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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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五)负责辖区内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七)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

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负责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制定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桥梁管养单位落实。

  (四)负责监督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五)负责市(州)本级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监督和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对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六)负责本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桥梁管养单位是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桥梁养护职责

  1.具体承担桥梁的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

  3.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

  4.制定辖区内桥梁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报告桥梁监管单位,并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6.提出桥梁维修和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建议计划。

  7.负责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8.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桥梁管理信息。

  

(二)桥梁保护职责

  1.负责保护桥梁路产、路权,对公路桥梁实施巡查。

  2.负责设立桥梁安全保护区,并监督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组织实施超限车辆的过桥管理。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

  5.负责维护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收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如发生人员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设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

桥梁管养单位依据管养的桥梁规模确定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按每70~100座桥梁设置1人,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每年对全省桥梁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四、五类桥梁预警清单。

  (四)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编制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审查,负责除此以外的三、四、五类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四)参与审查三、四、五类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技术方案。

  (五)负责审定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和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

  (六)在每年1月5日前,负责审查本辖区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桥梁定期检查,提出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组织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的桥梁清单。

  (四)编制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五)参与审查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技术方案。

  (六)负责督促桥梁管养单位落实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监测和安全管理措施。

  (七)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八)监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

  (九)组织审查超限车辆过桥的技术方案。

  (十)检查、指导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十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检查,监督并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工作;

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建议计划。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抗灾抢险、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实施;

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四)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年度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报告。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及更新资料的录入。

  第十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参加定期培训。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不少于1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检查、评定等桥梁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设备,满足桥梁养护工程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的进行检查,鉴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在每年年初应制定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计划,检查前应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并按现行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由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第二十五条定期检查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对服役时间较长和重要的大型桥梁应加大定期检查频率。

三类桥梁每半年应检查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应检查一次,新建桥梁运营一年后必须检查一次。

鼓励将桥梁定期检查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桥梁定期检查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等级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省外检测机构应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登记。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做出明确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对需进行大修、改建(重建)的桥梁,必须进行特殊检查,为设计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查工作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半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

  (三)对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宜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对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确保桥梁检查达到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五类。

一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

二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

三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

四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

五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第三十条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技术状况评为三类的桥梁和四、五类大中小桥。

  1.对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2.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复核。

  

(二)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组织复核。

复核期间,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第三十一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检查与评定结果建立病危桥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桥梁管养单位每月应将病危桥变化情况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应将辖区内病危桥变化情况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

  第三十三条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一类桥应正常保养;

二类桥应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

三类桥应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

四类桥应封闭交通,并进行大修或改建;

五类桥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进行改建或重建。

对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重建。

  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桥梁大修工程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标准。

原有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II级的,原则上以公路-II级荷载标准进行设计,对不能达到公路-II级荷载的桥梁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设计方案。

改建(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应达到公路-I级。

  第三十七条申请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改建或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初审达到审批条件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

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的大修、改建(重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咨询单位确认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达到《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三十九条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

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大修、改建(重建)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桥梁荷载试验;

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桥梁定期检查要求。

  第四十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桥梁管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应用公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数据。

  第四十三条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执行。

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桥梁检查,对桥梁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以满足桥梁管理需要。

  第七章桥梁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建立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检查和布置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桥梁管养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桥梁限载标志。

桥梁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桥梁的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砂石禁采区。

禁采区范围是:

特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中小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四十九条桥梁管养单位应做好桥梁日常的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桥梁安全隐患。

在桥梁巡查和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应急措施,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

  第五十条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强危桥加固施工管控,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和施工监控工作。

凡需加固维修的大型拱式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评估,必须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控。

拱桥加固施工的加载、卸载程序必须包含在设计文件中,咨询单位应将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

  第五十二条对技术状况复核为四、五类的桥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

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桥梁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桥梁管养单位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

  第五十五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梁管养单位应制定特殊结构桥梁和特大桥的专项应急预案。

对四、五类桥梁,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应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五十七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十八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每年应开展专项桥梁检查工作,并依据检查中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养管状况,建立桥梁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治,严防桥梁运行安全事故发生。

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挂牌督办桥梁整改情况的监督,直到隐患消除为止。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对各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监督。

有以下情节的,视情况将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厅负面名单管理。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

  ——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

  ——安全隐患突出,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管养护经费不到的单位。

  第六十一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使用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三条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中特殊结构桥梁是指中下承式拱桥、斜拉桥、悬索桥、T型刚构桥、连续刚构桥等。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川交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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