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处罚无证驾驶撞人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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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处罚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三一文库(XX)

〔无证驾驶处罚,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篇一:

无证驾驶撞死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无证驾驶撞死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

  刘某刚满18周岁,尚在驾驶学习中,但在一次帮父亲运货的过程中,不小心开车撞死了行人寇某,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路人甲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家人与行人寇某家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了寇某的家属,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予以拒绝,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赔偿吗?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无证驾驶的肇事者赔偿了受害者,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追偿,所以刘某已经赔偿了路人甲,无法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限额内赔偿。

  *篇二:

男子无证驾车撞人逃逸被判死刑属全国首例

  男子无证驾车撞人逃逸被判死刑属全国首例

  2009年07月24日05:

14来源:

重庆晚报

  无证驾车撞人逃逸判处死刑全国首例

  30岁男子孙伟铭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

昨日,成都中院对这起发生在去年底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的行为构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据天府早报

  网友热议:

酒驾违法成本太小应接轨国际

  南京“6-30”惨案仍历历在目,可这么大的惊天惨祸带来的教训仍旧有人视而不见。

不少网友表示,我国交通法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偏轻,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太小,“应该让他们终身不能摸方向盘!

”酒驾已成常态,到底如何治本,你有好建议吗?

…[搜狐侃事:

酒后驾车,该当何罪?

  成都男子无证且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获死刑

  2009年07月24日05:

13来源:

四川新闻网

  第1页:

孙伟铭大喊三声“对不起”第2页: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提要]去年12月14日,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

昨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引发刑法界广泛关注。

[网友热议:

判死刑是否过重?

]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3日讯(王鑫陈兴静记者曾燕伶实习生罗紫兰)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违法驾驶致四死一伤

  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

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

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

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司机醉酒且无驾照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挡获了孙伟铭。

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

“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交警部门称。

  在其后的调查中,公安机关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

“孙伟铭购车的时间是去年5月,此后他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记录”,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判极刑当庭上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

  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

”该案审判长首先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讲述了为孙伟铭定罪的依据,他表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案件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成都男子无证且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获死刑

  2009年07月24日05:

13来源:

四川新闻网

  第1页:

孙伟铭大喊三声“对不起”

  第2页: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延伸阅读:

无证驾车撞人逃逸判处死刑全国首例引发刑法界广泛关注

  昨天10时,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被告席。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一样,有人低声欢呼,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速读:

  杭州飙车案判3年

  5月7日晚8点左右,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将正穿过斑马线的谭卓当场撞死。

7月20日,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案发后,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1万元。

  三门峡车祸6死7伤判6年半

  1月21日晚,三门峡310国道上发生一起轻微车祸。

就在双方等待处理事故时,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

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王主动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

7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视频直击]

  南京司机酒后驾车闹市连撞9人已被批捕

  6月30日晚8点多,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一小车扎进人群,沿途撞倒9名路人,其中5人死亡。

据目击者称,肇事者将一名孕妇撞飞,已经成形的胎儿从她腹部滑落到地上…[详细]

  争议:

孙案判决引发争议

  孙伟铭案的结果一出来,立即受到了我国刑法界的广泛关注。

有专家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量刑恰当,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还需要商榷…[详细]

  专家说法:

判死刑是合适的

  根据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成都中院是以故意犯罪来定性孙伟铭的行为的。

法院认定孙伟铭的罪名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正确的。

普通的交通肇事案都是过失行为、偶然的行为,但孙伟铭却是长期无证驾驶,这一点至关重要,他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属于故意犯罪。

“我个人认为,法院的量刑并不重,判孙伟铭死刑是合适的。

”唐稷尧表示,法院有引导民众行为的能力,通过此案的判决,法院是想告诉民众,哪些行为不可行。

让那些曾有过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危险行为的人知道,一旦他们的行为威胁到群众的安全,法院的处罚将非常严厉。

这起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此案的判决也将为法院在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树立一个风向标,表明法院对这种恶劣行为的一种法律态度…[详细]

  律师说法:

量刑稍重但更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安全

  四川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建中对判决结果发表了看法。

他认为,法院罪名肯定没定错,而且可能成为判例,对醉酒驾车行为形成震慑。

  “虽然孙伟铭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交通肇事,实际上他的行为是相当可怕的,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周建中认为,目前最高法鼓励案例指导制度,此判决虽不是终审判决,但肯定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

“虽然量刑稍微有点重,但从社会效果来说,更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安全”…[详细]

  民众看法:

驾驶员多认为判得重不开车的觉得很合理

  昨日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位市民,一半的市民认为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偏重,一半的市民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很合适”。

认为判决偏重的市民中,大多数会开车;而支持法院判决的市民,则很多不会驾车…[详细]

  杭州飙车案引司法争议两种罪名量刑大不同

  法学界人士认为,胡斌并非第一次超速行驶,而且车辆经过改装,在8点多的高峰时段以超高速驶过闹市没有任何减速行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详细][评论:

宽容飙车就有“危害公共安全”嫌疑]

  杭州“飙车案”引司法争议两种罪名量刑大不同

  2009年05月19日02:

14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杭州“飙车案”考量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

  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

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是每一位城市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责

  本报记者陈欢上海报道

  5月17日,杭州“飙车案”的司法进程取得进展。

  当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的“5·7”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胡斌依法批准逮捕。

  5月7日晚8时许,杭州文二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0岁的胡斌驾驶一辆三菱跑车在

  高速行驶中,撞上年仅26岁的寒门青年——谭卓。

后者年轻的身体被巨大的冲击力高高抛起,高达5米,并落在距离撞击点20米的地方。

事发后,谭卓不治身亡。

  一方的关键词是富家子弟,改装跑车,超速行驶,事发后他的朋友们若无其事;另一方是26岁的有为青年,父母下岗,本人正准备结婚,事发时行走在斑马线上。

  尽管当事双方家庭背景对比悬殊,但不足以改变这原本是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本质。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经意间引发了一场漫长的争议。

  应对机制考量

  事故发生在5月7日晚8时许,事发地点位于杭州市主城区。

初夏的夜晚八点许,路上还有不少行人。

  一辆红色的三菱跑车急速驶来,没有任何刹车减速,在经过南都德嘉小区门口的斑马线时,撞上行人谭卓。

  时间至此,这还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再严重一点说,也就是一场性质严重的恶性交通事故。

  然而,随后发生的一连串反应推动着事件的迅速升级。

  5月8日下午2点,西湖区交警大队召开了事故通报会。

警方公布自己的初步调查结果称,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车速认定70公里每小时。

  “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70公里/小时左右,而肇事发生地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

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

至于行人当时行走的确切位臵,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谁都不能避免越过双黄线的!

  “没有飙车这一说法,只是你超我,我超你的追逐!

  西湖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建国的说法引来多方质疑。

  “70码能够将人撞出20米远、5米高?

”警方的初次新闻发布会的结论并不能令太多人信服。

  质疑的声音以时常参与专业赛车比赛的韩寒的评论最具代表性。

韩寒推测,事发时的车辆时速应该在120公里/小时左右。

  此外,外界对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几个问题的回答开始有不满,有些人的印象是对关键问题“不是含糊不清,就是偏向肇事者一方”。

  一是事发时的时速。

在事发20小时后,有信息公布出来:

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警方称不详;死者是否行走在斑马线上,警方也称不详。

  “交警现场勘测的时候,要画事故现场图,并根据车辆轨迹进行判断,如果连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都不详,就等同于交警没有出现场。

”一名当地交警告诉记者。

  5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再度发布消息,但对民众关心的车辆是否改装,车速到底多少,车辆是否逆行等关键问题,暂时无实质性回答。

  “目前,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公安机关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格、公正办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有些网友看来,公安部门的措辞并不能真正解答外界的困惑。

  5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发布消息,称确有超速,但具体超速程度还需要综合分析,车辆存在外观改装,动力系统是否需要改装还需进一步鉴定等。

  至此,公安部门调整思路,只有引入外部力量参与鉴定,才能消除外界的质疑。

  5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警方目前正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5·7”交通肇事案相关问题展开技术鉴定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委托浙江蓝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

该事务所接

  受委托后,从吉林、上海、浙江等地聘请了汽车、内燃机、机械等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组成鉴定小组。

外地专家、教授于5月11日陆续抵达杭州,鉴定小组连夜到文二西路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采集相关技术数据,对肇事车辆开展检验、检测。

  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宣布,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km/h—101.2km/h范围,且肇事车辆的动力系统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至此,事情接近真相。

  谭卓父母的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勇强表示:

“对速度的鉴定结论,谭卓父母基本没有异议。

”而胡斌方面对此鉴定结论亦无异议。

  杭州市政府方面最新的危机公关发生在5月15日。

当天,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出现在网络聊天室,就“飙车案”与网友们进一步沟通。

  王国平坦承:

“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是每一位城市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责。

谭卓的不幸遇难,我作为市委书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谭卓的不幸遇难表示最深切的哀悼,向谭卓的父母及亲友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王国平强调,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并且严防此类悲剧在杭州重演。

  随着政府应对层级的提高,以及案件调查进程的公开,外界的质疑终于渐趋平息。

司法争议

  这起事故本身是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但是,最终变成一场争议,和有些职能部门在其间的应对失当有密切关系,一行政法专家表示。

  “杭州在我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很宜居的城市。

而事发之后交警部门的处理让我觉得他们一直在被动的应对民意,民众提出一个质疑,它就被动的解决一个问题,应该从一开始就组成第三方调查组。

”杭州市民吴红宇表示。

  5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第四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认定肇事者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谭卓无责任。

5月17日,警方宣布已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至此,民众的关心重点已从查明事实厘清责任认定转向依法惩处责任人。

但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界仍然存在争议。

  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提起批捕。

而有法学界人士认为,胡斌并非第一次超速行驶,而且车辆经过改装,在8点多的高峰时段以超高速驶过闹市没有任何减速行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胡斌驾驶一辆经过改装的车超速行驶,明知道其行为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其为了达到个人感官刺激的目的,违法改装车辆,并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与他人相互追赶,臵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

“浙江昌兴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表示。

  所确定的罪名的不同,将直接决定量刑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论:

宽容飙车就有“危害公共安全”嫌疑

  2009年05月16日14:

17来源:

法制晚报

  宽容飙车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新闻提示

  *篇三:

解析无证驾驶撞死他人构成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证驾驶撞死他人构成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2007年5月1日14时许,汪某无证驾驶无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弋阳县某公司金矿矿区内堆料场附近准备拉矿石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撞倒车后另一货车司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事故。

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汪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

汪某是在矿区内堆料场倒车撞死司机的,该矿区内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

所以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是:

该矿区内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被告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结果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1、汪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后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汪某应当预见到矿区内可能有人员出入,倒车时有观察的义务。

汪某在矿区堆料场附

  近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全面、不仔细等原因,造成撞死张某的严重后果,过错是明显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汪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过失致人死亡

《无证驾驶处罚,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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