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信息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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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信息公开

附件2

闵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沪委发[2017]1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以及问责制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管;党委有关部门、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党委和政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中央、上海市和本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推进绿色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依法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

(三)统筹建设城乡环境保护公共设施,落实国家及上海市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严格依法问责。

(六)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按照规定落实河长制,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强化辖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导和协调。

(三)实施网格化管理,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处置,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劝阻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在区环保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属地化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七)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职责

第九条组织部门职责: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条宣传部门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引导干部群众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加强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规范创建方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三)加强环境保护相关舆论监控,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一条政法部门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章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经区委、区政府授权,承担闵行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开展对街镇、莘庄工业区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文件,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保护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区减排目标。

落实国家及上海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办、核查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制度,公布考核结果。

(五)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

负责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负责大气、水体(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八)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

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违法排污单位的查处力度。

(十一)负责环境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

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绿色发展。

(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组织编制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三)协助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有关要求。

(四)优化能源结构。

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

(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总体部署及有关规定,落实差别化电价、污水处理超标排放加价收费政策,落实环保电价政策。

(六)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经济部门职责: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线、工艺、设备和产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二)推进清洁生产。

制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友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三)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四)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企业依法协调实施差别电价等措施。

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五)负责本区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六)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七)负责推动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引导商场、超市、酒店等场所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八)负责对报废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管理与指导,防止产生污染。

(九)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

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项目,支持环境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结合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示,加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财政政策。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各级城乡规划,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卫生、环保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二)推进产业空间布局优化。

(三)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划示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五)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污染防治工作。

(六)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建设技术的应用;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推进建筑工业现代化;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负责建筑工地等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对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负责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九条房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修缮污染防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条土地征收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拆除污染防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职责:

(一)发展绿色交通。

积极协调市级部门完善区域性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建设,推进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交通建设中环保、绿色、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慢行交通设施,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鼓励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推进公共交通机动车、船舶清洁能源替代。

(二)负责交通领域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机动船舶噪声污染和(内河航行)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负责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执法工作;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对机动车维修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监管。

负责运输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

(四)负责交通工程、港口和码头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五)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二条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资源保护(含地表水和地下水),会同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经济、规土等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会同环保和有关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拟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测。

(二)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相关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督管理;负责对纳管企业(除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外)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三)负责河道整治和保护工作。

组织开展河道整治和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水文监测;查处违法填堵河道的行为。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三条绿化市容部门职责:

(一)负责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以及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负责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环卫作业等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负责公共绿地裸露地块扬尘污染的治理。

(三)制订推进环卫机动车清洁能源替代方案。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产生的污染。

(二)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等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查处畜禽养殖污水、废气、恶臭超标排放;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作物秸杆、畜禽粪污、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查处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

(五)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一)开展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饮用水水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负责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定期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三)负责医疗废物和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做好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二)对巡查发现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外的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无工商营业执照且存在环境问题的餐饮、娱乐、宾馆、加工等场所依法予以查处。

(二)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查处销售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四)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本区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加强对在本区销售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监测的监管工作。

(六)会同环保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保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对涂料、胶黏剂等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制标准。

制定高、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名录。

(八)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九)配合环保等相关部门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对禁止设置餐饮的地方,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

配合环保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保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配合交通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负责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的查处。

(三)依法查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放射源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海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管所辖水域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防治;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黄浦江水域剧毒化学品禁运规定行为。

(二)负责船舶控制区内船舶使用岸电和燃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二)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与相关部门共同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增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宾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气象部门职责:

(一)加强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相关数据与环境保护部门共享。

(二)配合环保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会商。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协调区、街镇以及各部门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分工。

(二)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加大对公共机构绿色办公的指导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共机构绿色建筑发展、清洁能源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工作。

(二)指导推进公共机构落实绿色采购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考核评价制度,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节水型机关(单位)等示范创建项目,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环保工作力度。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三)督促学校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协同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

(四)协同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负责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六)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七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三)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指导建立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

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职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四)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全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十一条民防部门职责:

(一)协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核化事故的现场侦检、评估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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