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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付汇注意事项资料清单及表样

高新区局售付汇办理注意事项及报送资料清单、表样

根据汇发〔2008〕64号、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要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采用新的管理和操作办法。

依据政策变化,高新区国税局现就目前办理售付汇的办法提醒各位纳税人注意: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税务证明》应提交的资料

1、服务贸易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1)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发票(或付款通知书)及相应费用明细复印件,支付利息的需附计算过程

(4)缴税的申报表及税单原件、复印件

(5)需要申请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项目需要同时提供劳务在境外发生的书面依据,如境外检测、维修等需要提供货物出口报关单或邮寄凭证,员工外出培训需要提供出入境证明等。

支付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原则上还需提供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务真实性及计费合理性的审计报告。

(6)申请境内劳务免税的企业,备案时需同时提供税收协定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为对方国家居民企业的《居民身份证明》、入境服务人员的出入境证明。

(7)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或利润再投资

(1)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3)分配所属年度董事会分配决议;

(4)分配所属年度年报复印件;

(5)进入获利年度批复复印件及其他涉及分配所属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复印件;

(6)当年汇缴通知书复印件;

(7)当年税单复印件。

(8)历年至分配日当天利润分配情况表(附件2)。

(9)分配08年及以后年度股利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税单原件、复印件、申报表。

3、对外支付外籍员工的代垫工资项目

(1)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代垫工资协议

(3)境内机构与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

(4)外籍员工护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单

(5)境外机构向该员工支付工资的支付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证明经地税机关盖章确认后企业方可凭此到银行付款。

(2)对于支付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项目,企业需预先到新区国税备案,即在拟签合同或有合作意向时预先向税务机关报告,提供草拟的合同范本,说明项目情况,以便税务机关及时对合同条款加以确认和跟踪管理。

(3)税款缴纳:

从即日起,企业在扣缴预提所得税时,适用新的申报表(附件3)。

咨询电话:

85212023

 

高新区国税局

2008.1.14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不予征税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

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附件2

历年至分配日利润分配情况表

年度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备注

本年利润(年报数)

减:

弥补以前亏损

减:

汇缴通知书上核定的年度应缴所得税

加:

其他调整因素

减:

其他调整因素

税后净利润

减:

实际计提三项基金

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其中:

外方(%)

外方(%)

加:

年初未分配利润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其中:

外方(%)

外方(%)

减:

已分配利润

说明:

是现金分配/再投资,分配哪一年度利润

其中:

外方(%)

外方(%)

未分配利润

其中:

外方(%)

外方(%)

注:

由于所得税汇缴与年报审计时间上不一致,税后净利润与会计年报上的净利润会有差额。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名  称

中:

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

 

英:

联系人

 

地  址

中:

联系电话

 

英:

邮政编码

 

纳税人基本信息:

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

 

中: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英:

在其居民国名称

中:

中:

英:

英:

 

 

 

 

 

 

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

 

本次申报所得取得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执行起始时间

 

合同执行终止时间

合同总金额

 

以下内容适用于法定源泉扣缴情况填写:

行次

项    目

依法申报数据

1

本次申报收入

人民币金额

 

2

外  币

名称

 

3

金额

 

4

汇率

 

5

折算人民币金额5=3×4

 

6

人民币金额合计 6=1+5

 

7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扣除额

 

8

应纳税所得额 8=6-7

 

9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10%)

 

10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0=8×9

 

11

实际征收率(%)

 

12

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2=8×11

 

13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3=10-12

 

以下内容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写:

行次

项    目

依法申报数据

14

本次申报的收入总额

 

15

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6

应纳税所得额 16=14×15

 

17

适用税率(%)

 

18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8=16×17

 

谨声明:

此扣缴所得税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协定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

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扣缴义务人地址名称:

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地址。

4.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5.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

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6.纳税人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

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识别代码。

7.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8.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

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全称。

9.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名称:

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全称。

10.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址名称:

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注册地址。

11.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

请按照如后的类型及代码进行填写,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其他所得—21。

12.合同名称:

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名称。

13.合同编号:

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合同编号。

14.合同执行起始时间:

填写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

15.合同执行终止时间:

填写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

16.合同总金额:

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应税总金额。

17.本次申报所得的取得日期:

按照合同规定取得所得的日期填写,填写支付日期或应支付日期。

18.汇率:

填写每1单位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额度,按国家公布牌价折算。

19.扣除额:

填写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20.适用税率:

填写税法规定的申报的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21.实际征收率:

我国与企业居民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对该项申报所得的税率低于10%的,填写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适用的税率。

其他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填写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22.声明人签字:

由扣缴义务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

23.申报日期:

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八、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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