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异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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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异议书范本

刑事案件管辖异议书范本

写明申请人及联系方式。

写清楚具体的地址、承办法官收。

说明申请理由,交代代理人或辩论人,当时情形和申请的出处。

最后署名。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后,检察院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是一旦检察院没有选对法院,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向法院交纳管辖异议书。

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管辖异议书怎么写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一篇范本,给大家参考一下。

  

  

  ▲刑事案件管辖异议书

  作为张勇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受理的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小平、张勇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张勇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一、佛山市不是本案的“犯罪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小平、张勇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

因此,确定一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就是考察“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一是否在该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本案:

  ▲1、佛山不是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的预备地、着手地、实施地,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所处的相应的地域空间。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发生地主要体现为合同谈判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虚假事实伪造地等。

本案,上述犯罪行为发生地明显均不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显然佛山不是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

因此,佛山中院不能以佛山市是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为由行使管辖权。

  ▲2、佛山不是本案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1998年《解释》第二条在首先规定了“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同时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确立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的“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为“犯罪地”的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但没有将其他形式的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规定为“犯罪地”。

根据犯罪形势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变化,原地域管辖规则已显得内容过于简约、过于笼统和过于原则,不利于实现刑法职能。

因此现行《解释》)一改原《解释》的表述,直接规定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把“犯罪结果发生地”直接列入了“犯罪地”的范围,明确了任何形式的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的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实现了与刑法一致的法律的统一性要求,体现了刑事立法的进步。

  犯罪结果,简言之就是犯罪行为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而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的理解就是指造成这种损害的实际行为或事实的产生地,即在什么地方产生了这种损害的法律事实。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容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1979年《刑法》没有将合同诈骗行为单独设立罪名而是按诈骗罪处罚,便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

修订后的刑法虽将合同诈骗罪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但从合同诈骗行为本身来考察,并不否认该罪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属性。

有鉴于此,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首先也是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从这个层面上分析本案该罪的“犯罪地”,是根本得不出佛山中院有管辖权结论的,因此本意见已没必要再予评价。

也因为如此,本辩护人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就仅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这一层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是,其“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应该适用什么规则?

本辩护人认为:

1998年《解释》与现行《解释》虽然对“犯罪地”做了不同的表述,但现行《解释》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统一地域管辖的标准,将所有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都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之一,但并没有否认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的地域管辖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突如其来的,法律之间所具有的延续性和承继性决定了法律的统一性,因此坚持历史解释的立场是立法者的正确价值取向。

也就是说,在新《刑事诉讼法》效力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才是犯罪地。

  本案,“受害人”孙旭光声称被郑小平、张勇利用合同“骗取”的财产达5亿元人民币,但在各方当事人实施合同行为时,除孙旭光个人通过佛山银行以转账形式支付了少部分的4000余万元合同标的款外,合同谈判地、签订地、履行地、“虚假事实”伪造地以及其所支付的大部分款项的支付地都是在佛山以外的地区。

  本案的另一事实是,除孙旭光以外的林光明、林玉辉和吴小兴等“受害人”,户籍全在佛山以外地区,其同案“被骗”的2.25亿元也均由佛山以外的的银行支付到合同“郑小平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及北京等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佛山以外的地区。

  如何确定“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地”,辩护人认为:

在刑事规范没有明示其具体含义时,以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该规定事项的当然属性和道理,应该按照一般社会公众所理解的法律条文用语及通常思维的方式,对其进行文意理解。

即“实际取得财产地”就是犯罪分子实际占有、掌握、控制他人财产的所在地,也就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实际转移到犯罪分子手里的转移地。

  根据民法原理,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那么交付地自然就是财产的转移地。

银行转账是由付款人将应付款交由付款地银行,委托银行按照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地银行、账户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款项由付款人付款到收款人收到款,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的交割和处理。

这个空间和过程表明,付款银行所在地叫付款地,收到款银行所在地叫收款地;款项在到达收款人账户时实现款项的交付,完成付款人款项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收款人账户银行所在地是银行交易人实际取得财产地。

  由此应该认定,孙旭光通过佛山银行以转账形式支付标的款,佛山是付款地;郑小平(或其公司)收到孙旭光支付的款项银行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或北京市是收款地,是款项所有权的转移地,是郑小平实际取得财产地,也就是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此,佛山中院不能以佛山市是本案“犯罪结果发生地”为由行使管辖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小平、张勇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考》第六号案例刊载了题为《蓝海诈骗案——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的案例(1999年《法律适用》第5期、2014年再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同文刊载)。

该案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在查证该案被告人蓝海的犯罪地、住所地均在四川绵阳、接收合同传真的一方在湖南、受害人即被骗单位是湖南公司、最初受理该案并进行侦查、起诉工作的司法机关均为湖南省司法机关、被骗款项的汇款地也是在湖南的基础上认为,该案被告人蓝海的犯罪地、住所地均在四川绵阳,即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管辖不明或者需要移送管辖的情况,即不存在需要指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由,以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的方式认定湖南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明确该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他们按法律规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理。

  该案例的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因受害人住所地在湖南、传真地在湖南、最初受理该案并进行侦查、起诉工作的司法机关均为湖南省司法机关及汇款地在湖南就当然确定湖南就是“犯罪地”、湖南法院对此案就有管辖权;该案例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该案发生于1996年而为

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考》、更为今年再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所采用,说明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批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长久的法律效力。

  《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刊物,通过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以便更加准确、严格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其所刊载的相关案例都可以被称之为准判例。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例、批复精神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郑小平、张勇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地不在佛山。

据此,佛山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佛山中院应将案件退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由他们按法律规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理。

  ▲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勇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非常明显,张勇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都不在佛山市,较前一案件,此为独立的罪名。

故对此案,佛山中院没有管辖权。

  ▲四、侦查机关对此案有无管辖权,不影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认定。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汇款地在佛山为由对此案立案侦查,关于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此案的诸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均与佛山市及上级各级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与论证;中国人民大学为此专门召开了名为“佛山模式”的研讨会,明确认定佛山市公安机关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指出南海公安机关对此案的立案侦查行为属违法立案行为。

  鉴于我国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对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职权规定上存在不相一致甚至是冲突的现状,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必须依法律确定,对管辖权的确定规则必须恒定,不能任意解释或曲解,以此保证任何案件都能实现由“法定法官”公正审判,而不致发生为特定案件任意指派法官、“以操纵由何人审判的方式、来操纵审判结果”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刑事审判权时,应以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不受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行政指令的不当引导和制约,严格依法审查案件的管辖权,真正实现独立审判。

  本辩护人综合以上观点,认为无论侦查机关对此案有无管辖权,都不影响佛山中院没有管辖权的认定。

  ▲五、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或北京市法院审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小平、张勇居住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其涉嫌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地涉及到内蒙古及北京等地;接受“骗款”所在地也在内蒙古及北京等地;

“受害人”曾于2011年11月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其所“骗款”的主要投资地、借出地、转移地等均在内蒙古及北京等地。

因此,为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或北京市法院审理。

  ▲六、依法行使管辖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

  严格地说,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范畴。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是法治的要求,是维护程序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虽尚无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审判和辩护实践表明,管辖权异议是众多刑事案件诉、辩、审各方都难以回避的争议的焦点,其争议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

如果一个法院无管辖权而去实施审判权,那么它就是一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就是程序不公的表现,这个审判就是非法的、不公正的。

其导致的直接后果要么就是冤假错案,要么就是当事人从此开始无休止的上诉、申诉、上访之路,从根本上动摇了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民主制度。

  本案自佛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来就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相关辩护人倡议成立的“南海案律师观察团”也一直对该案给予了长期的有效追踪。

共同关注的焦点不是案件如何审判,而是这个案件究竟应由谁审判的问题。

  因此,除本案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外,在佛山中院举行的庭前会议上,相关辩护人也同样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却被口头形式驳回。

  综上,辩护人希望佛山中院能参考本辩护人的上述意见,重新审议该案的管辖权,做到以法服人,维护司法公正。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并复!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刑事案件管辖异议书范本,大家可以做个参考,不是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一样的,案情不同书写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内容肯定也不一样,如果你有相关的问题却又不知道该如何写管辖异议书的时候,可以委托网站的律师,让他们来为你书写相关内容。

  

    怎样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法院?

  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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