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3.3

序号

建设规模(万m3/d)

23

用地指标]m/(m/d)]

1

1类(50〜100)

0.0054〜0.0047

2

□类(20〜50)

0.010〜0.0054

3

川类(10〜20)

0.015〜0.010

4

"类(5〜10)

0.020〜0.015

5

▼类(1〜5)

0.055〜0.020

注:

①表中控制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的用地面积,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3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v类规模面积控制。

2.4雨水泵站

2.4.1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按设计秒流量(m3/s)分四类:

I类:

>20

H类:

10〜20

皿类:

5〜10

W类:

1〜5

242雨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43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43。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4.3

序号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L/s)]

1

20000以上

0.28-0.35

2

10000〜20000

0.35-0.42

3

5000〜10000

0.42-0.56

4

1000〜5000

0.56〜0.77

注:

①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照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5市区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2.5雨水调蓄池

2.5.1雨水调蓄池推荐用地指标为0.35〜0.40m2/m3。

注:

①雨水调蓄池容积大的取下限,容积小的取上限。

②雨水调蓄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绿地内。

2.6通沟污泥转运站

2.6.1通沟污泥转运站推荐用地指标为80〜130m2/车。

注:

①车辆较多的取下限,车辆较少的取上限。

②通沟污泥转运站尽可能设置与雨、污水泵房或公共厕所合建。

2.7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2.7.1管道养护人员作息场所建筑面积推荐指标为3〜4m2/人

第三章变电工程

3.1总则

3.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3.1.2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变电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变电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3.1.4变电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电压等级,分为35kV、

110kV、220kV和500kV四类。

3.1.5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变电工程

3.2.135kV〜500kV变电站用地指标见表3.2.1

电压

等级

类型

主变容量

(MVA/台)

配电装置

型式

岀线回路

数(回)

主接线

用地面积

a*b

用地面积

(hm2)

1

35kV

I

31.5/3

35和10kV:

户内开关柜

10kV:

30

35kV:

线变组

10kV:

单母4

分段

52*39

0.203

n

60*45

0.270

2

110kV

I

40/3

110kV:

户内

GIS

10kV:

户内

开关柜

10kV:

36

110kV:

环进

环岀支接变

压器

10kV:

单母6

分段

60*40

0.240

n

66*55

0.363

3

220kV

I

户外中间站

240/3

220kV:

户外

中型管母

110kV:

户内

GIS

35kV:

户内

开关柜

220kV:

6

110kV:

9

35kV:

30

220kV:

双母

线双分段

110kV:

单母

线3分段

35kV:

单母

线6分段

120*150

1.800

户外中心站

240/3

220kV:

户外

中型管母

110kV:

户内GIS

35kV:

户内

开关柜

220kV:

10

110kV:

12

35kV:

30

220kV:

双母

线双分段

110kV:

单母

线3分段

35kV:

单母

线6分段

180*150

2.700

n

户内地上

220kV和

110kV:

户内

GIS

35kV:

户内

开关柜

220kV:

12

110kV:

9

35kV:

30

150*100

1.500

35kV〜500kV变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3.2.1

m

300/3

220kV:

户内

GIS

110kV:

户内

GIS

35kV:

户内

GIS

110kV:

12

35kV:

30

220kV:

线路

变压器组

110kV:

单母

线3分段

35kV:

单母

线6分段

105*55

0.578

4

500kV

i

1000/4

500kV:

户外

AIS

220kV:

户外

AIS

500kV:

8

220kV:

20

500kV:

一个

半断路器双

母双分段

220kV:

一个

半断路器双

母双分段

265*345

9.143

5

500kV

n

1500/3

500kV:

户内

GIS

220kV:

户内

GIS

500kV:

3

220kV:

21

500kV:

线路

变压器组带

断路器

220kV:

双母

线3分段

200*100

2.000

注: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变电站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消防道路宽度按4米考虑。

2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变电站长边沿靠市政道路布置。

335kV、110kV变电站,变压器运输、吊装通道为8〜10米。

4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绿化率,有绿化率要求时,应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5表中35kV、11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内,均不考虑设置独立的事故油池和消防水池。

6当变电站的规模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7在满足表中面积数据时,也要同时满足长和宽的要求,并兼顾线路走廊布置要求。

8表中220kV户内地上变电站按采取一种无功补偿形式设置用地控制指标,如需采用两种无功补偿形式,则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第四章燃气工程

4.1总则

4.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燃气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4.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

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4.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燃气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4.1.4燃气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4.1.5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天然气工程为主,根据天然气主干网系统工程,分为城市天然气门站,LNG事故备用调峰站、

LNG卫星调峰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加压站、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和高压阀室6类。

4.1.6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4.2燃气工程

4.2.1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见表4.2.1。

序号

名称

单位用地

1

城市天然气门站

首站:

140〜840[m2/(万m3/h)]

门站:

560〜830[m2/(万m3/h)]

2

LNG事故备用调峰站

14900〜44400(m/万m)

LNG卫星调峰站

23

155000〜416000(m/万m)

3

天然气储配站

23

10000〜28745(m/万m)

4

天然气加压站

23

200〜230[m/(万m/h)]

5

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

23

110〜450[m/(万m/h)]

6

高压阀室

2

70〜120(m)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4.2.1

注:

天然气加压站目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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