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法规考点解析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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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解析总结

第一章

1、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2、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3、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注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社会法:

擦剂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5、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

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位和效力最高,由全国人大制定。

主要功能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

基本法律反映的是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般法律反映的是某种具体社会关系的规范文件,如建筑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通常带“条例”二字,前面不带地方名称的为行政法规,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通常带“条例”二字,前面加注地方名称的文件为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即由国务院制定。

通常带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字眼的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6、地方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即前面加带地方名称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例如《XX管理办法、规定》,效力一般最低,低于12345.

7、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8、需要由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A、法律之间同一事项新一般与旧特别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B、行政法规同一事项新一般与旧特别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使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9、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登记并核准后取得法人资格)和非企业法人(无需登记,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包括:

行政法人(政府机关)、事业法人(学校)、社团法人(协会)

10、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的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常见的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法定代理(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指定代理(无法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

12、委托代理终止:

a、代理期满或代理实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机构终止。

1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e、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14、无权代理: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以终止。

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

15、表见代理:

前提是无权代理,但是代理的行为有效。

A、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B、须本人存在过失,C、相对人为善意。

16、物权: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7、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行驶。

建设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不能是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例如:

修公路占农村土地,要先把农村土地转为国有,再通过出让、划拨的方式进行。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花钱买地)、划拨(免费)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登记,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19、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力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体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0、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登记生效。

但国有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船舶、航空、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表现为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23、建设工程的债权包括: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必须发生费用的才算,插根树枝不算)、不当得利之债(要返还)。

其中合同之债属于约定之债,其余为法定之债。

24、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

前三项构成知识产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5、专利法保护的是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法力生效。

26、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个人所有,但是单位法人优先使用,且两年内,未经单位允许,不得转让第三人使用。

委托作品(设计)合同未约定的,著作权归属受托方,但使用权归委托方,谁花钱谁使用。

2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8、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A、按实际损失确定B、按侵权人所获得利益确定C、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D、以上均不可确定的,法院定数,如果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1万到100万德赔偿,如果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50万元以下的赔款。

29、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0、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为债务人确实无力承担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承担债务。

31、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A、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除外)B、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和社会团体(协会)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

分公司不可以为保证人。

3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担保。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3、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权,应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

3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

A、土地所有权(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的游泳馆可以抵押,但教学楼图书馆不可以)。

D、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5、质押:

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一般分为动产和权力的质押。

可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的其他权力。

36、留置权: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37、定金可以作为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之日起生效的。

38、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并交付保险费用。

39、建设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不慎从高空坠落)、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

40、建筑工程一切险:

道路、桥梁、水坝等工程建筑中自然灾害(地震海啸等)和意外事故(仅包括火灾和爆炸)。

41、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等。

42、在保险期内,赔偿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但最高赔偿责任不得高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43、保险期限:

一般为工地动工或设备材料运抵现场起,结束为验收合格或设备材料使用占有接收完毕。

但不应超过保单中的生效日及终止日。

44、重大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5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5、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面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A、建设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B、文物保护建筑工程C、抢险救灾等工程D、临时性建筑E、军用房屋建筑F、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公路建设)

3、施工许可证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以确定施工企业E、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合同价的30%)H、其他法定条件(监理和消防)。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办理2次延期,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5、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

恢复施工时也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施工中止满一年的恢复开工时,应由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

具备开工条件

责令改正,补办手续

不具备开工条件

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罚)

质量管理条例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处于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7、从事建筑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其他法定条件(业绩)。

8、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3到4个资质等级(房屋建筑为特、一、二、三级)。

专业承包划分为60个资质类别,1到3个资质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3个等级),劳务分包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1到2个资质等级。

9、国务院建设部门负责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10、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为例,企业等级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等级

注册资本

技术力量

业绩

特级

注册资本3亿元上,净资本3.6亿元

企业经理10年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15年,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3项,高度100米;28层建筑,单体面积5万平米,混凝土结构30米,钢结构36米,单项建安合同2亿元以上的

一级

注册资本5000万元上,净资本600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300,技术不少于200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

4项,高度100米,25层以上,单体3万平米,单跨跨度30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单项建安合同1亿元以上

二级

注册资本2000万元上,净资本2500万元以上

8年,管理200,技术150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

4项,12层,高度50米单体1万平米,单跨21米,建筑5万平米,3000万元

三级

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净资本800万元以上

5年,管理50人,技术30人,三级建造师不少于10人

3项,6层以上,高度25米,单体5000平米,单跨15米,500万元以

11、企业合并的,承继较高资质等级,企业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核定。

12、撤回、撤销、吊销、注销证书的区别:

撤回指的是取得证书时合法,事情过后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撤回;撤销在取得证书是就不合法,一般为行政人员的过失导致的;吊销为触犯法律后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注销为证书的一种终结程序,证书被撤回、撤销、吊销后都应注销。

13、施工现场所设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施工单位的,视同转包。

14、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有:

A、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的B、申请在两个火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D、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E、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F、非执业活动受到的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G、被吊销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H、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过项目经理,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I、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J、年龄超过65周岁的K、其他法定条件

15、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以上施工项目,但以下情况除外: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B、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C、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6、建造师的权利:

A、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B、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C、在合格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D、保管和适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E、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F、接受继续教育G、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H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17、建造师的义务:

A、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B、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C、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D、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E、保守秘密F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G、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A、大型基础设施(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项目、城市设施、环境保护)B、公用事业(水电气暖、科教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福利、商品住宅)C、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D、有外资的项目E、施工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以上F、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G、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合同单项50万元以上的H、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2、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A、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可招可不招)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D、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自建办公楼),且符合资质等级的E、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F、其他法定条件

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至少3家以上),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侧

4、适宜邀请招标的:

A、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C、涉及国家安全、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D、拟公开招标但费用价值过高的E、其他法定条件

5、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A、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B、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C、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D、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E、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6、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A、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又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专家库

7、废标的:

A、无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的B、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的C、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两个报价或者多个报价的(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可以否决,不是必须)E、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F、联合体投标未付共同投标协议的

8、阴阳合同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9、投标文件应包括:

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0、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11、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A、在投标有效期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C、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

A、更改报价B、泄露标底C、额外补偿(代理销售时,帐外为贿赂,帐内则可以)D、预先内定中标人E其他

13、投标人投标报价一定要以企业定额确定的成本为准。

14、联合体投标:

A、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B、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C、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D、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E、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不得再以个人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组织投标F、同一专业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5、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中标项目,可以择选第二中标人。

16、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提交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

A、招标范围B、招标方式及发布公告的媒介C、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D、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E中标结果。

17、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应经的建设单位认可(合同约定的除外),但建设单位不可直接指定分包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不是全部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但劳务作业可以。

18、连带责任的解释: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19、违法分包:

A、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B、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C、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的D、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工程再分包的(劳务作业除外)

20、转包:

是完全禁止的。

转包的情形有:

将其承接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肢解后全部转给他人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5种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是同转包。

2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分为:

良好和不良。

22、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标准有五大类:

A、资质不良行为B、承揽业务不良行为C、工程质量不良行为D、工程安全不良行为E、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第四章建设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2、建设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以及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需要交付标的物方可生效)。

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3、要约与要约邀请:

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要在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如果晚于要约到达的时间,只可撤销。

要约撤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5、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了要约不可撤销B、收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了要约人B、要约日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满受要约人为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

7、实质性变更包括: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8、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顺延的:

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资料的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知识工程不能进行C、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只是施工不能正常进行D、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以上的F、不可抗力G、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9、竣工日期:

A、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B、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算起C、未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

10、欠付工程狂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但约定不明的参照以下: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之日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为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1、承包人垫资,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除外,仅能是等于同期贷款利率。

但是合同中对垫资部分的利息没有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12、发包人不给钱,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议将工程折价或交由法院拍卖,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全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在商品房的买卖中不得对抗买受人(即买受人优先购买),承包人优先受偿价款中不包括发包人的违约金,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即工程竣工之日算起。

13、无效合同的类型: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有效)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在实践中,有的将仅违反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14、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种:

A、限制行为能力人(16到18周岁)订立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与其智力等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的除外B、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在1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视为拒绝C、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待定(过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15、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但以下情况除外: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信任订立的委托合同)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C、依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6、抗辩权是义务方的权利,必须在双务合同中有效,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即抗辩权不消失,只是暂时停止,债权转让后,依然可以抗辩。

1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8、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订立时显失公平的C、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

以上三种情况中,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任何合同都可以变更。

19、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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