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从业人员刑事犯罪立案标准与量刑幅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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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四条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五条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巨大)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
6、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巨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c.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巨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五条
7、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条
8、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a.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八条
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
1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五条
11、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
1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
1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九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一条
1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二条
15、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一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三条
1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二条
1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三条
1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注:
若认为上述两规定内容不冲突,则理解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人以上的或者像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四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
1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三次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2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根据2016年6月30日最高法《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指导案例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六条
2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七条
2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八条
2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